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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6〕10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暡2013暢101号)、《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关联衔接、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五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六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相邻、相近地区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七条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分类分级、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体现原则性、政策性。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侧重。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标准、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州市和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指导性;州市和县级专项及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响应分级、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重点规范州市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区的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八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的具体程序和措施、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本集团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九条 应急预案内容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与监测预警、事件分级、应急响应分级、处置措施、应急保障、恢复与重建、监督管理、附则、附件等。不同位阶、不同类型应急预案的内容、体例格式可不相同。位阶越高的应急预案,越要体现很好的指导性;位阶越低的应急预案,越要体现很强的操作性,其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专家咨询机构等及其职责。组织机构可按照成员单位分别表述职责,也可按照工作组分别表述职责。

(三)预防与监测预警:包括监控、风险隐患排查等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标准、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程序等。预警级别依据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并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四)事件分级: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确定,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省总体应急预案、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确定了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统一引用该类型事件的分级标准,不再另行制定分级标准。国家和省没有相应类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预案制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事件分级标准。

(五)应急响应分级:应急响应一般分为栺级、栻级、栿级和桇级,栺级为最高级别。政府和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确定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包括参与处置的工作组级别、应急力量等。

不同级别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对同一级别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不一样,层级越高的政府和单位的应急响应级别越低,层级越低的政府和单位的应急响应级别越高。具体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应急响应分级及分级响应措施等。

(六)处置措施:包括先期处置、信息报告、分级响应措施等。

(七)应急保障:包括队伍、资金、物资、技术、通信、社会动员、交通、医疗卫生、治安、新闻发布等。

(八)恢复与重建:包括善后处置、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

(九)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学习、宣传、培训、演练及责任、奖惩等。

(十)附则:包括预案解释部门、预案生效时间等。

(十一)附件:包括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应急处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应急资源情况等。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一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针对性原则。针对主要风险、处置突发事件高效管用,应急措施明确具体,便于操作。

(三)协调性原则。注重与上下级应急预案、同一层面应急预案之间的协调、衔接。

(四)适应性原则。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及时制定有关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力量进行编制,成立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有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建设经营管理单位和重大活动举办等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时,应当邀请政府部门业务有关人员、应急管理专家、有关行业协会人员、相邻单位及居民代表等参加。

第十三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进行充分调研,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查找危险源,识别事件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利)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应急办牵头负责组织编制;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由省直有关牵头部门负责并商责任部门共同编制;省级部门应急预案由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州市和县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参照省级应急预案编制方式,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负责编制。

第十五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与有关预案做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意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总体和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其他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需要,根据应急预案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八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一般包括处置工作程序与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有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内容。

第四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或牵头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送审稿及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

第二十一条 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编制单位名义印发。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将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总体应急预案在印发后的30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二)专项应急预案在印发后的30日内,报上一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在印发后的30日内,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四)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应当在活动举办前3日,报所在地政府或授权的机构备案。

(五)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应急预案应当在进场施工前7日,报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备案。

(六)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驻地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行业主管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可用表格等相对规范、固定的方式进行备案(参考样表见附件)。

第二十四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专项应急预案及部门应急预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应急演练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演练。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有脚本或无脚本、有计划或随机性、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应急预案的部门和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其中,医院、学校编制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2次应急演练。地震、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六条 应急演练应当突出实战、适应需求,按照计划准备、组织实施、评估总结3个阶段进行。应急演练组织单位演练前应当制定周详的应急演练方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根据演练需要,派员到演练现场指导演练活动。

第二十七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执行情况,预案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参演人员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预案存在的问题,对完善应急预案的意见和建议等。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二十八条 应急演练对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经演练组织单位评估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在演练前做好影响区域公示告知、征用补偿等工作。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七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在预案印发后3个月内,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应急预案宣传普及工作,使公众知悉应急预案内容及要求。对需要公众知悉并广泛参与的非涉密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媒体和媒介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数据库,实行应急预案数字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情况,作为应急管理工作年度总结的一项专项内容逐级上报。

第三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省直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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