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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创新型云南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对科技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加强统筹部署和协同创新,提高科技创新整体效能,推动形成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加快构建具有云南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全面推进创新型云南建设。
(二)基本原则
——创新驱动,支撑发展。把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提供科技支撑,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服务可持续协调发展。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在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等环节,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在产品开发、产业化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环节,政府发挥引导作用,市场发挥主导作用;对事关民生及社会公益的研究开发,政府重点支持。
——遵循规律,以人为本。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建设科技人才队伍,完善人才发展机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科技人才的需求。
——全面部署,有序推进。针对亟待改革解决的科技体制机制问题,加强顶层设计,整体部署,突出重点,有序推进;选准改革的主要方向、重点环节,明确任务,强化政策配套。
(三)主要目标
到2017年,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取得实质性进展,市场对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更加突出,产学研协同创新有效推进,创新创业环境、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实施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
到2020年,区域创新能力进位提升,各类创新主体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技术创新市场导向作用充分有效发挥,政府管理和服务职能准确到位,整体效能明显提升;创新环境更加优化,创新效率大幅提高,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更加突显。基本建成要素齐全、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合作开放、高效运转的具有云南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
二、建立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
(四)建立企业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机制
鼓励企业制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促进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基础性、前沿性创新研究,建立健全技术储备制度。
扩大企业在创新决策中的话语权,吸收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参与研究制定技术创新规划、计划、政策和标准,有关专家咨询组中产业专家和企业家应占较大比例,并逐步引入市场专家、创投专家。
市场导向明确的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政府更多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
建立健全按照产业发展重大需求部署创新链的科研运行机制和政策导向,引导和支持龙头骨干企业编制产业技术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图,建立技术研发支撑产品创新的发展体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牵头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承接重大工程,优先给予科技项目支持。
充分发挥财政科技资金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择优支持中小企业加强技术创新,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模和质量。建立科技型企业创业顾问团,为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研发、市场、管理、财务、融资等全程指导服务。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建立国有企业技术创新绩效考核制度,加大技术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的比重。将研发机构建设、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考核体系,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考核机制。
落实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实现利润的考核措施,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的支持。对龙头企业整体并购拥有研发团队和技术成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普惠性财税政策落实力度,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配合单位:省科技厅
(六)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需求,创新体制机制,集聚行业创新资源,牵头组建实体型产业技术研究院,以市场化机制开展科技创新,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给予重点支持。
支持重点产业骨干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健全技术研发、产品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立研发机构的比例。鼓励企业建设各类研发平台,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开展技术研发和工程化研究。
牵头单位:省国资委、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七)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合作
鼓励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支持企业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技术研发、专利共享和成果转化推广平台,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制定技术标准,推动联盟成员建立联合开发、共同投入、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紧密合作机制。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合作开展研究开发,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择优按研发经费一定比例进行补助。
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中试基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成果转化基地等创新平台,围绕发展需求开展技术研发和工程化研究,形成的支出进入企业当期成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加快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和服务,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基础、技术和人才的源头支持。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中科院昆明分院
三、建设新型科技创新服务体制机制
(八)强化研发分类支持导向
强化基础研究的需求导向,加快基础研究成果对技术创新的引领和渗透,优先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对云南发展具有支撑引领作用的战略先导研究、基础研究和交叉前沿研究,强化基础研究对人才培养的基础性作用。
重点支持高校、省属转制科研院所、应用型研究机构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面向行业、面向市场开展共性技术、工程化应用和技术集成等研发与服务,促进从研究开发到产业化的有机衔接。
按照“基础前沿科研项目突出创新导向、公益性科研项目聚焦重大需求、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的原则,建立稳定支持经费与竞争性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对优势明显、特色突出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以及优秀创新人才团队给予稳定支持;对试验发展、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采用竞争性方式支持;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事关民生及社会公益的研究开发优先重点支持。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中科院昆明分院
(九)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
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修订《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益不再上缴。
加强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管理,完善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制定具体措施,推动建立专业化的机构和职业化的人才队伍,强化知识产权申请、运营权责。
逐步实现高校和科研院所与下属公司剥离,原则上高校、科研院所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内未转化的,可依法强制许可实施,鼓励以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加强技术转移。建立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技术转移的国有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高校、科研院所可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应不低于转让收益的60%。
研究建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制度,建立促进国有企业创新激励制度,对在创新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展多层次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建立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科技成果交易市场。支持省外技术转移机构在滇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省内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打造资源高效配置的技术转移平台。对组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服务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支持。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知识产权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科院昆明分院
