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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九届省委第163次常委(扩大)会议、十二届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云南省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行动方案》《云南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及公厕建设行动方案》《云南省农村污水治理及乡镇供水设施建设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行动方案
根据《云南省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2016—2020年)行动计划》(云办发〔2016〕48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坚持突出重点、改拆结合、以拆为主,坚持依法治理、属地为主、综合治理,完善防控违法违规建筑的制度体系,健整治违法违规建筑的长效机制,全面开展城乡违法违规建筑集中治理行动,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着力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和城乡发展面貌,实现城乡“规划一张图、建设一棋、管理一张网”。
二、工作目标
按照“杜绝增量、消化存量、建立机制、确保长效”的总体目标,通过宣传教育、调查摸底、集中整治、依法处理、检查验收、常态巡视等多种手段,分时、分区、分类、分期对城乡违法违规建筑进行治理。以坝区、交通干线沿线、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全国重点镇、省级特色小镇、传统村落、各级各类示范村为重点,建立健全农村建房规划许可制度,全面推进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工作。到2016年底,严控城乡违法违规建筑增量;到2017—2019年,逐步处理城乡违法违规建筑存量;到2020年,城乡违法违规建筑增量得到坚决遏制、存量基本整治、长效工作机制形成,农村建房规划许可覆盖率达80%以上。
(一)2016年度。各州、市立即组织成立调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建筑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违法违规建筑名称、类型、建设时间、位置、面积、违建业主、原因等情况,分类统计、登记造册,建立详细台账。在此基础上,尽快绘制完成城乡违法违规建筑地图,全面梳理表格化系统,准确界定城乡违法违规建筑。2016年12月15日前,各州、市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城乡违法违规建筑地图及表格。同步制定分类治理和整治工作方案,着手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农村建房规划许可覆盖率达30%以上。
(二)2017年度。根据整治工作方案,全面启动城市、乡镇(含街道,下同)、集镇建成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道、铁路沿线可视范围及旅游景区、景点周边区域、村庄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工作。农村建房规划许可覆盖率达40%以上。
(三)2018年度。深入推进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工作,基本完成全国重点镇、省级特色小镇以及特色旅游景观名镇、省级重点村、农村危房改造省级示范村、易地扶贫搬迁新村、民族团结进步示范村、少数民族特色旅游村寨等区域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工作。农村建房规划许可覆盖率达50%以上。
(四)2019年度。基本完成全省城市、乡镇、集镇建成区和规划区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工作,组织开展全省乡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农村建房规划许可覆盖率达65%以上。
(五)2020年度。进行治理收尾,巩固治理成果,建立健全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农村建房规划许可覆盖率达80%以上。
三、工作重点
(一)明确治理对象。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对象为: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未批先建、超标违建、乱搭乱建的违法违规建筑,以及旧住宅区、旧厂房和城中村改造涉及的违法违规建筑。治理重点是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建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
(二)出台有关政策措施。编制完成《云南省违法违规建筑认定办法》,制定查处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上违法违规建筑、全面禁止新建违法违规建筑的政策措施。协调省人大常委会、省法院制定出台有关文件,为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工作提供保障。协调金融部门制定违法加建、扩建、改建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的限制管理措施。
(三)全面清查违法违规建筑。编制完成城乡违法违规建筑地图,审核旧住宅区改造、旧城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规划,找准国有土地上的违法违规建筑,为违法违规建筑治理提供准确依据。对已实行“撤村建居”,但土地性质尚未变更区域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进行认定,依法拆除集体土地上违法事实清楚、拆除依据充分的违法违规建筑,恢复利用违法违规建筑拆除后的土地。开展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建筑整治,保障河道行洪畅通。
(四)坚持依法行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州、市、县、区确定的违法违规建筑治理机构,依法依规对城市规划区、乡镇规划区内的违法违规建筑进行治理,其他区域违法违规建筑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乡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治理。协调法院及时提供法律意见,细化违法违规建筑的认定标准和分类处理办法,明确违法违规建筑拆除的主体、程序、保障措施以及权利救济途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争议的发生。严格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准确把握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案件的受理条件,区别违法违规建筑的不同情况,采取行政、司法、经济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理,妥善处理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引发的信访问题和突发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五)完善治理程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出具的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决定要载明违法违规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并依法送达当事人。