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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
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改革的意见

云政办发〔2016〕8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创新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方式,建立资产收益与贫困农户利益联结机制,拓宽贫困户增收渠道,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按照“资产变股权、农户有股份、农民得权益”的思路,以资产股权为纽带,积极盘活农村农民资源资产,调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扶贫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带动支持农户增收致富积极性,建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收益与农户增收致富利益联结机制,拓宽缺劳力、缺技术和丧失劳动能力等自主创收能力受限制的农村贫困人口持续稳定的增收渠道,用活财政资金,盘活农村资源,激活农民积极性,搞活农村经济。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分类推进。根据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的类型,按照不同组织形式,对财政支农资金形成的资产分类进行股权量化。

  2.公开公平、自愿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保障贫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切实使贫困户成为资产的使用者和受益者。

  3.量化折股、合理分配。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的情况下,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有关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到村到户到人,鼓励入股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统一经营,并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

  4.积极稳妥、完善制度。创新资产收益扶持制度涉及财政扶贫资金和支农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涉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农业经营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等方面的深层次改革,必须依法依规,积极稳妥,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健全机制,推进改革向更高层次、更广范围、更深领域发展。

  二、改革范围

  探索资产收益扶贫要依据本地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条件,找准资产收益扶贫与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结合点,做大做强特色优势产业,实现扶贫开发由短期“输血”向长期“造血”转变。

  (一)推进范围。从2016年起,我省88个贫困县、市、区,每个县、市、区至少选择一种模式推进改革。

  (二)资产范围。财政支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旅游扶贫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可以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财政支农资金主要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及投入贫困地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发展等方面,并能产生稳定经营收益的其他财政支农资金。水电资源开发领域的资产,农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林权和农村集体资产,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资产收益扶贫范围。探索资产收益扶贫不改变资金用途,折股量化的是财政投入形成的资产而非资金。

  (三)主体范围。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到村(组)或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主体所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均可纳入改革范围。

  三、建立资产收益扶持体制机制

  (一)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的股权量化。突出农民群众主体地位,尊重农民群众首创精神,根据项目实施主体的不同,因地制宜创新股权量化方式。

  1.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的资产,符合条件的,均可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量化给所有社员,但首先以优先股的形式重点量化给贫困户,并确保贫困户一定的分红底线。

  2.财政支农资金投入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资产,可设立贫困户股份,剩余部分再平均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财政投入到村的各类支农资金形成的资产,可转变为村集体和农民持有的资本金,再投入到企业、合作社或其他经济组织,形成村集体和农户持有的股金。

  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原则上以计价的形式平均量化到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主体的成员。其中,财政扶贫资金形成资产股权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全部量化给建档立卡扶贫对象。

  4.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利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成立实体,明晰双方持股比例。农民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实体股份,并设立贫困户优先股,剩余股份再按照规定量化。

  5.贫困地区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赋予土地被占用的村集体股权,让贫困人口分享资源开发收益。

  财政支农资金投入而受益的产业经营主体,应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分红底线,可参照本年度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息分配。

  (二)委托经营与合作。贫困户持有资产以及小额贷款等资源,可以采取委托经营或合作经营等方式,交由新型经营主体经营管理,项目收益按照比例分成。

  (三)创新经营模式。鼓励各类实施主体带动持股成员从事多种形式的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形成按股分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完善推广“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市场(含超市)+合作社+农户”“园区+合作社+农户”等经营模式和“利益兜底”“收益分成”“大园区+小业主”等利益联结模式,盘活资产股权。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量化股权分配向贫困群众倾斜并动态调整,确保贫困群众优先受益。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股权分配方案,但要重点向贫困户倾斜,特别是将无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作为优先支持对象,增加配置股份,帮助其获得稳定的收益分红。各县、市、区每年对贫困户脱贫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凡实现脱贫的农户给予3年巩固期优惠持股,期满后不再享受扶贫股权,原贫困户所持有的扶贫股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管理,主要用于村内公益事业建设、救助因灾因病返贫的困难群众或给新增贫困户配股。

  (五)建立资金支持机制

  1.对纳入改革的资产收益扶持项目,各县、市、区可从省级下达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实施主体生产经营。该项试点资金形成资产全部折股量化给建档立卡贫困户,投资收益直接分配到建档立卡贫困户。

  2.各县、市、区可采取贴息、建立风险补偿金等方式,支持实施主体撬动和引导金融资本,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股权投入实体项目的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建立激励机制,对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实施工作开展好的县、市、区,省财政以“以奖代补”的方式,在财政扶贫资金和其他财政支农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县、市、区要统筹安排补助资金,加大对扶贫成效显著实施主体的支持力度。

  四、实施程序

  贫困县、市、区应按照下列基本程序开展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收益扶贫改革。

  (一)开展宣传动员。县级政府要积极开展资产收益扶贫改革的有关政策宣传,加强对组织和参与资产收益扶贫工作人员、乡镇和村组干部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实施主体要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把财政支农资金项目建设目的、项目投资、资金来源、股权量化方式、收益分配等内容说清楚、讲明白,做到家喻户晓,引导贫困群众主动参与。

  (二)界定量化资产。根据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的用途、性质逐项进行分类,准确界定适合量化的资产,明确资产运营管护责任。资产界定结果由实施主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定,并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明确量化对象。县、市、区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财政支农项目特点,负责指导实施主体制定财政支农项目资产股权量化方案,方案应包括资产股权量化范围、原则、标准、方式、程序、结果、权责、收益分配等内容。股权量化方案制定后,需广泛征求贫困群众意见,并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经2/3的成员或代表同意后形成股权量化决议。在此基础上,修订实施主体的章程,建立股权分配台账。股权量化方案、股权量化决议、章程以及股权分配台账需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主管部门备案。

  (四)颁发股权证书。实施主体须将股权量化方案、股权量化决议、股权分配台账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股权分配台账,向持股成员颁发记名的、持股成员享有收益处置权的股权证。

  (五)实施定期报告制度。实施主体做好全过程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加强记名股权凭证管理,建立台账和股权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实施主体的成员(代表)大会报告股权转让及股额变动等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协同推进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省级负责制定总体制度设计,上下协调、督查检查等工作;州、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实施工作全面负责,做好实施方案制定、协调服务和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统筹安排,周密部署,落实工作职责和专职工作人员,稳步开展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省、州市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指导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股权量化实施细则。

  (二)加强协调沟通。各级财政、扶贫以及涉农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强化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的监督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为改革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大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各阶段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贫困群众真正受益。

  (四)强化信息交流。利用各种交流平台,加强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各地改革工作动态。各地、有关部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发现和总结在试点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树立先进典型、示范样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并及时反馈省财政厅、扶贫办,以便总结推广,巩固提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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