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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
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意见

云政办发〔2016〕3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 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暤的指导意见》(审改办发〔2015〕4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为群众提供公平、可及的服务,更好地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创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原则

(一)总体目标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目标,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进一步简化环节、优化流程、转变作风、提高效能、强化服务,实现办事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让群众办事创业更方便、更快捷、更舒心,为群众办事创业提供公平、可及的公共服务,打造快捷云南、效率云南、方便云南。

(二)基本原则

便民利民。分析群众诉求,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明确标准和时限,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

依法依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章,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办理程序,限制自由裁量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公共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公开透明。全面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实现办事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数据共享。加快推进 “互联网+公共服务”,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强化部门协同联动,打破信息孤岛,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整体效能。

公平均等。以机会均等为核心,打破城乡、户籍、身份等限制,为人民群众提供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1. 梳理主体。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有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指定性、强制性中介服务机构。

2. 梳理依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 “三定”的规定,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以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等有关工作,对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

3. 梳理内容。公共服务事项梳理内容主要为2个方面。一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创业创新领域有关的服务事项,包括工商注册登记、税务政策宣传、涉企收费、政策资金支持、法律和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奖励优惠等综合服务事项。二是与公民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包括人口户籍管理、不动产登记、客货车辆管理、农机管理、公共教育、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体育、特殊群体基本公共服务、公共交通、公共能源、公共安全、扶贫脱贫等事项。其中包括已经公布的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和其他行政职权等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中涉及的公共服务事项。

4. 公开内容。公开内容包括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包括受理单位、事项名称、办理时限和办理依据等要素,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标准格式由省编办 (省政府审改办)统一制定。每个或每类公共服务事项都应当编制服务指南,包括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不予批准的情形、办理结果 (文件、证照的名称、样式以及有关的年检、政府指定培训和收费等情况)、咨询投诉、表格下载 (包含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办公时间和地址、交通路线、办理状态查询等要素。服务指南的编制标准应当与行政审批 “三个标准”(《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相互衔接和统一。服务指南的编制标准由省编办 (省政府审改办)统一规定。

(二)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

1. 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坚决砍掉各类无谓的证明和繁琐的手续,尽量压缩需提供各类证明材料的弹性和空间。一是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证明和盖章以及认定、认证、评定、考核、年检、公证等环节,原则上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盖章材料,要进行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由同级机构编制 (审改)部门负责组织公开听证程序,经同级机构编制 (审改)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定。二是需由其他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办事部门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有关信息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三是上一个环节已经收取的申报材料,下一个环节不得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四是申报材料为本部门或本系统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件,受理部门可按照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批准文件名称、文号、编码等基本信息进行查询验证,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证照或批准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2. 清理年检和政府指定培训项目。各地各部门对照目前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全面梳理有关证照年检和政府指定培训项目。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改变管理方式,研究取消一批证照年检,或者将年检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确需保留年检的,应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对必要性进行充分评估和论证,结果报同级机构编制 (审改)部门备案。对确需保留的年检,要延长年检周期,尽量减少一年一检的情况,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经清理取消一批年检项目后,各部门保留的年检项目清单报同级机构编制 (审改)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加大取消与证照申领和年检等挂钩的政府指定培训项目的力度,各部门确需保留的政府指定培训项目须报同级机构编制(审改)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审定后一并向社会公布。

3. 清理进驻政务服务平台的事项。各级政府要对政务服务平台 (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投资审批服务中心、投资审批中介超市、为民服务中心、为民服务站等)进行整合和规范,对进驻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的事项进行全面集中清理,凡与各级政府已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权力清单、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以及公共服务事项目录规定不符的,一律取消,不得搞变相审批或指定中介服务。

(三)大力推进办事流程简化优化和服务方式创新

1. 逐步实行 “一个窗口”受理。探索将部门分设的办事窗口整合为综合窗口,变 “多头受理”为 “一口受理”,实行 “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一口出件”的服务流程,为群众提供项目齐全、标准统一、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各部门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对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且具有垄断性质的有线电视、自来水、燃气、电力等公共服务事项,除按照 “就近服务群众、便民利民”的原则提供多种服务方式和广泛营业网点外,探索将面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服务事项统一进驻各级政务服务中心 (为民服务中心、为民服务站),实现 “一站式”服务,并接受政务服务机构的监督。

2. 减少管理层级,加大放权力度。对设定依据未明确规定管理层级和权限,或设定依据规定不同层级政府均有权实施的公共服务事项,要根据实际,尽可能减少管理层级和环节,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交由设定依据规定的最基层政府或政府部门实施。

3. 创新服务方式。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推行上门办理、预约办理、自助办理、同城通办、委托代办等服务方式,消除 “中梗阻”,打通群众办事 “最后一公里”。广泛推广和应用微信 “二维码”告知查询,将事项名称、申报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受理窗口、地址、交通方式、咨询电话等服务信息推向群众的手机终端。

