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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贯彻落实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贯彻落实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按照国家顶层设计要求,结合我省“云上云”行动计划,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为抓手,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我省运用大数据工作实现新突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主要目标
高效采集、有效整合、运用政府数据和社会数据,增强政府服务和监管的有效性;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建立跨地区、多部门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完善对市场主体的全方位服务,不断降低政府服务和监管成本;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构建全方位的市场监管体系。
三、工作任务
(一)运用大数据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在注册登记、市场准入、政府采购等方面主动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创新政府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切实落实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完善投资项目三级联动审批和并联审批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全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建设并力争于2015年底前上线运行,提高注册登记和行政审批效率。鼓励政府部门利用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提高信息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加强统计监测和数据加工服务。引导专业机构和行业组织运用大数据完善服务。运用大数据评估政府服务绩效,提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施政和服务的有效性。
(二)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先导工程为基础,加快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加强对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监管。运用大数据科学制定和调整监管制度和政策,定期评估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管的环境和机制。
(三)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加快建设“信用云南”网站,大力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积极推进政府内部信息交换共享,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对申请立项新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未明确部门间信息共享需求的,一概不予审批;对在建的部门信息系统,凡不能与其他部门互联共享信息的,一概不得通过验收;凡不支持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向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的部门信息系统,一概不予审批或验收。
有序推进全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形成政府信息与社会信息交互融合的大数据资源。
(四)提高政府运用大数据的能力。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务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政府大数据采集制度,加强和规范政府数据采集。探索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加强政府信息标准化建设和分类管理,合理设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加强政府与企业合作,推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大数据资源和技术服务。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化征信服务。支持征信机构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深度合作,推动征信机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鼓励征信机构开展专业化征信服务,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大力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业,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市场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六)健全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大数据协同融合创新,提升产业支撑能力。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处理好大数据发展、服务、应用与安全的关系。建立大数据标准体系,完善标准规范。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完善大数据技术、管理和服务人才培养体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对大数据运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紧密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整合数据资源为社会、政府、企业提供服务。
四、责任分工
(一)贯彻落实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编办、公安厅、民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排在第1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时间要求: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度完成
(二)全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
时间要求:2015年12月底前实施
(三)建设信息共享、覆盖全省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实现跨部门、跨层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统一受理、同步审查、信息共享、透明公开”,加快推进我省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督查室牵头;省编办、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时间要求: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四)推动政府部门整合有关信息,紧密结合企业需求,利用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为企业提供服务。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
时间要求:持续实施
(五)研究制定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的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时间要求:结合各类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分类制定
(六)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改进经济运行监测预测和风险预警,加强平台建设,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
时间要求:持续实施
(七)支持银行、证券、信托、融资租赁、担保、保险等专业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商会运用大数据为企业提供服务。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省民政厅
时间要求:持续实施
(八)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汇总整合和关联分析有关数据,运用好大数据监管模型,提升政府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
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部门
时间要求:2016年6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九)在办理行政许可等环节全面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信用承诺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时间要求:2016年广泛开展试点,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十)加快建设各州、市和各部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共享。
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时间要求: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一)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或重要参考依据。在各领域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各类行政许可的必备条件。
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要求:2015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十二)建立产品信息溯源制度,加强对食品、药品、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重要产品的监督管理,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网信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厅、质监局、工业和信息化委
时间要求:2016年6月底前出台并实施
(十三)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监督管理,加强电子商务信息采集和分析,指导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推进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健全权益保护和争议调处机制。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商务厅、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委
时间要求:持续实施
(十四)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要求:持续实施
(十五)加快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充分应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对企业注册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用信息以及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并与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有机对接和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要求:持续实施
(十六)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建设“信用云南”网站,归集整合各地各部门掌握的应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各州、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网站要与“信用云南”网站连接,并将本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和有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在“信用云南”网站公开。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要求:2016年底前完成
(十七)推动各州、市和各部门已建、在建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在部门信息系统项目审批和验收环节,进一步强化对信息共享的要求。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时间要求:持续实施
(十八)健全云南省电子政务网络,加快推进全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统筹建立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信息资源库,加快建设完善全省重要信息系统。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时间要求:分年度推进实施,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
(十九)加强对市场主体有关信息的记录,形成信用档案。
对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黑名单”,并将有关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时间要求:2016年6月底前实施
(二十)配合国家探索建立政府信息资源目录。
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时间要求:配合国家进度开展
(二十一)引导征信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加强信用服务产品创新,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应用。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
时间要求: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十二)落实好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财税、金融、产业、人才等政策,大力支持大数据有关技术及产品的创新应用,推动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网信办,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
时间要求:2017年12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十三)严格执行国家规范电子政务,监管信息跨境流动,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方面的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网信办、公安厅、工商局、发展改革委、法制办
时间要求: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度要求时间执行
(二十四)推动出台我省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政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作出规定,为联合惩戒市场主体违法失信行为提供依据。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法制办
时间要求:2017年12月底前出台(涉及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按照程序推进)
(二十五)按照国家建立的大数据标准体系和有关大数据的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应用标准和管理标准等,做好我省政府信息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的技术标准与国家的对接。执行好引导企业间信息共享交换的标准规范,促进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质监局、网信办、统计局
时间要求:按照国家推进步骤实施
(二十六)推动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在工商登记、统计调查、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竞争执法、消费维权等领域率先开展示范应用工程,实现大数据汇聚整合。在宏观管理、税收征缴、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医疗、劳动保障、教育文化、交通旅游、金融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工业制造、现代农业、商贸物流、社会综合治理、收入分配调节等领域实施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
时间要求:2020年前分年度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有关要求
各州、市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工作,按照本办法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推动在服务和监管过程中广泛深入运用大数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