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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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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精神,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城镇住房租赁市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构建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住房租赁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1.发展住房租赁企业。积极引导和支持成立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的住房租赁企业。调动企业积极性,采取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将住房租赁作为主营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有关支持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地税局,省国税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2.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通过租售并举,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的费用,可享受房地产项目有关贷款政策,金融机构要给予信贷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3.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加强中介行业的自律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指导当地中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内部诚信档案,健全行业自评机制,不断完善中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商局、财政厅、物价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4.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对个人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按照规定免收登记费用。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商局、地税局,省国税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二)完善支持政策
1.落实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住房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他个人(自然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省国税局牵头;省地税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2.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针对住房租赁企业的融资需求,加快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优化信贷办理流程,加大对住房租赁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省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3.完善供地方式。鼓励各地盘活城区存量土地,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4.引导新建租赁住房。房地产库存压力小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5.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健全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管)、规划等部门高效联动的工作机制,建立改建项目绿色审批通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物价局,省公安消防总队,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6.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转变单一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现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实物配租房源不足的,可采取购买或长期租赁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完善租赁补贴制度,结合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7.进一步提高保障能力。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应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可作为各类受灾群众、棚户区改造、移民搬迁、重点项目房屋被征收对象的临时安置过渡用房。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并简化办理手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而租住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符合条件承租人子女就近入学等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措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1.健全法规制度。完善住房租赁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建立全省统一的住房租赁信息系统,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网上登记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单位、个人出租的房屋要实行网签网备。住房租赁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要作为享受住房租赁优惠政策的必要条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工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2.加强行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负责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有关协调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有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商局、公安厅,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3.督促权利义务的履行。住房租赁当事人要使用统一规范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出租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中介机构应提供质价相符的居间服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工商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三、工作要求
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要加快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