违法违规建筑由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统筹兼顾违法违规建筑治理整体推进与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关系,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村庄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立村庄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制度并覆盖所有建制村。每个建制村按照不少于1人的标准配备村庄土地规划建设专管员,由乡镇选聘、考核,主要负责政策宣传、巡查监督报告、服务并帮助农户办理建房手续等工作,形成县市区、乡镇、村组、专管员四级联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群众在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在乡镇、建制村探索组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促进会,加强违法违规建筑治理队伍建设,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有关责任。建立“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综合执法、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工作顺利实施。州、市、县、区、乡镇是违法违规建筑治理的责任主体,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并明确1名领导具体负责,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一级对一级负责,整合调配各类资源,确保任务落实。建制村(社区)要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在违法违规建筑治理工作中的协助配合作用。
(二)提升规划水平。按照“统筹城乡、管控全域”的原则,采取“多规合一”的工作方法,建设空间管理信息平台和数据库,提升完善各级各类法定城乡规划的编制水平,划定城镇、村庄建设增长边界和各类管控界线,明确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明确风貌管控措施要求,为违法违规建筑治理提供规划依据。
(三)创新工作方法。找准当地违法违规建筑形成的主要原因,坚持因地制宜、重点突破、循序渐进,善于做群众工作,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精神抓实工作。坚持融合推进,把违法违规建筑治理与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优化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紧密结合,推动城乡人居环境整体提升。
云南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及公厕建设行动方案
根据《云南省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2016—2020年)行动计划》(云办发〔2016〕48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全面治理、注重长效,齐抓共管、统筹推进”的原则,落实有齐全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治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长效的资金保障、有完善的监管制度的“五有”要求,采取“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组收集村(镇)转运镇(片区)处理”“源头减量、就近就地处理”等多种处理模式,确保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加强农村公厕建设,强化管理维护,提高农村乡风文明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全省乡镇(含街道,下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到2020年,全省95%以上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按照每个乡镇政府所在地平均建成2座以上公厕、每个建制村村委会所在地建成1座以上公厕的要求,到2017年,乡镇、建制村公厕覆盖率达100%。
(一)2016年度。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率达60%,全省50%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所有建制村村委会所在地以及50户以上的自然村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建立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完成陈年垃圾清理;乡镇、建制村公厕覆盖率达60%。
(二)2017年度。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率达80%,全省60%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30户以上自然村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其余村庄建立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完成陈年垃圾清理;乡镇、建制村公厕覆盖率达100%。
(三)2018年度。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全省80%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并建立村庄保洁制度。
(四)2019年度。全省90%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并建立村庄保洁制度。
(五)2020年度。全省95%以上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并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农村危房改造省级示范村、易地扶贫搬迁新村、旅游村寨、民族团结示范村、交通干线沿线村庄、城市和集镇区周边等村庄,不论多少户数都要对应项目实施年度,率先建立保洁制度。
三、工作重点
(一)乡镇和村庄生活垃圾治理
1.推进重点州、市和重点区域村庄生活垃圾整治示范试点工作。在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大理州及其他州、市部分重点区域和村庄,加快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整治示范试点工作,总结推广收运处理和建设运营管理的成功经验。
2.配好垃圾收运处理设施设备。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规划和建设,原则上每个乡镇都要建设垃圾转运站,相邻乡镇和周边村庄可共建共享。逐步改造、停用露天垃圾池等敞开式垃圾收集设施,引导村民自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一户一个垃圾桶,一组一个垃圾收储设施,每个乡镇有必要的垃圾收运车辆”的最低标准配备垃圾收运设施设备。垃圾收运车辆根据乡镇和村庄数量、人口规模、运输距离、路况等因地制宜确定,每个乡镇一般按照5—8吨配置垃圾车1—3辆、1—2吨配置垃圾车3—5辆,原则上由乡镇统一调配使用,做到大小搭配、比例适宜,对交通不便或边远村庄可配置电动(人力)垃圾清运车。普及密闭运输车,有条件的要配置压缩式运输车。
3.建立完善垃圾收运处理模式。根据村庄分布、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方式。优先利用城镇处理设施对农村生活垃圾进行收运处理,县城和乡镇现有处理设施容量不足的要及时改扩建。距离县城处理设施20公里以内的坝区农村生活垃圾,原则上纳入“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体系;距离县城处理设施20公里以上、距离乡镇和片区处理设施20公里以内的坝区农村生活垃圾,原则上纳入“组收集村(镇)转运镇(片区)处理”体系;边远村庄的农村生活垃圾,实行源头减量、就近就地处理,不具备处理条件的要妥善储存、定期外运处理。
