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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5〕7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类项目,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分别进入省、州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具体项目规模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1.G03公路工程、G12港口与航道工程

由省航务管理局负责的港航工程建设项目、省公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省交通运输厅厅属单位招标采购的交易项目,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由各州、市、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的公路、水运项目,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进入各州、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特殊项目需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应由项目业主申请,并经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同意。

2、G05水利水电工程

由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包括大型水利工程、厅直单位、厅机关实施的项目及其他需要在省级备案的项目),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由州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进入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由县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项目,进入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3、G11农林工程

项目建设单位为省属林业单位的,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项目建设单位是州市属林业单位的,进入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项目建设单位是县级所属及以下林业单位的,进入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政府采购类项目

(一)按照当年度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包括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进入省、州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按照各级政府或者其授权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矿业权交易类项目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须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的,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三)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矿业权交易类项目,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的,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州市和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的,进入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四、国有产权交易类项目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招标、拍卖、电子竞价等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国有产权交易类项目,原则上根据项目审批权限,进入相应的省、州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其中:

省属企业转让所持其他企业股权,各级政府(国有企业)合计出资比例高于50%的州市属企业转让所持股权且评估值或账面值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省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绝对控股企业转让处置单项(宗)资产或资产包,评估值或账面值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上述资产处置事项2个金额分别超过1000万元和500万元的,进入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金额分别达到100万元和50万元的,可选择进入县级或者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畴的交易项目鼓励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五、土地使用权交易类项目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交易类项目,原则上根据供地审批权限及土地储备层级,进入相应的省、州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六、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类项目

国家和省规定由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承担的,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的药品及医用耗材采购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七、罚没财物处置类项目


(一)采取拍卖等方式处置罚没财物的,在履行有关审批程序后,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二)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罚没财物处置类项目,原则上根据项目管理权限,进入相应的省、州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八、其他

(一)滇中产业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参照州、市执行。

(二)本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需充实调整的项目,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适时调整并公布。

(三)本目录及有关要求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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