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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政务督查工作联动机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政务督查工作联动机制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督查工作在抓落实中的“利器”作用,构建“全员全面大督查”格局,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政府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4〕8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执行力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5〕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工作原则
(一)强化担当、齐抓共管。树立“人人都是高效督办员”理念,强化日常督查,建立健全政府办公厅(室)内部职责明晰、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全员、全面、全程督查工作机制。
(二)强化统筹、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政府办公厅(室)及督查机构统筹,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横向联动的督查工作机制。
(三)分级负责、上下联动。树立“全省政府督查工作一盘棋”理念,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分级负责、上下联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督查工作机制。
(四)多方参与、形成合力。建立健全与党委督查工作密切配合,与人大和政协监督工作相衔接,第三方机构、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督查工作机制。
第三条 工作责任
(一)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是统筹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府督查机构负责人是统筹协调督查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二)联系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室)负责人是分管工作督查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办公厅(室)各业务处(科)室负责人是抓督查落实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三)政府部门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系统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办公室(综合处、科)负责人是抓本部门、本系统督查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办公厅(室)内部督查工作联动制度
(一)政府督查机构负责统筹协调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开展的督查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指示要求以及政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其他需要督办事项的督查督办。
(二)政府办公厅(室)有关处(科)室负责对联系的政府部门工作落实、分管领导批示指示要求及其他需要督办事项的跟踪督查。
(三)政府督查机构开展督查的情况要及时抄送有关业务处(科)室;各处(科)室在办理涉及督查工作的文件时,要与督查机构会签或协商,经办的督查工作情况要及时抄送督查机构。
第五条 建立健全政府部门督查工作联动制度
(一)政府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对牵头负责的重点工作适时组织督查,督查情况应抄送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及督查机构。
(二)政府部门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开展的督查活动,由组织实施部门提出督查事由、形成督查建议方案,报政府办公厅(室)审核立项后开展督查。专项督查以业务部门为主开展,有关部门配合。
(三)政府部门要明确本部门督查工作联络员,负责政府办公厅(室)交办督查工作任务的联系衔接,联络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更换,要及时报政府督查机构备案。
(四)牵头督查部门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协办部门要主动配合,对督查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工作改进建议等,应当按照规定时限报送政府办公厅(室)及督查机构。
第六条 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督查机构工作联动制度
(一)加强各级政府督查机构人员的调配使用,充分发挥各级督查干部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构建上下一体、工作联动的督查网络。
(二)上级政府办公厅(室)及督查机构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督查工作的指导,下级政府办公厅(室)及督查机构要按照上级政府的统筹安排,积极主动配合开展好督查工作。
(三)政府办公厅(室)可采取委托督查、交叉督查、抽调人员参加督查等多种方式,推动重大综合性督查工作高效开展。
(四)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按照政务督查工作有关规定,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严格按时限要求向上级部门及督查机构报送督查落实情况。
第七条 建立健全多方参与的督查工作联动制度
(一)政府督查机构要加强与党委督查机构的工作协同,积极配合开展有关督查工作。
(二)积极探索建立兼职督查人员聘用制度、第三方机构和新闻媒体等参加督查的有关制度,整合各方力量开展督查,提升督查方式的开放性。
(三)对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热点难点问题的督查,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等参加,并邀请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评估,广泛接受社会舆论监督,进一步提高督查的权威性、透明度和政府的公信力。
第八条 保障机制
(一)政府督查机构要建立完善重点督查项目库、督查干部库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文史馆员、专家学者等组成的督查专家库,进一步明确督查目标,整合督查力量,推动督查工作落实。
(二)政府督查机构要根据各地各部门督查任务推进完成情况和日常开展督查工作情况,建立督查工作台账,细化评价标准,建立健全督查评价机制。对各州、市和省直各部门的评价结果将作为全省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三)对在抓督查落实工作中,未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督查任务以及敷衍塞责、督查工作未有效开展的,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同级监察机关启动行政问责程序进行严肃问责。
(四)逐步建立督查信息化管理系统,依托政府内网与各地各部门信息系统相对接,及时采集和互通共享有关数据,逐步实现督查过程全程跟踪、督查任务动态管理、督查结果自动反馈,提高督查联动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