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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优化收入分配结构,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省人民,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面临的形势
(一)充分认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当前,我省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加快转变我省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的根本举措,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同时,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不可能一蹴而就。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认清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克难攻坚、有序推进。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改革开放以来,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基础上,我省逐步建立了与省情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调节机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工资制度不断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框架初步形成,收入分配秩序逐步理顺,城乡居民收入快速持续增长,免费义务教育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实现全覆盖,低收入群体生活质量不断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三)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是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居民之间在绝对收入上差距依然较大,收入分配秩序不规范,隐性收入、非法收入问题比较突出,农村居民、贫困弱势群体等人群收入低的状况十分明显。这些问题如得不到有效调节和改善,势必影响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四)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九届七次、九次、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决策部署,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调节并重,完善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努力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不断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五)基本原则
——坚持共同发展、共享成果。倡导公平就业、勤劳致富、共同发展,在保护合法经营、共创社会财富、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实力的同时,坚持劳动者收入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协调,共享发展成果。
——坚持注重效率、维护公平。坚持收入分配兼顾效率和公平,既要注重初次分配中的效率,创造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劳动收入的主体地位,也要在再分配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更加注重维护公平,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坚持市场调节、政府调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要素配置和价格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调节过高收入。
——坚持积极而为、量力而行。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和谐稳定的关系,既要扎实推进改革,更要注意避免盲目冒进,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矛盾和问题,突出增量改革,带动存量调整。
(六)主要目标
——城乡居民收入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十三五”时期,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到2020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进一步缩小,力争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在西部省区中排位前移,力争中低收入者收入增长更快一些。
——收入分配差距逐步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居民之间收入差距较大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扶贫对象大幅减少,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橄榄型”分配格局逐步形成。
——收入分配秩序明显改善。合法收入得到有力保护,过高收入得到合理调节,隐性收入得到有效规范,非法收入予以坚决取缔。
——收入分配格局趋于合理。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和就业等民生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明显提升。
三、完善初次分配机制
(七)保障新常态下居民稳定增收。加大结构性改革力度,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现代农业、新型城镇化、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努力打造云南经济升级版,让更多发展成果惠及广大民生。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坚持效益与公平并重,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保障新常态下城乡居民实际收入获得实实在在的增加。(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配合)
(八)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在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中的促进作用。“十三五”期间,按照每年10%左右的增长幅度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逐步使各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国资委等配合)
(九)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定期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增强指导线的公信度和约束力。对于生产经营较好、经济效益大幅增长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应不超过企业工资增长预警线;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应不低于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对于生产经营有困难,但仍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企业工资增长下线。逐步试行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等配合)
(十)健全落实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健全协商主体,突出协商重点,提高协商实效,积极稳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到2020年,力争实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100%覆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省总工会等配合)
(十一)落实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措施。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规范薪酬支付和管理,规范福利性待遇,健全薪酬管理机制,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实现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省总工会等配合)
(十二)完善机关单位津贴补贴政策。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驻外单位津贴补贴,逐步执行属地津贴补贴标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探索调整改革性补贴标准,探索新参加工作人员住房补贴实施工资化发放,贯彻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县以下机关建立职务和职级并行制度,积极争取国家调整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范围和类别,逐步提高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省总工会等配合)
(十三)深化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建立健全符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管理的工资制度,推动绩效工资水平随机关津贴补贴水平同步提高。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探索建立体现事业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绩效考核办法,并依据考核结果动态调整其绩效工资总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省总工会等配合)
(十四)健全技术和知识参与的分配机制。建立健全科技创新人才薪酬制度和符合科研事业单位特点的绩效工资制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对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分配政策,探索建立科技成果入股、岗位分红权激励等多种分配办法。深化高校、科研院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形成符合科技创新特点、有利于激发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分配激励机制。完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特殊津贴制度。允许和鼓励品牌、专利、创意、设计等参与收入分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科技厅、财政厅、国资委,云南证监局等配合)