(十)健全区域创新发展体制机制
围绕建设中国面向南亚东南亚科技创新中心,以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创新服务等三大体系建设为重点,构建云南特色区域创新体系。
在滇中新区规划建设滇中科技城,围绕滇中城市经济圈发展培育若干省级科技创新中心,打造特色区域创新增长极。
支持昆明高新区创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动具备条件的现有工业园区转型升级,促进各类园区完善升级为国家级园区,形成若干高水平、有特色优势的产业集群。集聚各方创新资源,加大分类支持,鼓励创新资源密集的区域率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支持具有特色创新资源的区域加快提高创新能力。有序推进沿边、藏区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带建设,择优布局一批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县,实现县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全覆盖。
牵头单位:昆明市政府,滇中新区管委会,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十一)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支持云南科技创新园建设,打造我国面向西南开放的科技创新与技术转移基地和区域性科技中心。支持国家高新区、省级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各类园区建设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围绕我省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和行业布局,大力支持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平台建设,优化平台布局,完善评价机制,探索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分享的新模式,按照功能定位整合利用各类研发平台资源,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
加快推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化、市场化改革,重点建设高水平生产力促进中心、创业服务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中介服务机构,培育创业孵化、知识产权服务、研发外包、工业设计、科技评估、信息咨询等科技中介服务组织,构建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积极支持“互联网+”行动计划探索、创新和应用。
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和虚拟创新创业社区等多种形式的创新创业模式。研究制定发展众创空间、构建创客联盟,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构建创新创业生态系统。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运营,推广“孵化+创投”孵化模式,积极探索风险投资与孵化器联动发展模式,鼓励持股孵化、阶段参股等模式创新。加快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加大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分析、测试、检验、标准、认证等服务的资金扶持。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滇中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
(十二)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解决发展资金。建立金融机构及科技管理部门联合协调机制,支持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上市、挂牌和并购重组。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或科技贷款服务中心,创新金融服务科技的方式和途径,综合运用各类适合科技型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产品和工具,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推广运用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保证保险等多种融资担保方式。加大财政资金对科技金融的投入支持力度,通过设立“风险补偿金”等金融机构风险补偿制度,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
加快区域性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搭建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方式,探索实施“创新风险基金”“科技创新券”等试点工作。
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投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支持力度。加快培育发展创业投资,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等不同阶段的科技型企业,省级科技计划跟进支持。鼓励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银监会云南监管局、证监会云南监管局、保监会云南监管局
(十三)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
优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完善知识产权激励政策,提高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推行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评价体系。支持专利技术转化运用,引导知识产权占股、转让、许可及质押融资,促进知识产权交易流转。
加强重大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前瞻性布局,开展重大项目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及重点产业专利预警,提高知识产权创造和布局的针对性。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鼓励服务模式创新,为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提供全方位服务。
建立健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长效机制和保护体系,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加强对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类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维权服务,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司法审判与行政调处衔接机制。
牵头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配合单位: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
(十四)提升科技开放合作水平
扩大科技资源总量,建立“科技入滇”长效机制,发挥“科技入滇”平台作用,推动科研平台、科技型企业、科技成果、人才和团队入滇落地。
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国际科技合作,加强云南与美、欧、日、韩等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科技交流合作。围绕国家“一带一路”重大战略部署及云南发展战略需求,支持我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产业技术创新重点领域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开展参股并购、联合研发等国际合作。
有序开放省科技计划,优化境外创新投资管理,完善外商投资,有效利用境外资本投向创新领域。支持国内外学术机构、跨国公司等在滇设立研发机构,搭建联合研发平台,吸引全球优秀科技人才来滇创新创业。
积极参与“中国—东盟科技伙伴计划”“中国—南亚科技伙伴计划”,支持中国—东盟创新中心、中国—南亚技术转移中心对外开展工作。完善国际科技特派员制度,深化国际科技特派员工作。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放宽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政策。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外办、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四、推进科技管理体制创新
(十五)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
充分发挥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职能,加强顶层设计,打破条块分割,强化部门分工,统筹省直各部门科技资源,聚焦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建立科技部门、经济部门、行业部门、州(市)政府协同创新机制和重大问题会商沟通机制,促进管理科学化和资源高效利用。把创新驱动发展成效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范围。
建立创新政策协调审查机制,组织开展创新政策清理,及时废止有违创新规律、阻碍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发展的政策条款,对新制定的政策是否制约创新进行审查。破除限制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发展的不合理准入障碍,制定和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改革完善计划设置、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绩效考核等体制机制,构建目标导向明确、功能定位清晰、具有云南特色的科技计划体系和管理制度。建立科技计划评估和监管、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提高科技资源的投入产出效率。
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建立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主要负责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布局、评估和监管,专业机构具体管理项目,第三方机构评估评价,通过科技报告制度和网络系统共享信息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法制办
(十六)改革科技项目管理
改革科技项目导向机制,推动科技资源分配由行政导向向市场导向转变,由事前支持向事后补偿补助转变。结合我省实际,聚焦重大目标和需求,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等各环节进行重点布局。
改革科技项目管理方式,拓宽科技项目需求征集渠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探索完善网络申报和视频评审办法,避免频繁考核,保证科研人员的科研时间。
组建战略咨询和评审委员会,发挥规范化专业机构的作用,建立科学、公平、有效的科研项目组织管理实施模式,将专业机构的管理和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作为财政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建立专业机构管理项目机制,制定专业机构改建方案和管理制度,将现有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等改造成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逐步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各类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十七)完善科技经费管理
