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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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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惩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
(一)健全完善地方安全生产法规政策。修订《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15年底前,各级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规定,并向上级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
(二)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体系。省安全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云南省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编制规划》,抓紧制定出台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意见、化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性较大设备设施检测检验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闭坑安全规范、管道输送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规定,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完善行业管理有关安全标准,鼓励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和企业编制企业安全标准。(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省直部门)
二、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管责任制。全面落实和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2015年底前,实现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五级五覆盖”,省安委会办公室要抓紧制定我省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纳入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实行失职追责。(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省直部门)
(四)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切实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企业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相应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要建立和完善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按照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及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高危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不少于2人、规模以下企业不少于1人配备,矿山、危险物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常用应急救援物资,2015年底前,所有规模以上企业必须做到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2016年扩大到所有企业。(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省直部门)
(五)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要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为核心,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覆盖所有岗位和人员,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组织有针对性的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技能,切实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通过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建设,推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省直部门)
(六)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各级政府必须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邀请同级检察院介入调查,实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对影响较大的典型事故,由上一级政府安委会对下一级政府查处的事故挂牌督办;对事态严重、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省安委会可直接督办,事故调查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情况,同时由负责查处事故的人民政府在事故结案、年后及时组织开展评估,评估情况报上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
三、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七)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一步取消或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完善事中和事后监管办法,推行网上审批,提高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服务水平,各级政府要认真梳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依据,以清单方式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图,并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府公告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有关部门要依法明确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施设备、停止供电、停止审批民用爆炸物品,查封、扣押、取缔、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省直部门)
(八)完善执法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重点监管对象、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并根据企业风险高低、安全状况和近5年来发生事故情况,积极探索分类分级监管办法,对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差异化管理和执法检查。要建立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综合执法,降低执法成本,要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集体讨论等程序,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推行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信息系统,确保执法工作有据可查,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2015年实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法律顾问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省直部门)
(九)严格执法监督。建立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依法规范执法程序,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自由裁量标准,2015年底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都要建立案审机制。健全完善执法评估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省安全监管局每年对全省30%以上的州、市和10%以上的县、市、区安全生产执法案卷进行评估。(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省直部门,省法制办)
四、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建立以企业全面自检自查为基础,部门专项检查、专家明查暗访、政府综合督查为配套,企业自检自查月度申报机制、监管对象目录化管理机制、隐患和问题清单化管理机制、隐患整改责任落实机制为支撑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整改、复查、验收、销号等环节的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通过建立“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实行企业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并建立健全线下配套监管制度,实现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采取对标检查、层层签字背书、上网填报检查结果、跟踪督促隐患整改等程序,建立健全全过程痕迹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大检查“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省直部门)
(十一)强化源头监管。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实现同步协调发展。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严把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安全关,从源头上预防隐患。要大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期开展标准化“回头看”,对在安全标准化工作中流于形式、走过场或复评不达标的企业,一律取消其标准化证书。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与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系统有效对接,建立安全生产数据库,运用安全生产“大数据”,加强安全生产周期性、关联性、规律性分析,实现检索查询即时便捷、归纳分析系统科学和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规律可循。(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省直部门)
(十二)改进监督检查方式。建立完善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制定事故隐患分类分级挂牌督办标准,加大隐患整改工作力度,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加快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重心下移,省直有关部门主要开展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对实行分级管理的事务,原则上由州市、县两级政府实施属地监管。(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省直部门)
(十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建立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等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2015年底前,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和冶金等行业领域,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向社会公示,在矿业权行政许可、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荣誉授予、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2016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2018年实现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招商合作局、招标采购局,省总工会,昆明海关、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煤监局、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等)
(十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推进机制,在依法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水上运输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财政厅,云南保监局)
(十五)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制,明确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案件联合调查、重大案件会商和联合督办机制,加强与各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协作和信息共享,严厉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要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责任单位:省安全监管局、公安厅,省检察院)
(十六)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不断完善社会监督安全生产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健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鼓励企业职工和社会群众监督举报安全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发挥“12345”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举报渠道,实施举报奖励,维护举报人权益 。(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省直部门)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十七)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各地要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2016年底前,全省所有州、市、县、区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落实监管责任,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基层执法力量,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的人员编制要满足监管任务要求,各地要通过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及各类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2017年底前,要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切实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
(十八)加强执法保障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机制,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强监管执法能力建设,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及应急救援用车。2017年底前,要达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相关标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84号)要求,所有执法人员要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编办)
(十九)加强法治教育培训。各级政府要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对在岗人员每3年轮训1次,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安全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法制办)
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及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省安全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重大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