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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名牌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名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名牌战略,加强云南名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云政发〔2016〕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名牌,是指在我省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满意度、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市场占有率高、质量稳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社会信用良好,并获得省实施品牌和质量强省战略领导小组认定的品牌。
云南名牌分为:产品类、服务类和区域类。
第三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云南名牌的申请和受理、评审和认定、标志使用、监督管理、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云南名牌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云南名牌不实行终身制,认定不收取费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云南名牌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省、州市、县三级联创工作机制,支持和鼓励争创云南名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实施品牌和质量强省战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云南名牌的评审、认定工作,发布云南名牌名单。
省实施品牌和质量强省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质办,设在省质监局)具体负责云南名牌评审、认定的组织管理和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云南名牌的有关工作制度;
(二)组织协调云南名牌培育、推荐、评审、认定、宣传工作;
(三)督促落实年度目标责任;
(四)负责处理省实施品牌和质量强省战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交办的任务。
第七条 州市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云南名牌的申报受理工作,县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云南名牌标志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实施品牌和质量强省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云南名牌的培育、推荐工作。
第九条 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积极组织开展云南名牌的培育、推荐和申报工作。
第十条 省品质办聘请专家组成云南名牌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云南名牌每年评审1次,省品质办于每年第一季度公布申报评审指南,第四季度完成认定和公告工作。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云南名牌的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申请项目的注册商标和核准范围一致;
(三)具备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计量检测体系;
(四)产品(顾客)满意度评价体系健全;
(五)申报评审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云南名牌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二)市场占有率位于本行业或者全省前列;
(三)质量领先,达到国际或者国内先进水平;
(四)按照我国现行标准或者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服务);
(五)申报评审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组织的注册地址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
(二)使用国(境)外注册商标的;
(三)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认证而未取得的;
(四)在近2年内,有被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五)在近2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投诉、曝光事件,经查证属实的;
(六)在近2年内,曾被撤销云南名牌的;
(七)在近2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申请组织应当按照云南名牌申报评审指南规定的时间如实填写《云南名牌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州市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
云南名牌申请材料中的统计、税务、环保、安全等情况由申请组织如实填报,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州市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报省品质办。
不予推荐的项目,应当书面告知申请组织并说明理由。对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由推荐部门进行复核。
第四章 评审和认定
第十六条 省品质办收到推荐意见和申请材料后,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准则进行资料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省品质办综合各评审组意见后,形成云南名牌建议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并征求省实施品牌和质量强省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
对未能进入云南名牌建议名单的,省品质办应当将评审意见告知申请组织。
第十八条 省品质办根据公示结果和省实施品牌和质量强省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提出云南名牌名单,发布公告,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 标志使用
第十九条 云南名牌标志由省品质办制定、颁布和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获得云南名牌的项目,在有效期内,可以使用云南名牌标志。
获得云南名牌称号的组织可按照规定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云南名牌标志,但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
第二十一条 获得云南名牌称号的组织只能在与获得云南名牌称号相一致的项目上使用云南名牌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误导消费者(用户)与市场。
新闻媒体或网络平台使用云南名牌标志进行宣传报道,应当接受省品质办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云南名牌有效期为3年。获得云南名牌称号的组织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当年重新申请,通过后方能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获得云南名牌称号的组织,如在有效期内发生单位名称、住所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当向省品质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云南名牌的组织,自撤销之日起,应当停止使用云南名牌标志。
第二十五条 未获得云南名牌的项目,不得冒用云南名牌标志;被撤销云南名牌的、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者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项目,不得继续使用云南名牌标志。
禁止转让、伪造、变造云南名牌标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云南名牌评审、认定工作实行观察员制度,省品质办负责有关评审活动的监督和协调。
第二十七条 申请组织提交虚假材料的,纳入质量信用不良记录并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已经获得云南名牌的组织,撤销其云南名牌。
第二十八条 已经获得云南名牌的项目,如果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投诉、曝光事件,经查证属实的,省品质办可暂停直至撤销其云南名牌。
第二十九条 州市、县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获得云南名牌组织的管理,负责对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进行调查,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上报省品质办,省品质办核实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参与云南名牌推荐、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及工作人员,有违反评审纪律、泄露商业和技术秘密、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名牌保护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打假保名优的力度,保护获得云南名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除按照本办法开展云南名牌认定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云南名牌认定活动。
第三十四条 获得云南名牌的组织可优先推荐国家级品牌奖项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优先支持获得云南名牌的组织开展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等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对在实施名牌战略、创建云南名牌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云南名牌申报评审指南、评审准则及有关文书由省质监局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云南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3〕143号)同时废止,我省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