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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27号)精神,积极应对当前外贸面临的复杂严峻形势,扭转外贸持续下跌势头,促进全省外贸回稳向好,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力促进外贸回稳向好
(一)加大市场开拓力度。继续巩固东盟、南亚、欧盟和北美等传统市场,大力开拓大洋洲、非洲和南美洲等新兴市场,加快拓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市场,逐步实现外贸市场多元化。支持各类商协会及中介机构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展会,帮助企业结识客户、抢抓订单、开拓市场。对参加境内外大型展会企业给予支持。(省商务厅、财政厅,云南国际博览事务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二)强化开放型经济发展平台作用。充分发挥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外向型园区的政策和配套优势,推动形成一批带动效应强、产业优势明显、特色鲜明、公共服务体系完善的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加快外贸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外贸发展质量和水平。推进县域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产品出口稳定增长。对认定的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县域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给予支持。推进中欧班列持续运行,鼓励企业通过中欧班列出口产品到欧洲,降低企业综合成本,提升我省输欧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对欧洲出口规模。对通过中欧班列运输企业给予支持。(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昆明铁路局、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三)推动外资外贸联动发展。以各类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特色园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为载体,加大外向型大项目招商力度,推动集群式、产业链式项目承接,提高外资引进质量。积极引导外资投向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现代物流、食品和消费品制造、高原特色农产品、信息、旅游文化等领域,吸引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和营销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入驻我省,加快培育新的外贸增长点。(省商务厅、招商合作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四)发挥“走出去”贸易促进作用。鼓励我省优势企业、富余产能行业到南亚东南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采取新设、并购等方式融入全球供应链,建立国际营销网络、出口产品服务体系及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支持重点企业在境外建立生产基地和产业园区,加强国际产能合作,带动有关设备和产品出口。加快推进与周边国家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我省企业开展重大项目国际合作和工程承包,带动我省装备、材料、产品、技术、标准、服务出口。对境外投资合作项下物资出口给予支持。(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五)进一步扩大进口。落实国家进口贴息政策,进一步完善我省进口鼓励政策。扩大我省先进技术、关键装备及零部件、紧缺资源性产品的进口,推动我省产业升级。稳定资源性产品进口,抓住大宗商品进口价格处于低位的机遇,稳步扩大资源性产品进口量。合理增加消费品进口,扩大水果、粮食和肉类等消费品进口,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检验检疫指定口岸;支持设立口岸免税店,引导境外消费回流。加快促进云南中石油国际事业公司获得原油进口资质、原油销售经营资质和成品油批发销售资质,尽快开展原油进口业务。(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二、巩固外贸传统竞争优势
(六)做大边境贸易。研究制定我省促进边贸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将政策落实到基层一线地区,支持边贸发展。重点对机电产品、电子产品、纺织及服装等重点商品出口,以及水果、海产品、天然气、原油、矿石等商品和原材料物资进口给予支持。加快推进出台我省边民互市管理办法,完善监管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规范边民互市贸易管理,推动转型升级,做大边民互市贸易规模。(省财政厅、商务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七)扩大加工贸易规模。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综合运用财政、土地、金融政策,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利用各类开放型园区便利条件,以及国家支持加工贸易向中西部转移的优惠政策措施,到珠三角、长三角等沿海地区举办云南加工贸易投资环境推介会,聚焦机电产品、有色金属、电子产品、纺织服装、玩具箱包、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对重点企业和项目进行“一对一”跟踪对接,依托各地优势,实施精准招商。研究制定我省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对规模大、进出口带动能力强以及能够促进我省加工贸易提质增效的大项目,在土地供应、厂房租金、物流及融资担保等方面给予扶持。争创国家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示范区,努力提高加工贸易进出口占比。
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加快在红河、昆明综合保税区内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在“税负公平、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赋予具备条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加工贸易企业取得工业用地可按照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用地,可按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支持我省加工贸易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扎实做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政策落实工作。(省商务厅、招商合作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昆明海关、省国税局,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三、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八)培育和引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加快培育和引进一批重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微外贸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仓储、融资等全方位外贸综合服务。对认定的省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通关、检验检疫、结售汇、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环节提供更加便利化的措施和服务,并对带动中小微企业出口增长成效显著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奖励。进一步落实好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加快建立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模式。(省商务厅、财政厅、金融办,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外汇局云南省分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九)加快发展跨境电子商务。认真学习借鉴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经验,加快推进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培育重点电商企业,支持跨境电商创新、设计研发、平台搭建、营销推广、中小企业电商孵化、仓储物流、宣传培训等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对促进外贸进出口大幅增长的跨境电商平台和企业给予支持。