4.推广应用成熟的垃圾处理技术。禁止露天焚烧垃圾,逐步取缔二次污染严重的简易填埋设施以及不达标的小型焚烧炉等。推行卫生填埋、堆肥,以及烟气处理和排放达标的焚烧、沼气处理等成熟的垃圾处理技术。
5.推进垃圾源头分类减量。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处理,从简单易行的“可腐烂不可腐烂”或“干湿两分法”入手,条件较好的按照可回收垃圾、可堆肥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四分法”进行分类,实现垃圾处理的源头减量。适合在农业生产中消纳的垃圾,如厨余、果皮、菜叶、树叶等就地堆肥,或利用农村沼气设施与畜禽粪便以及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合并处理,发展生物质能源;灰渣、建筑垃圾等惰性垃圾可铺路、填坑或就地掩埋;地膜等可再生资源要尽可能回收;有毒有害垃圾要单独收集,设置存放设施,送有关废物处理中心或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引入市场机制,推动物资回收企业完善业务网络,积极开展可回收废旧商品的收购业务,建立与垃圾分类相适应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6.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适合不同区域特点的经济高效、可持续运行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模式。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和饲料化利用;加快推进可降解地膜研发和试验示范,扶持地膜回收网点和废旧地膜加工能力建设;建立农资包装物回收机制,回收处置农药、化肥、农膜等农资包装物。
7.规范处置农村工业固体废物。加强农村工业固体废物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企业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坚决查处在农村非法倾倒、堆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加强农村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因地制宜发展能源化、建材化等综合利用技术。
8.清理陈年垃圾。全面排查、摸清陈年垃圾存量、分布和污染情况,集中力量、限定时间、不留死角,尽快完成陈年垃圾清理工作。重点清理村庄路边、河边桥头、坑塘沟渠等地方堆弃的垃圾。禁止城镇向农村转移堆弃垃圾,防止在村庄周边形成新的垃圾污染。
9.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充分发动村民参与村庄垃圾治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建立和稳定村庄保洁队伍。根据作业半径、劳动强度等合理配置保洁员,明确村庄保洁要求以及保洁员在垃圾收集、保洁、资源回收、宣传监督等方面的职责。采用公开竞聘方式聘用保洁员,落实保洁员薪酬和奖惩措施。通过完善村规民约、与村民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村民的保洁义务和责任。积极开展环境卫生示范村和示范户评比活动,评比结果与配套补贴挂钩,促进村庄保洁工作开展。
10.建立完善收费机制。按照“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设施设备投入、收费对象承受能力等情况,在乡镇和村庄建立合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收费机制,引导村民和村集体承担必要的生活垃圾日常保洁费用。收运及保洁费用由乡镇按照“居民付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村庄按照“村民和村集体付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方式筹集垃圾收运处理设施运营维护资金。
(二)乡镇和村庄公厕建设
认真做好乡镇和村庄公厕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就近就便确定建设地点,根据人口规模确定建设规模和数量,按照国家三类以上水冲厕所标准建设,对已建成未达标的公厕进行改造提升,逐步消除旱厕、露天厕所。公厕保洁、设施设备管理维护纳入村庄保洁范围,由保洁员具体负责管理,村民共享共管。加强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示范,以点带面、典型引路,整村、整乡、整县推进,加大力度实施农村户厕无害化建设改造。
四、保障措施
(一)创新筹资模式。省级补助资金将通过竞争性评审,采
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各地。各地要积极筹措资金,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建立稳定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采用PPP模式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推动垃圾分类收集、清扫保洁、中转运输、终端处理一体化。加强招商引资,引进焚烧发电、水泥窑协同处理等规模大、能力强的垃圾处理项目,提高处理水平。充分运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贷款,认真组织包装项目进行申报,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和放大作用。倡导社会帮扶、捐资捐赠,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二)完善监管制度。各州、市、县、区是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公厕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州、市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和公厕建设负总责。各县、市、区要合理布局垃圾处理设施和再生资源网点,制定清晰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确保工作落实。乡镇是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和公厕建设的实施主体,要明确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方法,组织实施好村镇垃圾收集、转运和垃圾处理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营管理等工作。建制村(社区)要做好村民的宣传动员工作,将垃圾分类、村民付费、门前屋后保洁纳入村规民约,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的源头治理。要层层明确责任,落实监管职责,一级对一级负责,合力推进工作开展。
(三)加强项目验收。建立乡镇和村庄垃圾治理及公厕项目建设验收机制,验收办法和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通过验收、实施运营的项目,实行数据动态化管理,确保治理效果常态化。
云南省农村污水治理及乡镇供水设施建设行动方案
根据《云南省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2016—2020年)行动计划》(云办发〔2016〕48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按照“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全面治理、注重长效,齐抓共管、统筹推进”的原则,以乡镇(含街道,下同)污水治理、自来水供水设施建设和重点村庄污水治理为重点,开展澄江县、腾冲市、石屏县、大理市4个国家级全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的所有村庄,农村危房改造省级示范村、易地扶贫搬迁新村,重点、特色、旅游村寨以及九大高原湖泊流域范围内的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建立运行维护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完成4个国家级全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约4000个村庄和3000个以上易地扶贫搬迁新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到2020年,完成2500个农村危房改造省级示范村和500个重点、特色、旅游村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达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万村示范”的目标;基本实现乡镇污水处理和自来水供水设施全覆盖。
