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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文件精神,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快推进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科技资源向社会用户开放,提高云南省公共科技服务能力,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内公共科技服务平台的申报、认定、管理及经费补助等。
第三条 云南省公共科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根据本省重点产业发展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需求,为全省重点领域、行业、产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标准研发、产学研协同创新、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等活动提供公共科技服务的载体。
第四条 平台主要分为:技术研发协作服务平台、科技资源共享平台。
(一)技术研发协作服务平台包括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解决关键共性技术为目标的公共实验室、专业技术实验室、检验检测技术中心。
(二)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包括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自然科技资源库、科技信息服务专业网、科技咨询服务机构等。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平台认定总体规划,编制平台年度建设计划与经费预算,审核相关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平台运行情况及相关信息。省科技厅委托中介机构,负责平台认定的受理、咨询、评审组织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采取定向组织和自主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申报认定。
定向组织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迫切的公益类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由省科技厅主动策划,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专家充分论证后,给予一定经费支持,达到条件后申报认定。
自主申报是指各单位根据省科技厅申报要求,组织具备相应基础和条件的平台依托单位申报认定。
第七条 认定条件。
(一)在云南省内注册,除已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类单位,专业从事分析、检测、监测、计算、数据信息、工业设计、中试研究、标准制定等,能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创新创业服务。
(二)对本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原特色农业的创新发展支撑作用明显,需求迫切;鼓励国家高新区、经开区和省高新区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建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科技服务平台。
(三)具备完善的公益性、开放性服务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具备良好的服务条件和服务能力,一般应获国家或云南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授权或认定。
(四)服务效果明显,服务优势突出,上年度服务各类创新主体30家以上。
(五)有一支敬业精神好、服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人才队伍,从事专业技术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报《云南省共科技服务平台认定申请书》,经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报送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核及评审,结果报省科技厅业务主管处。
(三)省科技厅业务主管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认定建议意见,经分管厅领导审批,报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审定。
第九条 通过厅长办公会审定的省平台,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10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给予认定。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省平台的认定及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共享资源、持续补助”的原则。
第十一条 省平台实行“定期考评、动态管理”的管理机制。省科技厅每年组织专家对经认定的平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中”3个不同等次。考核内容:平台服务创新主体的数量、质量、服务成效、运行管理等。考核程序如下:
(一)各平台每年提交年度考核报告(提纲见附件)。
(二)省科技厅委托中介机构对各平台进行年度考核,形成年度考核评审报告,交省科技厅业务主管处。
(三)业务主管处对考核结果进行核查后,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四)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考核结果“优”“良”的平台,省科技厅将给予经费补助,连续2年考核结果“中”的平台,科技厅将撤销给予的省公共科技服务平台认定。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省平台,在省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遴选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为“优”“良”的,分别按50、30万元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经费用于平台能力提升等,按后补助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应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平台在运行中发生重大变化或调整的,应及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将取消认定资格,追回补助资金,并纳入不诚信名单。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2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2月21日。
附件:1.云南省公共科技服务平台认定申请书格式(略)
2.云南省公共科技服务平台认定指标(略)
3.云南省公共科技服务平台考核报告提纲(略)
4.云南省公共科技服务平台考核指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