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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
接《民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腾冲县设立县级腾冲市的批复》(民函〔2015〕248号),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腾冲县,设立县级腾冲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撤县设市后,腾冲市的行政区域为原腾冲县的行政区域,市人民政府驻腾越镇山源社区官厅小区81号。腾冲市由省直辖,保山市代管。
二、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保山市自行解决。
三、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严格执行中央、省委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省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做好发展规划,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请认真做好腾冲县撤县设市有关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