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部门
- 省市政府
- 省政府部门
- 州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保证煤矿项目初步设计质量,确保煤矿项目实施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管理范围内煤矿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办理以下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一)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纳入“整合重组一批”和“改造升级一批”的煤矿项目;
(二)新建煤矿项目;
(三)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煤矿项目。
第四条 申请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初步设计审查,应当由煤矿项目单位、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项目初步设计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第五条 煤矿项目单位据实填写《云南省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符合要求后向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初步设计按规定程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后向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上报审查请示文件,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初步设计按规定程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
第六条 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煤矿项目单位、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州(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的初步设计审查请示文件;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的初步设计审查请示文件;
(二)煤矿项目单位填写的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煤矿项目安全核准和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1.转型升级方案中审查确认的新建、改造升级类中生产能力在原核定生产能力(或已核准建设规模)基础上提高2个及以上标准生产能力档次的改扩建类煤矿项目以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需提供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出具的安全核准批复文件和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2.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出台前已核准且其建设规模与转型升级后规划建设规模一致的煤矿项目,需提供原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四)新建煤矿项目提供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五)改扩建煤矿项目提供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六)符合矿井设计规范的地质勘探报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煤炭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附煤炭资源储量勘探报告评审意见书);
(七)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新建煤矿除外);
(八)煤矿项目初步设计文本说明书、图纸、附件等(一式五份);
(九)煤矿项目单位关于所提供材料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七条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办理上报省级审查的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相关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设计申报材料做出是否受理结论,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初步设计按规定程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对资料齐全并符合受理条件的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在3个工作日之内组织技术审查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
第八条 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实行专家审查制。由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组织,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成立技术审查专家组,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员人数不少于7人。
第九条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根据技术审查专家组提交的技术审查意见,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煤矿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第十条 州(市)分级管理范围内的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的《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4号)同时废止。
附件:1.云南省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略)
2.煤矿项目初步设计申报材料资料真实性承诺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