强化经费使用的目标导向和绩效导向,改进和规范项目管理流程,建立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经费管理机制,完善项目立项、经费分配、经费监管、绩效评价协调统一的管理机制。
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方式,对基础性、前沿性、战略性、公益性、共性技术、惠民项目及人才培养主要实行事前资助支持方式;对市场导向类项目主要实行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支持方式;对科技中介服务主要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和考核评估后补助支持方式。
完善科研资金使用监管机制,强化法人责任,下放单位预算调整权限,增加项目承担单位经费使用自主权。健全科技项目管理问责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开问责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十八)深化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
逐步建立符合各类科技人才、项目、成果、研发与服务平台的多元化评价体系。针对科技创新活动的多样性,建立包括基础研究、技术开发、试验发展、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的分类评价体系,探索建立研发能力与服务能力考核相结合、团队考核与个人发展相结合、长周期考核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多维度评价方法体系,逐步实施创新绩效考核,实行绩效拨款制度。
改进科学技术奖励制度,重点奖励对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科技成果和杰出科技人才团队,强化对青年科技人才的奖励导向。根据不同奖项特点,完善评审标准和办法,增加评审过程透明度。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十九)加强科技基础制度建设
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制定科技报告标准和规范,将科技报告纳入科研管理,建立科技报告编制、呈交、收藏、管理、共享体系。
实施创新调查制度,合理设计统计调查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创新型云南建设监测。完善科技信用管理体系,建立覆盖项目申请、立项、执行、验收及成果管理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共享信用评价信息。
完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推动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种质资源、科学数据等向企业和社会开放共享。健全完善财政资金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的查重机制和联合评议机制,防止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建设云南省科技信息管理服务系统,统一发布科技报告、创新调查报告、科技统计报告等信息,实现科技资源共享,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二十)深化科研院所改革
完善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探索理事会制度,推进科研事业单位取消行政级别,在有条件的单位对院(所)长实行聘任制。充分挖掘和发挥中央在滇科研院所服务云南发展的潜力,支持其研究方向面向区域国民经济发展主战场,提高重大技术系统集成能力。
支持省属转制科研院所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改革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优化资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分类改革,落实科研事业单位在编制管理、人员聘用、职称评定、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
完善高校科研体系,建设一批区域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鼓励各类机构、组织和个人建立新型研发组织,并与传统科研机构在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对其提供公共科技服务,政府以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逐步实施科研机构绩效评价制度,开展第三方独立评估,建立绩效拨款制度。支持科研院所、高校及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完善资产采购及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利用各种项目资金采购科研设备和科研用原材料,实行自主采购。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中科院昆明分院
五、完善科技人才发展和激励机制
(二十一)强化科技计划支持人才导向
加快建立以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核心的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方式,把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作为项目立项、实施、考评的重要指标,构建以人才(团队)为核心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创新成果突出、服务产业成效明显的优秀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给予滚动支持。
建立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专家)制和项目经理人制,对优秀科学家、领军人才及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按需支持的方式给予稳定经费保障。建立高端科技人才及院士(专家)工作站服务产业发展的激励机制。
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可在项目经费总额度内,预算不超过20%的经费比例,用于对项目实施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或人才和团队的后续培养。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
(二十二)健全科技人才流动与配置机制
改进科研人员薪酬和岗位管理制度,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科技创新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完善科研人员在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发、服务机构科研人员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业,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发、服务机构科研人员在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成果推广、创新创业过程中根据有关规定持有股权、获取收益和报酬,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科技创业岗”,让科技人员专职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其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其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支持企业设立“企业创新岗”,吸引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到企业任职或兼职。高校、科研院所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可将科技人员在企业或基层一线的工作业绩及工作时间作为评价依据。
高校、科研院所应当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改进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拓展校企合作育人途径与方式,积极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
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采取奖励方式支持其开展创新创业。依托现有科技人才(团队)培养计划,采取对口扶持、人才代培等方式,探索基层科技人才开发与资源共享新途径。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委组织部,中科院昆明分院
(二十三)创新科技人才激励机制
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的各项政策和实施细则,支持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结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施行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深化高校、科研院所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形成符合科技创新特点、有利于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激励,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体现科研人员的创新价值。
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用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入股分红等收益对科技人员及其团队实施的激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绩效总额,不作为下一年工资、绩效总额基数。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委组织部,中科院昆明分院
(二十四)建立科技人才分类评价体系
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建立与科技人才发展规律、工作性质和岗位需求相结合,以科研能力、创新成果、服务绩效等为导向,有利于科技人才发展的分类评价体系。
对基础研究领域的人员评价以有利于潜心研究、长期积累,催生重大原创性成果为重点;对应用研究领域的人员评价以聚焦需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为重点;对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人员的评价以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实际贡献为重点;对研发支撑和服务人员的评价以服务质量与实际效果为重点;对软科学研究人员的评价以服务决策需求、形成战略研究报告、支撑智库建设为重点。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中科院昆明分院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是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把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作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转型升级发展的重要动力,注重科技体制改革与其他经济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做好各项改革工作的统筹推进和协调落实。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及推进措施,明确阶段目标,落实任务分工,设定完成时限,完善保障措施,务实高效推进各项改革,结合实际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对各项改革任务,要做到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确保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有序推进,落到实处,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