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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16〕108号,以下简称建设指南)要求,推动构建统一标准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优化政务服务供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政务服务的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平台化和协同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建设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根据建设指南要求,采取整体设计、统一开发、集中部署、多级共用的方式,统筹整合现有省级统建、部门自建的各类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业务办理系统,建设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形成统一的服务入口,构建政务服务“一张网”。积极推广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应用,延伸拓展服务领域和内容,促进国家信息惠民试点和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新建网上政务服务平台,避免重复分散建设。
二、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按照身份识别智能化、服务设置项目化、内部流转系统化、服务受理多样化、服务监督一体化的要求,加快各级实体政务大厅功能升级和规范化建设,按需设置主题服务区域,改造提升网络基础设施,合理配置智能化集成设备,联通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实体大厅与网上大厅融合发展。适应网上办事规律,创新服务模式,优化办理流程,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线上线下统一申请、统一受理、集中办理、统一反馈和全流程监督,构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三、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省级统一编制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包括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清单和基本公共服务目录清单),实行统一编码管理,规范事项要素,完善办事指南,明确办理要求。根据全省统一目录,各地各部门进一步细化形成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包括目录清单、实施清单)和证明材料目录清单,并组织录入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确保省、州市、县、乡四级“同一事项、同一名称、同一标准、同一编码”,推进事项清单标准化、办事指南规范化、审查工作细则化、业务办理协同化、事项管理动态化,为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供无差异、均等化政务服务奠定基础。
四、实现政务服务信息共享。加快全省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建设,集中汇聚政务服务事项库、办件信息库、社会信用等业务信息库,共享利用人口、法人、地理空间信息、电子证照等基础信息库,支撑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监督和高效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指南,坚持“一数一源”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数据共享各方的权责和义务,采用多种交换方式、技术手段和制度措施,确保共享数据信息安全。省直部门自建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业务办理系统要提前做好有关准备,主动配合,按时实现与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数据对接。州市、县级对应的部门,通过省级通道进行数据交换共享。
五、构建全省统一用户身份认证体系。公安、民政、工商、机构编制等部门的非涉密公民、法人、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基础资源库信息,通过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进行认证,实现公民身份号码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校验核对、互认共享,做到“单点登录、一号申请、一网通办”。加快整合行业身份认证应用,按照不同等级纳入统一认证体系,推进身份互认互信,实现公民和法人全生命周期办事信息集中汇聚。
六、推动证明材料电子化。按照需求牵引、数据驱动的原则,推动申报材料、审批结果和签章电子化,汇聚涉及公民和法人的登记、资质、许可等各类证件证明证照,统一建成全省电子证照库,为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务服务提供共享复用、网络核验的数据支撑,实现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数据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电子证照、电子文书、电子签章等应用,逐步减少纸质材料现场提交和办事次数。各地各部门要通过线下认证和线上认可等方式,加快存量证照转化为电子证照,并在全省范围内互认共享,避免重复提交材料和循环证明。
七、加强网上政务服务监督考核。全省统一建立政务服务监督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采取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把网上政务服务考核评价作为各地各部门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促进政务服务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不断提升。省人民政府将对贯彻落实建设指南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拒绝交换共享的地区和部门,及时通报并限期整改,问题突出、影响较大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各地各部门要从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下载建设指南并认真组织学习,熟悉掌握优化政务服务供给的信息化解决路径和操作方法,为构建统一、规范、多级联动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和服务体系提供保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