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部门
- 省市政府
- 省政府部门
- 州市政府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银监局《云南省推进申请设立民营银行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推进申请设立民营银行工作实施方案云南银监局
为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激发民营经济活力,增强对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等经济发展薄弱环节和领域的金融支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并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制定本方案。
一、认识发展民营银行的重大意义
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对于进一步健全我省银行体系,增强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发展民营银行,稳步推进其业务、服务、流程和管理创新,有利于补充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不足,逐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有利于改善我省银行体系的内部结构,进一步完善竞争机制,促进银行活跃市场;寻求差异化、特色化发展的民营银行与现有的商业银行形成互补,错位竞争,有利于为实体经济提供更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民营银行设立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一)基本原则
积极发展,公平对待。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省内或特定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依法发起设立民营银行,鼓励民营银行开展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增资扩股、股权受让、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进入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循序渐进,创新模式。严格有关条件和要求,加强民营银行设立规划和可行性研究,加强培育对象的前期辅导,突出重点,创造条件,坚持成熟一家、申报一家。鼓励民营银行探索创新“大存小贷”“个存小贷”等差异化、特色化经营模式。
依法合规,防范风险。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民间资本自愿申请,监管部门依法审核,民营银行合规经营,经营失败平稳退出。在促进民营银行稳健发展的同时,坚守风险底线,引导民营银行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着力防范关联交易风险和风险外溢。
(二)准入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
1.坚持依法合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自有资金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民营企业应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表现,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总资产30%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0%等。
2.防范风险传递,做好民营银行股东遴选。拟投资民营银行的资本所有者应具有良好的个人声望,奉公守法、诚信敬业,其法人股东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关联企业和股权关系简洁透明,没有关联交易的组织构造和不良记录。
3.夯实发展基础,严格民营银行设立标准。设计良好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结构,确定合理可行的业务范围、市场定位、经营方针和计划,建立科学有效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及信息科技架构等。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应制定合法章程,有具备任职所需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民营银行注册资本要求遵从城市商业银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5项原则,即:有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有办好银行的资质条件和抗风险能力,有股东接受监管的协议条款,有差异化的市场定位和特定战略,有合法可行的恢复和处置计划。
三、培育对象和重点
按照“突出特色、准确定位、优化股东、规范运作”的要求,择优确定发起主体,鼓励发起主体结合实际确定发展目标,坚持特色化、差异化规划发展战略,自主创造自担风险模式。对前期已作过培育和申报的瑞丽边贸银行等4家拟设民营银行,按照国办发〔2015〕49号文件和监管要求进一步培育和辅导,成熟一家受理申报一家。另外,鼓励其他具备条件的发起人参与发起设立民营银行。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建立工作协作机制
建立以各级政府、政府有关部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主体的工作协作机制,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推动民营银行的有关培育和申设工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结合各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布局特点,统筹把握好民营银行设立规划,加强监管引领和服务,做好培育辅导工作,帮助申报企业完善筹建方案和风险防范安排,并积极做好有关民营银行的申设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协助配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有序自愿入股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新设民营银行,保护民间资本合法权益,努力营造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改革环境和条件。
(二)做好前期论证和培育
民营银行的前期论证和培育是申设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扎实做好有关论证和培育工作。要按照新的要求、标准和程序,重新梳理、完善前期培育工作。重点关注有申设意向的民营企业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具有办好银行的主观愿望和良好动机,是否有足够的自有资金;民营企业是否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有无不良记录;发起设立银行的方案是否科学完善,本地的市场资源能否支撑银行的可持续发展;风险承担制度、股东接受监管的协议条款等是否可行;资质条件和财务状况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拟设银行的业务范围、市场定位、经营方针和计划是否合理等。
(三)规范、高效做好市场准入工作
严格准入条件和标准,云南银监局要规范、高效做好民营银行申请设立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做好向银监会的申报工作。民营银行的许可程序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中筹建申请由发起人共同向云南银监局提交,云南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筹建组向云南银监局提交,云南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四)营造良好金融环境,引导民营银行科学发展
加强监管服务体系建设,对民营银行的监管要进一步加快转变职能,明确监管责任,形成规制统一、权责明晰、运转协调、安全高效的民营银行监管体系,有效实施全程监管、创新监管和协同监管;要在省金融监管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加强对培育和新设的民营银行金融风险监测与重要风险信息共享协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营造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改革环境;推进制度建设,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强化行业自律,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强宣传引导,为民营银行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