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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等级管理,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4〕70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确认主体是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第三条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确认对象是:
(一)对符合规定和具备条件的生产和建设矿井(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和扩建矿井)的瓦斯等级鉴定报告鉴定结果进行确认;
(二)对新建矿井完成建设的、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提高的、改扩建矿井完成改扩建的、开采新水平或新煤层的、机械化改造矿井完成机械化改造的瓦斯等级鉴定报告鉴定结果进行确认。
第四条 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和要求,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采用报告初审、现场抽查和报告审查的方式对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进行审查确认。
第五条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确认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煤矿按照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单位),即县(市、区)、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和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逐级上报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审查申请及《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初审。主管部门(单位)收到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审查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初审并签署意见,填报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汇总表,连同煤矿申请报送的全部资料,报送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三)受理。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收到主管部门(单位)报送的请示文件及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全部资料;
(四)审查。已受理的瓦斯等级鉴定报告,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专家组出具审查意见;
(五)确认。根据专家组出具的审查意见,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对鉴定结果予以确认。
第六条 申请瓦斯等级鉴定确认的煤矿矿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矿井必须证照齐全有效,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进行了瓦斯等级鉴定,并有内容完整、鉴定客观、结论真实、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二)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和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必须是纳入各州(市)、单位煤炭产业转型升级方案并经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审查确认的项目(未在转型升级方案中,但执行了“建一关一”的新建项目除外)。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核准、设计和备案等程序,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程序完整,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有内容完整、鉴定客观、结论真实、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矿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不予确认:
(一)不具备鉴定条件而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
(二)不按规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的;
(三)鉴定报告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结论失真、降低瓦斯等级的。
第八条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确认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二份):
(一)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包括企业的申请文件、主管部门(单位)的申请文件;
(二)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审查申请表;
(三)瓦斯等级鉴定报告书;
(四)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其他按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 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35个工作日。
第十条 确认结论分为予以确认、不予确认。瓦斯等级鉴定依据充分,程序完整,手续完备,资料齐全的予以确认;对出现本办法第八条中任意一项情况的不予确认。
第十一条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必须真实、完整、可靠、准确、客观、公正。瓦斯等级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瓦斯等级鉴定标准,对鉴定过程和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鉴定报告必须由瓦斯等级鉴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各县(市、区)、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要严格把关,认真进行审核和现场核实,对初审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鉴定机构未按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的,或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数据、降低矿井瓦斯等级、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