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云南省2016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云南省2016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研究制定本地本部门的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细化分解任务,明确工作要求,落实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2016年食品安全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切实做好全省2016年食品安全工作,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现提出以下工作要点:
一、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工作机制
(一)全面推进监管体制改革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督促各县、市、区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完善村(社区)监管网络。
(二)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
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科学界定省、州市、县、乡镇四级监管事权,建立相应责任制度和工作制度。创新乡镇(街道)、村(社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模式。鼓励各地将乡镇(街道)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村(社区)信息员报酬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形成长效机制。抓好2014、2015年确定的274个乡镇监管所能力提升工程建设。
(三)加强综合协调机制建设
按照《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积极推动试点工作。将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公共安全体系、纳入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和发展方式转变评价指标体系,采取试点工作、完善制度规范、划分事权等有效方法,强化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按照要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强化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制度建设等方面职责定位,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完善组织协调、信息报送、联合执法、督查考评等各项工作机制。
二、健全保障体系,提升监管能力
(一)推进食品安全制度体系建设
出台《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制定《云南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云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类及日常监管制度》《云南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管理制度》《云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加强食品监管制度建设,研究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产地准出、质量安全追溯、诚信体系等方面的制度,加快形成严格有效的覆盖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制度体系。研究建立我省加工、流通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特别是食品安全终端销售的可追溯体系。
(二)组织开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科学研判“十三五”发展趋势,协调督促做好云南省食品产业发展及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推进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加大对农业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昆明中心、农业部农业环境质量安全检测昆明中心、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省疾控中心、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测试中心等一批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中心、专业性检验检测中心和基准实验室建设的支持力度,发挥其龙头带动作用,提升全省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推进州市、县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工作,加大对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的投入。将县级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标准化建设范围覆盖到全省所有边境县、市。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及标准体系建设
提升全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能力,按照统一计划编制、经费管理、检测标准、信息发布、监督考核“五统一”要求,组织开展全省传统食品、特色食品、边贸食品和应急供应食品等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充分发挥新成立的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研究中心作用,收集、汇总、分析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专项抽检、执法抽检等数据,形成食品安全分析报告,定期研判、评估食品安全状况。
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宣传培训,加强新标准的学习理解和运用,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要逐步具备解读标准的能力。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拓宽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承担单位范围,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探索社会化力量参与机制,促进标准更加科学合理。加快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启动一批传统、特色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完善标准体系,促进我省食品产业发展。
三、深化治理整顿,严惩违法犯罪
(一)深入开展专项整治
在继续加大对农业投入品、畜禽屠宰、白酒等重点食品和食品生产聚集区、食品问题多发区等重点区域的监督抽查、市场巡查力度,排查治理食品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的基础上,重点开展农业投入品、食盐、食品添加剂、校园及其周边食品等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民族地区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清真食品日常监管工作,在民族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对民族地区食品安全工作和清真食品市场进行专项整治。
(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依法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对涉嫌犯罪案件必须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在省、州市、县三级公安机关成立专门的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机构,明确人员和工作经费,增强打击食品药品犯罪的力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制定出台全省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进我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行刑衔接工作,加大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力度,形成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
(三)强化应急处置
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应急响应能力。支持有关部门组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配备应急设备,建立信息沟通和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妥善处置各类食品安全事件。启动农村基层医疗机构食物中毒等紧急救治项目,着力提升基层紧急救治能力。
四、加强示范创建,形成长效机制
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函〔2014〕20号)和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基本标准及目标要求,积极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争取将我省列入全国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范围,同时组织有关人员赴省外学习考察,推动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对2013、2014年22个食品安全创建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评估创建效果。加快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区创建,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市、区“双创”工作。探索在旅游景区、农庄(庄园)和食品生产加工产业园区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
五、加强宣教培训,推进社会共治
(一)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有关部门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以深入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为核心,广泛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不断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科学素养和食品安全信心,让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知法、守法、诚信经营。
(二)强化各级各类人员培训
面向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举办食品安全法专题培训,切实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委托省食品安全管理学院、省食品安全研究院、省食品安全管理滇西学院、省食品安全研究院保山分院,对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监管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监管执法能力。
(三)发挥协会(学会)作用
充分发挥省食品安全协会等行业协会在自律、维权、服务、科研等方面的作用,对行业内企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成立省食品质量与安全学会,加强食品安全问题研究。各监管部门要建立与食品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的沟通联络机制,加快原有协会新型化改造,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在标准制定、行业监管等方面发挥作用,积极推动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有关工作。
(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
充分发挥省食品安全志愿者队伍和食品安全新闻报道团队作用,强化新闻舆论引导,鼓励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成立省食品安全信息应用中心,发挥媒体信息资源优势。完善有奖举报制度,搭建举报投诉平台,规范有奖举报程序,用好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食品安全监督和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