(十五)落实资本分享机制和资源占用及其收益分配机制。合理分配和使用国有资本收益,扩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范围,适当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到2020年,将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提高到30%,将新增上缴的一定比例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国有土地、森林、矿产、水等公共资源出让机制,加强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监管,防止通过不正当手段占有和使用公共资源,建立健全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全民共享机制,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支出。(省财政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国资委,云南银监局等配合)
(十六)鼓励就业创业促进居民增收。大力支持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型科技企业加快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完善税费减免和公益性岗位、岗位培训、社会保险、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完善和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和“贷免扶补”等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建立健全创业服务平台,加大创业扶持,提升创业者技能素质,努力开创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生动局面。建立就业质量和收入分配监测平台,加强就业整体情况、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情况、劳动保护和调解仲裁情况等指标监测,助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十三五”期间,全省累计新增城镇就业180万人左右,转移农村劳动力就业300万人次左右,到2020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国资委、教育厅、民政厅、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总工会等配合)
(十七)提高职业技能助推居民增收。加大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保障职工带薪最短培训时间。开展公共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设试点。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大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力度,提升高技术型创业就业水平。完善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体系,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向农民工提供技能培训补贴制度,“十三五”期间,组织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150万人次以上,确保农民工人均掌握1门以上职业技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农业厅、教育厅、民政厅,省总工会等配合)
四、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
(十八)加强对基层的财力保障。健全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项目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力度,确保县级财政“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的基本财力保障不留缺口。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推动区域、城乡间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维护民族团结进步、促进边疆繁荣稳定等具有特定政策目标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保障特殊事权的财政支出需求。(省财政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配合)
(十九)强化税收调节。配合国家做好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资源税、消费税等税种的调整、设置、征收等工作。在省级税政管理权限内,研究调整收入分配的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省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地税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等配合)
(二十)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教育发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继续加大投入,重点支持农村、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和城镇教育质量薄弱学校。继续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完善普通高中、普通本科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逐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补助。逐步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当地中考、高考问题。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严厉查处教育乱收费。(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配合)
(二十一)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做好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提高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鼓励各州、市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作用。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落实国家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制度。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做好失地少地农民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鼓励符合条件的失地少地农民积极参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高失地少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云南证监局,省总工会等配合)
(二十二)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规范医疗秩序,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加快城乡居民医保整合,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稳步推进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建立基层首诊、分级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巩固提高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成果。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政策,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水平。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互助活动。(省医改办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民政厅,省总工会等配合)
(二十三)切实救助和帮扶困难群体。实施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稳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做到托底线、救急难。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适时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建立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渠道和工作机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社会救助,开展教育、卫生、养老服务等公益事业。加强慈善组织监督管理,落实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力度,到2020年,全省城镇保障性住房覆盖率达到25%左右,基本消除农村现有危房。(省民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国税局、地税局,云南证监局,省总工会等配合)
五、建立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长效机制
(二十四)完善强农惠农政策。改革财政支农机制,调整财政支农资金结构,整合各渠道资金,提高财政支农政策的关联化和体系化水平,支持农业农村加快发展。完善粮食、良种、农资、农机、畜种、退耕还林等补贴政策,增强补贴的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政策惠农增收效应。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稳步实施农村“金融奖补”政策。(省财政厅牵头;省农业厅、林业厅、扶贫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配合)
(二十五)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落实农村劳动力农技推广、职业技能培训、转移就业等政策,逐步扩大覆盖面和提高资助标准。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程,建立健全多渠道开发本地非农就业、跨地区就业、劳务输出等服务网络体系和运行机制。逐步消除对进城就业创业农民的歧视性政策障碍,促进农民工自由流动、自主就业、主动创业,带动农民工资性增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农业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配合)
(二十六)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住房权的确权颁证。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理的前提下,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让、租赁、入股,逐步实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农村产权流转试点工作,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改革征地制度,落实国家土地收益分配政策,依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合理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农业厅、财政厅、林业厅、水利厅等配合)
