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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省级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公告第59号)

云府登1332号

云南省财政厅公告

第59号

《云南省省级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备案,现予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1月18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征缴行为,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举报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的积极性,加大打击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力度,强化社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受理、查办、审定查办结果和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向省财政厅举报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违法违规行为有功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除外)或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行为是指举报人向省财政厅举报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为国家产生较大直接收益,或为国家、群众挽回较大经济损失的有功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违反《云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1〕223号)等有关规定并经查实的行为:

(一)违法设定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二)违反权限或者程序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的;

(三)违反规定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有隐匿、截留、坐支、挪用、私存私放、私分所收款项等行为,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财政部门规定外的银行账户的;

(四)违反规定当场收取现金的;

(五)未按规定分享非税收入的;

(六)滞留、截留应该上缴或者下拨的非税收入资金的;

(七)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或者变相上缴上级执收单位、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八)违反规定退付非税收入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是指省财政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人给予的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精神奖励指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等,通报表彰必须事先征得举报人的同意。物质奖励指由省财政厅视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的奖金。对举报行为是否给予奖励、奖励形式及奖金额度等由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审定。

第七条 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举报奖金从省级财政非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中支出,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八条 对因举报而查处的非税收入,按有关规定收缴或分成。罚没收按相关规定上缴国库或专户。

第九条 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举报行为可获得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

(一)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

(二)举报材料中有非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基本事实,有明确、具体的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

(三)举报材料在省财政厅未掌握或查实前已送达或转达。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十条 以下举报行为不能获得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

(一)匿名检举或无法证实检举人真实身份的;

(二)举报人不能提供非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或采取盗窃、欺诈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证据的;

(三)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四)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省财政厅查办的非税收入违法行为无关的;

(五)检举的非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省财政厅已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向省财政厅报告其非税收入违法行为的;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于检举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非税收入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行为分为三类:

(一)一类举报。已直接掌握并提供全部或主要的足以定性的涉案物证,积极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相符;

(二)二类举报。已掌握并提供部分涉案物证且能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类举报。已取得并提供部分证据,并提供查办线索,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第十二条 奖金额度的计算标准。根据一至三类举报行为,依照实际缴入国库(包括追缴的违法收入和罚没收入),分别按每案不超过举报追缴收入3、2、1的比例一次性计算奖金,且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财政厅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三条 依据举报线索查处,无上缴非税收入的举报,对举报人以精神奖励为主,必要时,辅以一定的物质奖励,视具体情况按不同举报类别对举报人分别给予人民币2000元、1000元、500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同一非税收违法违规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向省财政厅举报的,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的省财政厅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了新的情况且对查清该问题确有决定性作用的,可一并给予适当奖励,但奖金总额控制在单项举报的计算标准之内。

第十五条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单项举报的标准计算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共同拥有,并由举报人共同领取或者举报人委托的其他联名举报人领取。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受理的举报个案结案后3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不符合有功举报条件的,由省财政厅反馈至举报人,并退回举报材料;经审核符合有功举报条件的,由省财政厅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并将举报人资料、举报材料、鉴证材料(举报行为符合基本条件、属有功举报行为,举报行为类别的确认,奖励形式、奖金额度的认定)以及处理决定书(或处罚决定书)、涉案收入缴款票据等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并存档。

第十七条 接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90日内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省财政厅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行办理手续。代办人应当持委托单位的机构代码证书、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办理领奖手续。经办人员必须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所在单位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经办工作人员在办理奖金申报、审核、审定、支付等工作时应严格计算核定,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压低举报行为类别,防止违规支付或冒领奖金。对徇私舞弊,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或玩忽职守、擅自透露奖励信息,致使奖金违规支付或被冒领的,除追缴奖金外,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监督方式

1.信访电话:0871-63957231;

2.电子邮箱:ynfshs@163.com;

3.举报信箱: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130号省财政厅办公楼1楼;

4.信函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130号省财政厅办公楼7001室云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征收核算中心,邮政编码:650021。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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