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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6〕46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以防事故、保安全、保通畅为目标,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主线,以加强基层基础建设为抓手,坚持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输、安全并举,按照“消除存量、不添增量、动态排查”的方针和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依法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紧紧抓住农村公路这一工作重心,大力整治公路安全隐患,不断完善公路安全设施,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公路交通安全环境。

2016年底,基本完成通行客运班车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下坡等安全防护不足、事故多发易发路段约4900公里的安全隐患治理。2017年底,全面完成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约9800公里的安全隐患治理。2020年底,基本完成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约23500公里的安全隐患治理,实现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二、重点工作

(一)科学治理公路安全隐患

1. 完善隐患台账,建立长效机制。2016年6月底前,建立完善公路安全隐患基础台账,建立健全严查车辆超限超载的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编制完成省 “十三五”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根据管养公路等级、交通构成、交通流量、交通事故等情况,坚持动态排查、定期复查、长期整治,建立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全监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2. 明确治理责任,加快推进实施。各地要根据省 “十三五”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制定公路安全隐患整治年度计划和整治措施,并将计划和项目开竣工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安全隐患实行省、州市、县三级政府挂牌督办制度,逐一落实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落实治理资金,确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时限;治理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摘牌销号,验收不合格的要继续挂牌督办并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直至隐患治理符合要求。对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要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判断改造需求,合理确定工程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组织实施,确保公路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财政厅、安全监管局,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3. 加强设施维护,依法保护设施。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有关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公路安全设施维护纳入养护工程范畴,并根据安全设施的使用年限定期进行维护更新。安全设施遭到损毁的,要及时修复,确保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整合力量,建立健全联合治理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偷盗、破坏、侵占公路安全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全监管局,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4. 强化农客管理,优先整治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公路,在隐患整治到位前,不得批准新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和校车。已开通的要优先治理,在隐患整治到位之前要对线路进行调整;因客观原因无法调整的,要暂停营运。对申请新开的农村客运线路,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教育、安全监管等部门,严格按照 《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进行审核,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方可开通营运。(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教育厅、安全监管局,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二)严格规范公路工程安全设施建设

1. 严格执行工程技术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项目,要科学分析项目近中远期交通出行需求、交通流量增长、交通构成变化等因素,结合我省农村、山区和低等级公路实际情况,严格执行工程技术标准,认真测算项目投资,按照技术标准保障公路安全设施、高速公路信息化设施设备、高速公路公安交巡警营房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足额计列公路安全设施、高速公路信息化设施设备、高速公路公安交巡警营房基础设施等建设费用。要加强源头治理,项目审批部门要按照技术标准和有关要求严格审核,公路建成后不适应安全运行要求的严禁审批立项,监管部门要严格监管,确保不形成新的公路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财政厅、安全监管局,有关规划设计单位)

2. 全面落实 “三同时”制度。各级发展改革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 “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确保公路安全设施、高速公路信息化设施设备、高速公路公安交巡警营房基础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充分考虑安全需求,制定安全专篇。设计单位要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设计,落实安全对策措施;对技术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指标,要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经综合论证后确定,避免因过多使用指标下限造成安全隐患。(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有关规划设计单位)

3. 强化建设管控及项目验收。公路安全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必须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鼓励采用标准化结构、进行标准化施工。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更改设计方案,确保公路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要进一步健全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制度,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由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共同验收,公路安全设施建设质量实行验收 “一票否决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通车运行。(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全监管局)

(三)大力推进公路安全综合治理

1. 进一步完善交通管理设施设备。各级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跨行业、跨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应急通信、监控、指挥平台,推进监控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在交通运输主通道、重要桥路入口处、高速公路入口处等公路路网的重要路段和关键节点,设置动(静)态监测技术设备,加强对客货运输车辆情况监测。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通车公路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设备排查工作,在2016年底前完成设施设备完善工作,尤其要完善高速公路信息化设施设备,实现高速公路重要路段和关键节点监控全覆盖并将数据接入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的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2. 加大超限超载治理力度。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强化源头监管和长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调整完善公路超限超载检测站布局,强化重点货运源头运政人员巡查和派驻制度,加大超限超载车辆检测力度,对经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责令并监督违法行为人采取货物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严禁只处罚、不卸载。实行货运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全面禁止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积极利用计重收费等检测数据加强治超执法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质监等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加大路面联合执法力度,密集开展治超专项行动,严查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依法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运营管理者及货物托运人的处罚,严肃追究超限超载运输源头、车辆生产或改装源头和监管源头有关单位、部门及企业的责任。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投入使用 “客货运驾驶人管理系统”,实现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督促运输单位健全完善客货运驾驶人聘用制度,严格执行客货运驾驶人 “黑名单”制度,严格落实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记分制度,建立超限超载案件信息共享制度,坚决遏制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

3. 加强车辆监管。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销售、登记、检验、营运准入等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严肃追究非法生产、非法改装企业的责任,坚决杜绝非法生产、非法改装车辆出厂上路。严格车辆登记和年审,对非法生产、非法改装车辆,一律不予登记和年审,对在用非法生产、改装的车辆要强制予以整改,对非法拼装的车辆要强制拆解、报废。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和执行标准情况的监督,督促检验机构严把车辆检验关。严格大件运输管理,对大件运输专用车辆违规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成立由省交通运输厅为组长单位,省公安厅为副组长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综合协调机制,加强顶层设计,综合协调公路联合执法、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高速公路信息化建设、高速公路公安交巡警营房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措施,明确重点工作和完成时限,建立年度监督考核机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全生命周期负责。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督办,建立健全约谈和问责机制,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者安全隐患整治不符合要求,并由此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严格开展责任倒查,按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省政府督查室,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二)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力度。一是收费公路的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各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督促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整治公路安全隐患,加强对治理计划和实施进度的监督检查。二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保障,并争取中央车购税资金支持,切实强化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隐患治理。三是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善资金由县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给予保障,省财政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财力状况以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进展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省交通运输厅、财政厅要积极争取中央车购税资金和银行机构优惠贷款,支持县级政府开展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四是引导和鼓励汽车制造、公路建设和公路运输、保险等有关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公路安全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各界捐赠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和市场化原则探索引入保险资金,拓宽公路安全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渠道。(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云南保监局,有关银行,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三)严格全程监督检查。加强监督检查,注重经验总结,优化审批程序,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工程质量监督、项目资金监管、工程验收和养护管理等工作,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成平安工程、放心工程、廉洁工程。省直有关部门要指导各地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落实工程建设资金,有序组织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审计厅、安全监管局,省政府督查室)

(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按照 “积极主动、科学有效”的原则,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多种媒介,及时发布有关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实施效果等信息,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加强社会监督和公众监督,为公路交通安全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新闻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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