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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6〕7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推进我省“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大力改善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压缩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条件,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公共服务,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不断为企业松绑、为群众解绊、为市场腾位、为廉政强身,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行政办事效率。

  (二)基本原则

  1.便民利民原则。推进简政放权要以“为市场增活力、为发展添动力”为着力点,将“改革后企业申请开办时间压缩多少、项目审批提速多少、群众办事方便多少”作为衡量便民利民的具体标准。

  2.底线思维原则。在改革过程中,既要鼓励大胆创新,又要推行审慎监管。守住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底线,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创业就业门槛。

  3.职权法定原则。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对实施行政审批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工作人员,要定岗定责定质,实行绩效考核,明确岗位职责,明确办事标准,实现审批服务的法定化、标准化。

  4.放管结合原则。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并认真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体制机制,改变监管理念和方式,探索将部分事前审批转为事中事后监管,逐步建立监管范围清晰、标准统一、措施完善、责任明确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5.分类分级原则。根据市场主体行为的风险程度等要素划分不同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对应的事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行分类审批和分类监管。

  (三)基本目标

  通过采取一系列“放管服”改革措施,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综合改革,使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流程和环节、审批条件和申报材料压缩1/3以上、审批效率总体提速50%以上,初步建立“精简、规范、优质、高效”的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升政府现代治理能力,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促进依法行政、高效行政、廉洁行政、阳光行政。通过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简化重组审批要素,优化再造审批流程,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实现审批要素、流程和裁量基准标准化,建立公开透明、规范高效、便民利民、监督有效的行政审批标准体系。

  二、工作要求

  (一)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任务

  1.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试点地区和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我省行政审批“三个标准”,结合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事项目录以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等相关工作,对本地本部门以及有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彻底梳理和规范,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培训、年审年检、收费等项目一律取消,在此基础上,编制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2.推进行政审批要素、流程和裁量标准化。试点地区和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和子项设置,简化重组行政审批要素、优化再造行政审批流程和细化量化行政审批裁量标准。

  3.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试点地区和部门要按照全省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标准编写规范和实行“一口受理”政务服务模式改革要求,编制和公开办事指南、业务手册。

  (二)行政审批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工作任务

  1.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使主体和因专属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暂时不宜归并集中行使的审批事项外,实现政府不同部门的审批职能向一个部门集中,审批事项办理向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综合窗口集中,审批数据信息统一在各级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展现。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后,要明确审批部门与承担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定位、工作机制,完善审批部门与同级其他部门及上下级部门间的工作衔接办法和协调配合机制,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健全审批、管理和内外部监督运行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廉政制度建设。

  2.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各要素、流程和环节。统一行政审批事项分类分级监管标准。按照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对各环节的审批事项、证明材料、中介服务、资质资格认定、指定年审和培训、前置审批、办理时限及各环节存在的听证、招标、拍卖、审图、检测、检验、检疫、鉴证、认证、鉴定、现场勘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技术评估等各项特殊程序进行全面彻底清理、精简、合并和压缩,实现“事项公开、流程公开、标准公开”。

  3.大幅精简行政审批要素,实现审批效率全面提速。对各项行政审批事项的数量、办理环节、申报材料、办理时限进行整体大幅精简,实现审批事项、办理环节和申报材料减少1/3以上,审批效率提升50%以上,全面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

  4.积极探索“多项合一”和“多证合一”。探索实施“多项合一”,对确需保留的项目“合并同类项”,由同一个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同一个部门实施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尚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须归口一个窗口全流程受理、跟踪、协调和出件。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多证合一”。建立个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电子证照数据库,实现互联互通共享。

  5.创新工作体制机制。一是探索建立审慎监管制度。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要区分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和创新适合其特点的监管方式,既要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支持新经济快速成长,又要进行审慎有效监管,防范可能引发的风险,促进新经济健康发展。对看得准的基于“互联网+”和分享经济的新业态,要量身定制监管模式;对一时看不准的,可先监测分析、包容发展,不能一下子管得过严过死;对潜在风险大的,要严格加强监管;对以创新之名行非法经营之实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加强监管。二是推行“告知+承诺”办理模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全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三是清理违反市场公平竞争的审批要素。按照国家规定的市场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审批事项、中介服务、职业资格、年审培训以及各类特殊程序等进行彻底清理、精简、合并和压缩,凡不符合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的,一律不得实施,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环境。

  三、时间步骤

  2016年8月底前,楚雄州、大理州、滇中新区、瑞丽和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试点地区要将行政审批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省审改办审核后实施。省级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省审改办审核后实施;各州、市、县、区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同级审改办(编办)审核后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试点地区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安排部署,并将其作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工作,纳入各级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重点改革任务统筹部署推进。试点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改革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时间表、路线图,细化分工,责任到人,攻坚克难,确保具体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二)鼓励创新,大胆探索。省直各部门对试点地区的改革创新要全方位予以鼓励和支持,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干预试点地区的改革举措。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提高审慎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对一些先行先试的做法,要以推进和完善为主,积极引导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要逐步建立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容错机制,对那些符合发展方向但出现了一些问题的,要及时予以引导和纠正,消除风险隐患,使其有合理发展空间。

  (三)加强统筹指导和督促检查。省审改办要统筹指导和督促落实,并牵头做好相关政策文件及工作方案的起草和报批工作。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查力度,对改革措施落实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在督促限期整改落实的基础上,提出问责建议,由省监察机关启动问责。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各项改革措施,鼓励体制机制创新,既要支持创新发展又要防止出现偏差,既不能管死也要防范风险。

  (四)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试点地区、部门要做好舆论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抽调精干力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善于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和做法,及时报送省审改办。


  附件:云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和部门名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和部门名单

  一、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地区和部门名单

  昭通市、玉溪市、文山州,省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质监局,昆明市盘龙区、昭通市巧家县、曲靖市马龙县、玉溪市易门县、保山市腾冲市、楚雄州南华县、红河州建水县、文山州文山市、普洱市思茅区、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大理州大理市、德宏州瑞丽市、丽江市古城区、怒江州贡山县、迪庆州维西县、临沧市临翔区

  二、行政审批制度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楚雄州、大理州、滇中新区、瑞丽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勐腊(磨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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