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国家批准昆明市为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昆明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积极争取市场采购贸易试点。争取国家批准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开展市场采购贸易试点。通过优化监管,创新对外贸易管理和服务体制,切实降低商务运营成本,提高对外贸易效率,进一步提升商品市场发展水平,推动内外贸协调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开展市场采购贸易试点,为南亚东南亚客商提供便利,扩大产品出口。(省商务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大力培育外贸自主品牌。建立我省出口品牌扶持和统计制度,引导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提升出口质量。大力支持我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通过高层互访、举办产品推介活动、参加大型国际会展等方式,加大我省品牌培育推介力度。积极鼓励我省外贸企业创立自有品牌,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收购国外品牌,大力扶持我省出口产品品牌推广,重点培育在南亚东南亚国家区域性、行业性品牌。支持企业开展商标和专利的国外注册保护,应对知识产权纠纷,采取产品国际认证等多种方式,加大云南品牌在海外推广力度。对培育推广云南出口品牌给予支持。(省商务厅、财政厅,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全面落实促进服务贸易发展意见,加快推进服务贸易政策体系建设。尽快出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园区和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不断完善我省服务贸易政策环境。扩大沿边地区服务贸易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旅游、物流和零售等行业。认定一批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扶持发展一批服务贸易龙头企业,重点培育一批有潜力的服务外包文化贸易企业和中医药服务贸易重点项目、企业、机构。(省商务厅、文产办、工业和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四、强化财税、金融和信用保险支持
(十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扩大省级外贸发展资金规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对外贸发展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农产品、机电产品、有色金属、磷化工等优势产品出口及先进技术、关键设备零部件、紧缺资源性产品进口,鼓励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出口农产品安全示范区、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等开放型经济发展平台建设,大力发展市场采购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外贸新兴业态,培育推广云南出口品牌。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外贸发展。 (省财政厅、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四)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加强对出口退税计划的分析、预测、调度、执行和考核,积极争取出口退税计划。规范出口货物函调管理,提高发函针对性,及时核查明确复函。全面推行出口退税分类管理,规范出口退税流程,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在退税计划充足的前提下,对出口企业申报符合规定的退(免)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办结有关退(免)税手续,确保及时足额退税。(省国税局负责)
(十五)强化金融支持。加大对有订单、有效益企业的融资支持。引导商业银行与重点外贸企业开展银企对接,根据企业需求量身定制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解决方案,帮助企业有效控制汇率风险。提高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水平,指导、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业务产品创新力度,不断推出适应市场需要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及贸易融资产品,引导企业扩大结算规模。通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外贸订单融资等业务。对外贸企业用于开展对外贸易的银行贷款、担保费用给予支持。(省金融办、财政厅、商务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加大信用保险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加大对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中小微企业及新兴市场开拓的支持力度。支持各类保险机构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进一步降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扩大信用保险覆盖面,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实现应保尽保。(云南保监局,省金融办、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五、优化外贸发展环境
(十七)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全面落实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予以保留的涉及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管理权限等。加快推进进出口环节服务市场化改革,坚决取缔依托行政机关、依靠行政权力提供强制服务的“红顶中介”,打破垄断,形成竞争充分的服务市场。严厉打击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等违规收费行为,加大对电子政务平台收费查处力度,对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税务、商务等部门电子政务平台开展全面检查。积极推进我省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全面试点,切实减轻外贸企业负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交通运输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八)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快云南口岸“三互”大通关建设,健全关检协作机制,优化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工作,全面实施“双随机”改革,逐步提高非侵入式查验比例和机检比例。加快推进口岸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云南电子口岸平台功能,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年内关区实现全程无纸化通关。进一步扩大出口商品直通放行、出口通关单和检验检疫无纸化试点范围。进一步优化调整进出口货物查验率,对海关信用体系认证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实施较低比例的随机查验。(省商务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汇局云南省分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六、强化组织领导
(十九)强化主体责任。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外贸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外贸稳增长工作,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出台促进外贸稳增长的配套措施和办法,努力实现我省外贸回稳向好,确保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外贸进出口目标任务。(省商务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强化监督检查。省直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协调解决我省外贸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落实外贸政策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得力的部门、地区要加大督查力度,实行严肃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省直有关部门,省政府督查室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