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部门
- 省市政府
- 省政府部门
- 州市政府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切实解决当前一些地方、一些领域存在的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不审批不监管,一阵风监管等问题,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就我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工作主线,大力推广随机抽查,推行分类分级监管,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维护市场公平,激发市场活力,形成市场主体守规、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相协调的市场监管新机制。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坚持以下原则:
——依法监管。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坚守法律底线 ,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
——规范高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用制度、标准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实行“阳光执法”,监管事项、监管方式、监管频率、监管程序、监管结果等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分类监管。根据监管事项对公共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的风险程度进行科学分类,合理确定监管方式、监管频率、监管程序。
——职责法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主管、谁监管。行政许可范围内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其他事项按照部门“三定”方案 ,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
——协同推进。推进部门间资源共享、情报互通,建立执法监管部门间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制度,探索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机制。
——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二、监管措施
(一)建立市场监管清单
对市场经营按照“凡进必受监督”的原则,编制市场监管清单。对管理的行业或领域按照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的监管要求,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内容、监管范围、监管措施、监管依据、监管标准,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监管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进行适时调整。(牵头部门:省编办)
(二)探索分类分级监管
坚持行业统一、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严守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底线。根据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结合市场主体安全生产建设情况、事故隐患程度等,探索将市场主体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级。一级为风险程度最高,二级为风险程度较高,三级为风险程度轻微。对三级市场主体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对二级市场主体要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我约束,随机抽查,加强必要监管;对一级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控对象,提高抽查频率、强化监管链条、公开违法记录,并采取案后回查、约见谈话等监管措施,实施严密监管。(省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三)推行随机抽查
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逐步缩小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建立市场主体名录库,通过机选或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落实执法人员责任。按照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的要求,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降低市场主体成本。(省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四)明确市场监管责任
对经营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无证经营的,由许可审批或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书面通报有关职能部门。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经营者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进行查处。(牵头部门:省工商局)
(五)加强风险监测防范
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加快建立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重点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广泛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利用“水、电、气”公用服务企业数据信息,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加快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 ,建立产品质量溯源管理制度,形成 “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监督留痕、责任可究”的完整信息链条,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省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六)推进信用信息公示全覆盖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息公示平台建设,逐步覆盖司法审判、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信用信息。实现“一个平台管信用”,丰富信息抽取、信息共享、奖惩联动、锁定限制、大数据分析以及信息归集督查等功能。严格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公示工作制度,强化市场主体和职能部门信用信息公示责任。健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确保信息真实、权威、公正、可查询、可追溯。(牵头部门:省工商局)
(七)发挥社会协同共治作用
要充分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积极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在构建社会监督平台中的作用,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加强举报投诉受理平台和处理机制建设,做到有投诉必调查。(牵头部门:省工商局)
三、保障机制
(一)分层分级负责
各地、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明确部门分工和监管责任,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出台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细化监管措施,形成上下协同的监管体系。省级主要负责标准制定或者进一步细化国家标准,协调跨州、市监管,州、市加强对县、市、区监管机构的督促、管理,县、市、区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改革,推进综合监管。法律法规明确管理层级的,由该层级负责;各级均有责任的,以基层监管为主。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其法定管理职责并未取消,仍然承担着监管的职能和责任。(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二)加强监督检查
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加快构建结构合理、科学高效的配套监管制度体系。有关部门要对相关监管事项逐项制定具体的监管制度,建立监管日志和监管台账,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措施和监督检查记录。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完善政务公开、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等制度,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健全权力监督制度,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省直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三)加强队伍建设
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各地、有关部门要调整力量加强后续监管工作队伍。由基层监管的事项,省直部门不设专门执法队伍。推动市场监管重心下移,加强县级政府市场监管能力建设。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效率,加强对监管区域内市场主体情况掌握,做到情况清、底数明。进一步加大主动抽查力度,调整执法机关的人员结构,压缩机关人员,充实一线执法人员力量,评先、评优、职级晋升向一线执法人员倾斜。(牵头部门: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强化责任追究
将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部门绩效管理。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大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批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监管部门不得以市场主体未经批准为由推卸法定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定职责严格监管执法造成损失的 ,要依法追究责任;对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以及当地政府长期不能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领导直至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牵头部门:省监察厅,省政督查室)
省编办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监管清单详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