(一)2016年度。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10%;完成2600个以上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国家级全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30%;乡镇自来水供水设施覆盖率达45%。
(二)2017年度。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40%;完成3600个以上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国家级全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70%;乡镇自来水供水设施覆盖率达60%。
(三)2018年度。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60%;完成2600个以上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国家级全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乡镇自来水供水设施覆盖率达80%。
(四)2019年度。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达80%;完成600个以上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乡镇自来水供水设施覆盖率达90%。
(五)2020年度。乡镇污水处理和自来水供水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完成600个以上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三、工作重点
(一)开展试点示范
以4个国家级全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村庄,农村危房改造省级示范村、易地扶贫搬迁新村,重点、特色、旅游村寨以及九大高原湖泊流域范围内的村庄为重点,同时开展省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试点县工作,示范先行、整体带动,积极推行经济实用、维护简便的村庄生活污水治理技术。
(二)加快设施建设
各地要根据下达的项目建设计划抓紧启动前期工作,尽快开工建设。要根据乡镇发展定位、人口预测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确需超前建设的要一次规划、分期建设,使项目建成后能在较短时间内达到合理的负荷率,确保设施正常运营。靠近县城、乡镇的村庄,要纳入县城、乡镇污水处理和自来水供水设施覆盖范围;村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采取集中处理、分散处理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技术成熟、运营维护管理成本低的污水处理设施。饮用水水源区、九大高原湖泊流域范围内等环境敏感区,处理后的污水必须达标排放;加快新建和改造完善乡镇自来水供水设施,切实改善工程性缺水问题,确保饮水安全。
(三)加快污水配套管网建设
乡镇政府所在地要加快推进污水截流、收集。新建污水管网要实现雨污分流,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逐步对现有污水管网实施雨污分流改造,一时难以改造的,要因地制宜,采取截流、调蓄等措施。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四)建立乡镇污水处理和自来水供水长效运营机制
1.以县、市、区为单位,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引进具有规模化供水及污水处理运营能力的专业企业负责县域范围内的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一体化管理,乡镇污水处理费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依法使用和管理。对于自来水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一体化运营的,从竣工验收后第2年起,3年内运行负荷率要达70%。逐步关闭未经批准及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自采)水井。
2.鼓励整县、市、区打包经营。以县、市、区为单位,将污水处理设施(或全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与自来水供水设施整体打包,采取PPP模式、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设、运营和管理,形成规模效应,降低运营成本。
3.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投运机制。县、市、区要把各渠道投入乡镇自来水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形成的资产进行整合评估,作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投入资本,探索建立乡镇供水和污水处理项目“投、融、建、管、运”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创新筹资模式。省级补助资金将通过竞争性评审,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各地。各地要积极筹措资金,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建立稳定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要充分运用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贷款,认真组织包装项目进行申报。鼓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以PPP模式投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和自来水供水设施建设、运营,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和放大作用。倡导社会帮扶、捐资捐赠,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农村污水治理和乡镇自来水供水设施建设。
(二)完善监管制度。各州、市、县、区是农村污水治理和乡镇供水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州、市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治理和乡镇供水设施建设负总责。各县、市、区要合理布局农村污水治理和乡镇供水设施,制定清晰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确保工作落实。乡镇要组织实施好农村污水治理和乡镇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营管理等工作。建制村(社区)要做好村民的宣传动员工作,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要层层明确责任,落实监管职责,一级对一级负责,合力推进工作。
(三)加强项目验收。建立乡镇污水处理和自来水供水设施、重点村庄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验收机制,验收办法和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通过验收、实施运营的项目,实行数据动态化管理,确保治理效果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