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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积极推进我省水利工程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271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兴水强滇”战略的决定》(云发〔2011〕7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总体方案>及4个专项方案的通知》(云发〔2014〕14号)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的重要性
受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和复杂地形地貌的影响,我省水资源开发利用难度大,加之经济欠发达,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水利工程管养困难,工程性缺水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矛盾和主要瓶颈。水价是调节水供求关系、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最核心的经济杠杆。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需求调节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确保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对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云发〔2011〕7号文件要求,坚持政府作用和市场机制两手协同发力,从适当提高水利工程水价、加强需求分类管理、拓宽资金渠道和推动结构调整等方面入手,以促进节水增效为目标、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因地制宜、综合施策,着力深化水价改革工作。
(二)改革目标
通过加快推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建立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健康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体系。合理核算供水成本,探索实行分类用水价格政策。逐步建立实施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制定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水利建设价格政策。
(三)改革原则
一是调整水价水平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科学合理安排各类水价比价关系,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二是促进水价改革与水利事业建设相结合,统筹考虑供用水各方利益关系,科学合理核定用水价格,建立和培育水资源开发利用市场,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加强供水设施建设,促进节水工程建设和技术推广。
三是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按照改革目标、责任与权利统一,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四是水价改革与供水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强化供水成本约束,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
三、积极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
(一)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将非农业用水价格尽快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综合考虑节约用水和农民承受能力,在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费计收机制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农业用水价格,逐步达到保本水平。通过水利工程调用的城市环境用水及其他生态用水价格,按照不高于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合理核定。
(二)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认真测算农业供水成本,并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供水价格至少达到补偿运行维护费用水平,力争达到保本水平;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达到保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达到补偿成本适当盈利水平。试点地区要按照发改价格〔2014〕2271号文件要求做好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各州、市有关部门务必于本意见印发3个月内,制定有关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或意见,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分类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用水户承受能力和工程良性运行的因素,对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按照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用途分类,在终端用水环节逐步实行分类定价。非农业用水主要包括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他用水,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照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照国内商业银行5年期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确定。结合灌溉或其他兴利目的的水力发电用水价格,按照电网销售电价的0.8%核定;仅用于发电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电网销售电价的1.6%—2.4%核定。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实行逐级递减的定价原则。
在特殊情况下动用水利工程死库容的供水价格,按照正常供水价格的3倍核定。
(四)探索实施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在明确用水总量封顶的前提下,农业用水参照《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GB/T29404—2012),区分不同作物和养殖产品,合理制定农业用水定额;非农业用水按照产品用水定额标准或用水计划,充分考虑节水设施建设和节水技术推广应用情况,对超定额(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超定额(计划)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20%;10%—30%(含)的部分加价50%;30%—50%(含)的部分加价100%;50%以上的部分加价200%。
(五)完善地下水价格政策。地下水取水必须按照《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规定执行,并严格控制,逐步减少地下水开发。按照规定获得地下水取水许可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地下冷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得低于城市供水价格的10倍;城乡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外,地下冷水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得低于每立方米2元。开采使用地下热水的水资源费平均征收标准不得低于城市供水价格的20倍,并按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有关税费。
合理制定农业生产用地下水用水限额,对超限额的农业生产用地下水,按照不低于每立方米0.5元征收水资源费。在此基础上,由各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当地地下水水资源费分类征收标准,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对2015年底前按照规定获得地下热水开采许可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要在2020年底前调整到位。各州、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30日前制定分年度水资源费标准调整方案,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备案。
(六)创新水价定价机制。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分级管理。省属和跨州、市水利工程及人工控制的滇池、洱海水利工程水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州、市属和跨县、市、区水利工程水价由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县、市、区属水利工程水价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实行政府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及社会资本投资的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由供水方和用水方协商方式确定。对社会资本投资的水库,可采取“一库一策”的方式制定价格。
(七)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水利建设。发挥价格导向作用,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对利用贷款、债券建设和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确定。确保企业投资部分,税后资本金内部收益率高于当期发行的5年期储蓄式国债利率1—2个百分点。
(八)建立节水奖励基金。在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的基础上,探索利用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收入、地下水提价收入、高附加值作物或非农业供水利润、财政安排的维修养护补助资金、水权转让收入、社会捐赠等资金渠道建立节水奖励基金,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模式促进农业节水成果显著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用水户给予奖补。
四、加强对水价改革工作的领导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水价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实施难度大,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改革的领导,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进。要充分考虑用水户的实际承受能力,统筹考虑与其他价格改革的衔接,准确把握水价改革的力度和时机,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保证水价改革顺利实施。
(二)深化水管体制改革,严格约束成本。按照国家关于深化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创新体制和机制,建立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全方位、多角度严格控制供水成本,确保水费收入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运行维护,加强水费支出管理,防止水价不合理上涨,为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创造条件。
(三)加强对水价制定与执行的监管。各地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水价改革方案,完善水价改革配套措施。加强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合理分摊投资成本,严格审核定员标准和营业、管理费用,建立健全成本公开制度。加强对水价制定与执行的指导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水价制定科学合理、执行到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