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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文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旅游发展委《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
产品开发的实施意见
省文化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旅游发展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精神,深入发掘我省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根据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推进文化资源合理利用,让文物 “活起来”,充分发挥文物价值。
(二)基本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在履行好公益服务职能、确保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的前提下,加强文化资源系统梳理和合理利用。坚持创新发展,充分调动文化文物单位积极性,不断增强文化文物单位服务能力,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坚持发挥市场作用,采取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和资本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坚持创新和实用相结合,推动文化文物资源开发利用和现代生产生活相适应,实现文化价值和实用价值的有机统一。坚持跨界合作,注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与旅游、休闲、设计和时尚等产业的融合发展。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促进文创产业实验示范园区和基地建设。
(三)工作目标。力争到2020年,形成一批形式多样、地方和民族特色浓郁、富有创意、具有一定市场的云南文化创意产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不断升级和个性化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调动文化文物单位积极性。积极支持全省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结合自身实际,依托馆藏资源、形象品牌、陈列展览、主题活动和人才队伍等要素,稳妥推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促进优秀文化资源的传承传播与合理利用。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建立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拓宽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投资、设计制作和营销渠道,加强文化资源开放,促进资源、创意、市场共享。(责任单位:省文化厅、财政厅、旅游发展委,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配合单位,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别负责,下同)
(二)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鼓励众创、众包、众扶、众筹,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以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为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研发、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鼓励企业通过限量复制、加盟制造、委托代理等形式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努力形成多渠道投入机制。(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文产办、质监局)
(三)强化文化资源梳理和共享。推进全省各级文化文物单位对文化资源的系统梳理、分类整理和数字化工作,明确可开发资源和潜力。在我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的基础上,依托省、州市重点文博单位建设文物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面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许可服务,促进文物资源社会共享和深度挖掘利用。(责任单位:省文化厅)
(四)提高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能力。深入挖掘和深度提取文化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广泛应用多种载体和表现形式,开发艺术性和实用性有机统一、适应现代生活需求的文化创意产品。积极构建中小学生利用博物馆学习的长效机制,开发符合青少年群体特点和教育需求的文化创意产品。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设计机构、高等院校和职业学校开展合作,提高文化创意产品设计开发能力。鼓励开发兼具文化内涵、科技含量和实用价值的数字创意产品。(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文产办、教育厅)
(五)促进文创产品开发的跨界合作。支持文化资源与创意设计、旅游等有关产业跨界合作,提升文化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设计水平,开发具有地域特色、民族风情、文化品位的旅游商品和纪念品。鼓励文化单位和企业依托优秀演艺、影视等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延伸产业链条。推动优秀文化资源与新型城镇化、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相结合,使之更多融入公共空间、公共设施、公共艺术的规划设计,丰富城乡文化内涵,优化社区人文环境。(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旅游发展委、财政厅、文产办、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农办)
(六)推进旅游和文化的深度融合。充分利用文化文物资源发展旅游文化产品业态,大力组织互动性强、参与性强、体验性强的文化旅游活动,培育民族文化节庆品牌和旅游演艺品牌,积极开发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旅游工艺品、纪念品。推动旅游文化产业要素集聚发展,重点建设一批旅游文化产业集聚区、休闲度假区、主题文化游乐园、旅游文化休闲街区、旅游文化商品加工和装备制造基地。鼓励支持旅游文化企业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和经营,推动旅游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和重组,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做精做优骨干企业,做特做活特色企业。(责任单位:省旅游发展委、文产办、文化厅)
(七)构建文化创意产品营销体系。支持有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在保证公益服务的前提下,将自有空间用于文化创意产品展示、销售。鼓励各级博物馆结合陈列展览、主题活动、馆际交流等开展文创产品推广营销。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省内外重要旅游景点景区、重点商圈、交通枢纽等开设文创产品专卖店或代售点。鼓励文化文物单位和文化企业开展文创产品销售的电子商务服务。(责任单位:省旅游发展委、文产办、文化厅、商务厅)
(八)重视文化创意品牌建设和保护。依托省级重点文化文物单位和省内高校的艺术设计学院,培育文化创意领军单位和产品品牌。建立健全品牌授权机制,扩大优秀品牌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文产办、教育厅、质监局)
三、政策支持
(一)创新体制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在确保公益目标、保护好国家文物、做强主业的前提下,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省文物局按照国家文物局要求,逐步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文物单位评估定级标准和绩效考核范围。文化文物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政策规定,坚持事企分开的原则,原则上以企业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照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加强公益文化服务、藏品征集、继续投入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奖励等。国有文化文物单位应积极探索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收益在有关权利人间的合理分配机制。促进国有和非国有文化文物单位之间在馆藏资源展览展示、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方面的交流合作。鼓励具备条件的非国有文化文物单位充分发掘文化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同等享受有关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文化厅、财政厅)
(二)稳步推进试点。从我省重点旅游城市,馆藏文物资源丰富、基础条件较好、专业力量较强、观众游客量较大的文化文博单位中遴选试点单位,开展符合发展宗旨、以满足人民群众文化消费需求为目的的经营性企业试点,在开发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允许试点单位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企业,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试点单位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单位批准,可兼职到本单位附属企业或合作设立的企业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活动;涉及的干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等问题,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参照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有关政策完善引导扶持激励机制,探索将试点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业绩挂钩,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并可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对在开发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照规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省文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完善有关政策。通过现有省级财政资金渠道,进一步完善资金投入方式,加大对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支持。贯彻落实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有关产业融合发展、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等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纳入文化产业投融资服务体系支持和服务范围。通过试点,在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企事业单位中,遴选培育示范单位。探索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企业纳入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范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地税局、文化厅、文产办,省国税局)
四、保障措施
(一)搭建支撑平台。发挥省级文化文物单位作用,支持其实施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开发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事业单位建设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生产基地。实施 “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实施精品文物数字产品和精品展览数字产品推广项目。开展馆校合作,以设计大赛等多种形式吸引学生参与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与动漫产业相结合,开拓青少年教育市场。借助中国-南亚博览会、云南文化产业博览会等国际国内展览展示交易活动,促进优秀文化创意产品走向省外、走出国门。(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文产办、教育厅、商务厅)
(二)着力培养人才。将文化创意产品设计开发纳入各类文化文物人才扶持计划支持范围。鼓励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企业和传统技艺类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各级各类学校有关专业人才培养,探索现代学徒制、产学研结合等人才培养模式,并为学生实习提供岗位,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适用性。支持文化文物单位通过馆校结合、馆企合作等方式大力培养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人才,建设兼具文化文物素养和经营管理、设计开发能力的人才团队。鼓励开展文化创意产品设计开发、经营管理人才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加强组织实施。各级文化、文产、旅游、发展改革、财政、文物等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对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组织实施,搞好宣传发动和协同联动。加强规范引导,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科学论证,确保质量,防止一哄而上、盲目发展。注意强化开发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和资产管理,制定严格规程,健全财务制度,防止破坏文物,杜绝文物和其他国有资产流失。(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文产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旅游发展委、文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