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部门
- 省市政府
- 省政府部门
- 州市政府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精神,有效遏制非法集资高发蔓延势头,进一步加大防范和处置工作力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我省经济社会保持较快发展,资金需求旺盛,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比较突出,民间投资渠道狭窄的现实困难和非法集资高额回报的巨大诱惑交织共存。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各类不规范民间融资介入较深的行业领域风险集中暴露,非法集资问题日益凸显。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大防范和处置力度,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开正门、堵邪路,逐步建立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防打结合,打早打小。既要解决好浮出水面的问题,讲求策略方法,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更要做好防范预警,尽可能使非法集资不发生、少发生,一旦发生要打早打小,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解决问题。
突出重点,依法打击。抓住非法集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大案件,依法持续严厉打击,最大限度追赃挽损,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协作配合,防范好处置风险的风险,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疏堵结合,标本兼治。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完善民间融资制度,合理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全省各级政府牵头,统筹指挥;省级层面,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顶层推动、协调督导,各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级金融监管服务体系。强化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发动广大群众参与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来。
(三)主要目标。非法集资高发势头得到遏制,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大案要案依法、稳妥处置。非法集资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一旦发现苗头要及早引导、规范、处置。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广大人民群众相关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显著提高,买者自警自负、风险自担的意识氛围逐步形成。金融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投融资体系进一步完善,非法集资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三、落实责任,强化机制
(四)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和维护稳定等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政府综合考核体系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明确责任,表彰奖励先进,对工作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责任。进一步规范约束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
(五)落实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将防控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作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管。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的原则,确保所有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管防范不留真空。对需要经过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指导、规范和促进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对没有明确主管、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各级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市场监管手段,强化综合监管,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六)完善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我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省级层面,进一步强化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已成立的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加强顶层推动,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增强工作合力。州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职责分工,优化工作程序,强化制度约束,提升工作质效。
四、以防为主,及时化解
(七)强化非法集资检查排查工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金融办)按照部际联席会议要求,或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实地检查、书面审查、重点调查、项目抽查和明察暗访等方式,开展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非法集资专项排查、督导考核等工作,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全省非法集资信息,加快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进度。近期,省金融办要会同云南银监局对全省非法集资情况深入开展一次检查排查工作。
(八)全面加强监测预警。各地要建立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经验和优势,群防群治,贴近一线开展预警防范工作。创新工作方法,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要高度重视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可疑交易的排查工作,及时梳理、分析金融机构报送的涉嫌非法集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及时向侦查机关移送。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金融办)要积极整合各地、有关部门信息资源,推动实现工商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公安打击违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决执行信息等有关信息的依法互通共享,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依托维稳情报信息会商研判机制,对非法集资有关动向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出预警通知书,予以预警防范。
(九)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所主管、监管机构和业务的风险排查和行政执法,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对一般工商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信用分类监管、定向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综合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果。对非法集资主体(包括法人、实际控制人、代理人、中间人等)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十)发挥金融机构监测防控作用。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确保分支机构和员工不参与非法集资;要推进落实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名开立,严格核准类账户的行政许可,加大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备案类账户的非现场监管,严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身份不明的存款人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加强金融机构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金融机构按照可疑交易类型识别点,不断提升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金融机构在严格执行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基础上,要对各类账户交易中具有分散转入集中转出、定期批量小额转出等特征的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动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提供给各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云南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要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工作,建立问责制度。
(十一)发动群众防范预警。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探索建立群众自动自发、广泛参与的防范预警机制。加快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强化正面激励,加大奖励力度,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并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抓好国家举报奖励办法的组织实施。依法落实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依法打击,稳妥处置
(十二)防控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风险。各地、有关部门要坚决依法惩处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密切关注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典当、P2P网络借贷和以境内外上市等为名,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债券、股票期权的非法集资行为等新的高发重点领域,以及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新的风险点,加强风险监控。案件高发地区要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放在突出重要位置,遏制案件高发态势,消化存量风险,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维护金融和社会秩序稳定。公安机关对行政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和受理的群众报案、举报的案件(线索)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抓住重点环节,组织力量开展工作,达到追诉标准的要及时立案,快速侦办,提高打击效能。检察机关要积极做好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审查逮捕和起诉工作。法院要做好案件审判工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要全力配合,依法开展涉案资产查封、资金账户查询和冻结等必要的协助工作。
(十三)依法妥善处置跨州市案件。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的工作原则。牵头州市要积极主动落实牵头责任,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地制定统一处置方案,加强与其他涉案地区的沟通协调,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办州市要大力支持配合,切实履行协作义务。强化全局观念,加强系统内的指挥、指导和监督,完善内部制约激励机制,切实推动、保障依法办案,防止遗漏犯罪事实;加强沟通、协商及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共同解决办案难题,提高案件查处效率。
(十四)坚持分类施策,维护社会稳定。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讲究执法策略、方式、尺度和时机,依法合理制定涉案资产的处置政策和方案,分类处置非法集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落实维稳属地责任,畅通群众诉求反映渠道,及时回应群众诉求,积极导入法治轨道,严格依法处置案件,切实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做好非法集资引发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做好非法集资参与人员的教育、疏导和稳控工作,引导通过法治途径解决问题。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非法集资问题信访维稳工作方案和处置预案。
六、广泛宣传,加强教育
(十五)建立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统一规划,全省统筹安排,宣传主管部门协调推动,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指导落实,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各地全面落实,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十六)加大引领和推动力度。省级层面要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规划、宣传重点,推动全省范围内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协调媒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舆论引导。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根据行业领域风险特点,制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本行业领域宣传教育活动。
(十七)深入推进宣传教育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着力提高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的法律防范意识。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推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进机关、进工厂、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庄,实现宣传教育广覆盖,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电信、公共交通设施等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件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广告监测和检查,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强化媒体广告审查发布的责任,封堵涉嫌非法集资的资讯信息,净化社会舆论环境。
七、深化改革,疏堵并举
(十八)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新举措,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不断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推动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鼓励、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增加对中小微企业有效资金供给,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
(十九)规范民间投融资发展。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融资健康发展,大幅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拓宽民间投融资渠道。完善民间借贷日常信息监测机制,引导民间借贷利率合理化。推进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完善全省统一、公开、透明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营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
(二十)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建立健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信息共享、风险排查、事件处置、协调办案、责任追究、激励约束等制度,修订完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探索在防范和处置有关环节引进法律、审计、评估等中介服务。
(二十一)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服务体系。要进一步加强省、州市两级金融监管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县、乡镇、村三级基层金融监管服务体系。
八、夯实基础,强化保障
(二十二)加强基础支持工作。在当前非法集资高发多发形势下,要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人员、经费等保障工作。各级政府要合理保障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有关经费,并纳入同级政府预算。
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省政府督查室配合省金融办做好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详见源文件下载)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