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部门
- 省市政府
- 省政府部门
- 州市政府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有关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25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详见附件)。
对于清单中明确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中介服务材料;对于清单中明确不再由申请人提交中介服务材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事项,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再增加或变相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逐步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对于清单中保留的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对各类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有关部门应当在第二批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对于清单中保留的必须由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或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机构承担的中介服务,有关部门应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公布之日起30日内公布本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中介机构目录清单、资质资格条件以及获取资质资格的方式和途径等有关信息。
省政府审改办要加强对有关部门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工作的跟踪督查,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实施,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有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做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相结合,提高行政审批的质量和效率。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有关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有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简化手续和环节、缩短办理时限、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我省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部门政务服务效能。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的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