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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知识产权局

云南省举报投诉专利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云南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号)

云府登1334号

云南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3号


《云南省举报投诉专利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16 年2 月26 日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5日起施行。



云南知识产权局

2016年3月30日


第一条 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励社会公众参与保护知识产权活动,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能力提升工程方案》和《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在云南省内向中国(云南)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中心(以下简称维权援助中心)举报专利违法行为,对案件调查或查处起到重要作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但对案件负有查处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被侵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除外。

第三条 维权援助中心负责举报投诉奖励工作的实施,奖励经费从维权援助经费中列支,接受云南省知识产权局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违法行为,是指涉及侵犯专利权和假冒专利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维权援助中心举报专利违法行为:

(一)拨打举报投诉热线:昆明地区用户拨打12330,昆明以外地区用户拨打0871-12330;

(二)登录云南省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ynipo.gov.cn)或维权援助中心网站(http://www.kmipo.com)在线投诉;

(三)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I:ynwq426@163.com;

(四)投递信函或直接递交至维权援助中心;

(五)直接到维权援助中心及其工作站举报。

第六条 维权援助中心在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进行登记初核,根据行政管辖权和属地管理、级别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举报投诉线索移交相关专利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条 专利管理部门在接到维权援助中心移交的举报投诉线索后,应进行及时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专利违法行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的举报事实;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专利执法部门掌握;

(四)专利管理部门受理立案;

(五)举报人准确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

第九条 举报投诉专利违法行为奖励标准:

(一)详细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线索和部分证据,并协助案件查处工作的,给予500元的奖励;

(二)提供违法行为的线索,举报投诉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或基本相符的,给予3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维权援助中心应当在专利管理部门作出立案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审查核定奖励条件,提出奖励建议,上报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审批。

经批准给予奖励的,由维权援助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维权援助中心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应出具委托人的委托函、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投诉专利违法行为实行“一案一奖”原则。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举报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时的第一署名人或其委托人领取,奖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有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严禁伪造举报投诉材料骗取奖励。违反规定骗取奖金的,除追回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维权援助中心对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信息应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许可,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身份及居住地等有关信息,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认为维权援助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奖励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云南省知识产权局投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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