(二十七)增加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农民发展特色化、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培植一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建设现代农庄,促进农民集体性经营增收。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深入实施高原特色农业“十百千”行动计划,夯实农业发展基础,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鼓励引导农户采取转包、转让、出租、入股、互换等多种方式有序流转土地和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增加流转收益。加大对农村流通服务体系的投入,促进产销对接和农超对接,支持农户提升农产品加工、流通服务水平,分享农产品加工、流通收益。因地制宜培育发展特色高效农业和乡村旅游,带动农民家庭性经营增收。(省农业厅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旅游发展委、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二十八)着力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聚焦连片特困地区,增加公共财政投入,创新金融扶贫,完善社会扶贫机制,引导公共投资向贫困地区集中,社会投资向贫困地区聚集,扶持政策向贫困地区倾斜。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实行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四到县”。扎实开展“挂包帮”“转走访”工作,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因乡因族制宜、因村因户施策。大力实施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基本素质提升、易地搬迁、产业扶贫、生态保护扶贫工程和兴边富民行动计划,扶持特殊贫困群体脱贫。建立和完善贫困县考核、激励、约束、退出等机制。通过3年努力,完成易地扶贫搬迁100万人。到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实现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省扶贫办牵头;省财政厅、农业厅、发展改革委等配合)
(二十九)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加快滇中城市群和昆明区域性国际城市建设步伐,推进中心城市、中小城市、县城、特色小镇建设,构建“层级合理、一极带动、多点支撑、良性互动”的云南特色新型城镇发展新格局。以城聚产、以产兴城、产城联动,促进产城融合发展。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推进生态宜居城镇建设,让城镇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扩大“多规合一”试点范围,开展好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提高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探索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加大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到2020年,城镇化水平和质量明显提高,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厅、卫生计生委、教育厅、国土资源厅等配合)
六、着力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十)落实收入分配领域政策法规。落实社会救助、慈善事业、扶贫开发、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集体协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转移支付管理、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税收征管、房产税等政策法规。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完善财产法律保护制度,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益。 (省民政厅牵头;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法制办,省总工会等配合)
(三十一)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与企业信用等级挂钩的差别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办法,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强欠薪预防和动态监管,重点监控拖欠工资问题突出和易发生拖欠的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规范、整顿建筑市场秩序,切实落实清偿欠薪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制。落实劳务派遣规定,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坚决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建立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保障监察协作机制,发挥群众监督的源头预防和纠纷化解作用。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总工会等配合)
(三十二)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根据国家规范改革性补贴实施意见,制定我省实施细则。严肃查处和纠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违规发放各种津贴补贴和奖金的行为。加强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创收管理,严格规范科研课题、研发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公务招待费审批和核算等制度规定。严格控制省属国有及省属国有控股企业高管人员职务消费,规范车辆配备和使用、业务招待、考察培训等职务消费项目和标准,职务消费接受职工民主监督,有关账目要公开透明。(省财政厅牵头;省监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国资委等配合)
(三十三)加强领导干部收入管理。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如实报告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的规定,严肃处理隐报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继续规范领导干部离职、辞职或退(离)休后的个人从业行为。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条件和要求办理兼职(任职)审批事项,全面清理违规兼职(任职)。(省监察厅等负责)
(三十四)严格规范非税收入。按照正税清费的原则,加大费改税工作力度,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和基金项目,适当降低收费项目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等配合)
(三十五)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收入。强化国企改制、土地出让、矿产开发、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的监督管理,堵住获取非法收入的漏洞。严厉打击走私贩私、偷税逃税、内幕交易、操纵股市、制假售假、骗贷骗汇等经济犯罪活动。继续深入治理商业贿赂,严厉查处权钱交易、行贿受贿行为。加强反洗钱工作和资本外逃监控。(省公安厅牵头;省国税局、地税局等配合)
(三十六)健全现代支付和收入监测体系。开发推广“工资福利决策支持系统”,加快全省工资福利工作信息化进程。加快薪酬支付工资化、货币化、电子化步伐,加快现代支付结算体系建设,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推广持卡消费,规范现金管理。落实发票管理、财务报销、公务卡结算制度。整合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银行、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收入信息监测系统,完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和个人征信管理系统,建立并执行城乡住房收支调查一体化制度。(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省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配合)
七、加强对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组织推动工作
(三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参加的云南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负责全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系统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各州、市、县、区要把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紧密结合实际,树立创新意识,研究实施各项改革措施,对改革的重点领域、难点问题,开展先行先试,积极探索。
(三十八)强化任务落实。明确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定期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政策,协调解决问题,抓好城乡居民增收等收入分配指标的设定、就业质量和收入分配的监测分析、医保转移接续等工作。省财政厅抓好财政政策的研究和实施工作,支持不断提高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障水平和覆盖率,同步做好财税调节、规范收入等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抓好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理顺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工作。其他部门要强化大局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共同深化我省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合力。
(三十九)抓好配套改革。坚持远近结合,做好配套衔接,坚持单项配套改革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同步推进,认真落实已出台的改革措施,主动跟踪掌握即将出台的改革任务,研究探索新的改革举措,做到一以贯之地抓好当前工作、未雨绸缪地研究准备好下一步工作。
(四十)营造良好环境。切实做好各项改革政策的解读工作,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经济发展与收入分配的关系,形成全社会关注改革、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强大合力,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切实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和进度,协调好各方利益,调动好各方积极性,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