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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稳增长督查激励和问责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6〕48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稳增长督查激励和问责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6年稳增长督查激励和问责办法

第一条 激励问责目的。为进一步强化政府督查激励和问责工作,建立健全奖惩分明的正向激励和整改问责机制,调动各地各部门的积极性,形成竞相发力、主动作为、破难前行的工作劲头和态势,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增长等重大决策部署、政策措施及我省各项重点工作落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激励问责对象:省直各部门和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激励问责督查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2016年度涉及我省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有关稳增长等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三)2016年云南省 《政府工作报告》中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落实情况。

(四)2016年省委、省政府稳增长等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跟踪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第四条 激励问责主要依据:

(一)国务院稳增长督查工作情况。

(二)审计署稳增长审计情况。

(三)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牵头的省政府稳增长工作组对州、市、县、区督查情况。

(四)对各州、市、县、区稳增长审计情况。

第五条 评选标准和比例。

(一)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重点工作中出新招、出实招、出硬招,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好、工作成效突出。

(二)稳增长督查和审计查出问题少。

(三)存在问题整改措施有力、行动快、效果好。

按照全省州、市、县、区总数1/10左右的比例,评选出2个州市、13个县市区给予激励。

第六条 评选程序。根据国务院大督查、省政府稳增长工作组督查、审计署稳增长审计、4个100项重点项目落实等情况,在稳增长工作组、稳增长审计工作组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推荐的基础上,由省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统计局等职能部门进行评审,提出建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七条 激励措施。对推动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作落实,重大项目建设等成效明显和督查发现问题整改有力的州、市、县、区,由省人民政府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表扬,并在下一年度的资金、项目、用地指标等方面给予以下政策倾斜和激励:

(一)在省重点项目投资基金安排上对受表扬州、市、县、区给予支持。(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

(二)支持受表扬州、市、县、区项目优先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和企业债。(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

(三)督查收回的省级专项转移支付沉淀资金,优先用于奖励受表扬州、市、县、区发展,并纳入预算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四)在分配省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对受表扬州、市、县、区优先满足其基本财力保障需求,在平均水平上适当提高转移支付补助系数,加大转移支付支持力度。(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五)省财政对受表扬州、市、县、区加快调度资金,在正常测算调度资金规模的基础上,给予受表扬州、市、县、区提前调度部分资金支持,以提高地方库款保障水平。(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六)省级安排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专项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农业厅、科技厅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分配资金时,对受表扬州、市、县、区给予倾斜。(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七)对受表扬州、市、县、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奖励指标在下一年度省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并纳入计划执行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问责措施。对督查中发现的重点工作、重大项目及民生领域项目建设推进不力、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不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经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落实到位的,由省直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采取收回沉淀资金、收回用地指标等方式给予处罚;对各地各部门有关责任人,由省监察厅按照《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并在全省通报。国务院大督查及国家有关部委督查发现的问题,由省监察厅和省直主管部门组织核查,并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进行问责。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督查室负责统筹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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