4. 促进服务公平、可及。除为残疾人、孕妇、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的 “绿色通道”外,无论申请人选择何种办理方式,受理部门必须保证申报材料和环节手续的一致,确保申请人享受同等待遇的服务。严禁向各类代办机构提供特殊的优先通道和服务。对申请人自愿选择委托代办的,受理部门不得通过指定服务、收取费用、特殊关系等违规方式为受托代办的代理机构提供优于本人亲自申请办理的服务待遇,不得提供差别化服务,确保公共服务标准化和均等化。

5. 积极探索推广分类分级监管。探索根据办理事项涉及的各种风险因素,可按照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网络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风险因素以及申请人社会信用评级对办理事项的申报材料、办理环节手续和办结时限等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在分类分级监管的基础上,探索和推广 “告知+承诺”办理模式,办事部门告知申请人应当符合的条件和虚假承诺应负的责任,申请人知晓条件并书面承诺保证符合有关条件和要求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办事部门先予以办理,再相应加强事后核查与监管。

(四)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1. 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协调配合,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加快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涉及公共服务事项的信息互通共享、校验核对。

2. 建立公共基础信息分类管理。探索对公共服务涉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础信息按照保密类、社会公开类、政府内部共享类等实行分类管理。保密类基础信息按照保密工作要求进行管理;社会公开类基础信息可直接向社会公众开放;政府内部共享类基础信息可通过统一整合或部门协议等方式在本系统和各部门间共享,并向其他部门和下级政府部门开放查询。

3. 加快推进协同办理。依托 “互联网+”,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促进办事部门公共服务相互衔接,变 “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腿”,变 “群众来回跑”为 “部门协同办”,从源头上避免各类 “奇葩证明” “循环证明”等现象,为群众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根据涉及部门协同事务的情况,建立部门协同办理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推出一两项涉及群众办事创业且群众反映强烈的公共服务事项,创新部门服务,推进跨部门协同办理,逐步实现 “前台一家受理、后台分别处理、最后限时办结反馈”的 “一条龙”服务模式。

4. 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制度,推动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构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信息分类、评级和公示系统,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评级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信用评级对公共服务办理材料及审查手续和时限等事项分类分级、动态监管。

(五)扎实推进网上办理和网上咨询

1. 积极推进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推动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凡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都要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推广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暂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事项,要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采取多种方式提供全程在线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申请人疑问。

2. 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多样化。逐步构建实体政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自助终端、移动客户端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相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多样化服务。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探索24小时自助终端服务,逐步推广移动手机客户端 APP应用,利用手机客户端方便快捷办理日常生产生活中的公共服务事项。加快实现 “互联网+公共服务”,形成现代化、信息化、便捷化的公共服务模式。

(六)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

1. 提升服务水平和效率。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践行 “三严三实”要求,从群众利益出发,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以 “把麻烦留给自己,把方便留给群众”的思想,建立健全服务规则,提升运用新技术新方法为民服务的能力。

2. 实现办事流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探索推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工作日志制度,并加强工作日志的运用和监督,将工作日志纳入绩效考核、作风评议和领导班子及年度考核内容,并作为公职人员年度考核、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之一,形成可追溯、可核查的工作机制。

3. 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服务效能评估和监督考核力度,探索运用网上监督系统,确保服务过程可考核、有追踪、受监督,办事群众可通过随机回访等方式评价。

4. 加强社会监督作用。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切实保障群众的监督权,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完善举报受理、处理和反馈制度,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开展试点先行

省级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先期开展试点。各州、市根据实际情况选取1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重点对进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公共服务事项全面梳理,优化服务流程。有关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指定专人负责,抓好关键环节,务必见实效。要重点针对群众期盼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查找现行公共服务流程存在的不足,找准症结,尽快整改,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解决措施,全面集中梳理和编制本地本部门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制定公共服务指南。

(二)加强督查指导

省编办(省政府审改办)要及时梳理制定公共服务事项的口径和规范及公共服务指南编写标准,加强对各州、市及省级试点部门的综合指导和跟踪落实,同时,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适时在全省推广。省政府督查室要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州、市和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省审计厅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政策落实的审计,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实效。省监察厅要加强行政效能问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庸懒散拖、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及服务态度生硬、服务效率低等问题,加大追责力度,坚决克服公共服务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各试点单位梳理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报同级机构编制 (审改)部门牵头审核,由同级机构编制 (审改)部门报同级政府审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引导社会参与

各地各部门要主动关注公共服务的 “热点”,及时了解群众需求,将群众反映的公共服务 “堵点”“痛点”“难点”作为改进工作、优化服务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创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把主要由政府部门 “端菜”变为更多由人民群众 “点菜”,在改进公共服务中汲取群众智慧,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宣传报道推进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创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开门搞改革,让人民群众参与到改革中来,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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