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省政府文件
【字体: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腾冲县设立腾冲市的通知

云政发〔2015〕61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

接《民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腾冲县设立县级腾冲市的批复》(民函〔2015〕24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腾冲县,设立县级腾冲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县设市后,腾冲市的行政区域为原腾冲县的行政区域,市人民政府驻腾越镇山源社区官厅小区81号。腾冲市由省直辖,保山市代管。

二、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保山市自行解决。

三、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省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做好发展规划,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请认真做好腾冲县撤县设市有关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政府网
微信 微博 电脑版
主办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云南网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滇ICP备050000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33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476号
曝光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 政协云南省委员会 | 云南省监察委员会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云南省检察院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关于我们
主办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运行维护:云南网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公众号 微博
曝光 无障碍
网站支持IPv6   滇ICP备0500000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5300000033    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476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