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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大病保险托底作用,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2015年底前,实现大病保险覆盖全省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群。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实行大病保险“两个统筹”,即实行州市级统筹、城乡统筹,并交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
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精细测算,加强协作,于2015年10月底前制定出台全面推进大病保险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督促指导各州、市有关部门同步研究提出大病保险实行州市级统筹、城乡统筹以及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具体实施细则或办法,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于2015年11月10日前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同时抄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云南保监局,省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医改办)。
(二)前期准备
各州、市要统一思想认识,周密安排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加强政策解读和人员培训,强化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衔接;细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经办管理等环节程序;完成商业保险机构招投标,以及大病保险资金拨付管理等各项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省大病保险实行州市级统筹、城乡统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启动实施
2016年1月起,全省大病保险实行州市级统筹、城乡统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云南保监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大病保险的跟踪监督,以问题为导向,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不断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各地于2016年1月1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计生部门、牵头研究提出实行大病保险州市级统筹、城乡统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并牵头组织实施,督促各地贯彻落实。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卫生计生部门研究提出统筹大病保险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实行城乡统筹,做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制度衔接,逐步统一标准。
(三)保险监管部门、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制定完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政策措施,做好商业保险机构的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指导和鼓励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积极承办大病保险和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
(四)财政部门、完善利用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措施,强化大病保险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五)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制度逐步相衔接。
(六)医改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和督办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抓好贯彻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政策执行: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州、市要高度重视全面实施大病保险工作,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思路,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确保2016年实现“两个统筹”,并交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二)抓好工作落实,强化责任追究。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州、市要按照明确的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抓好工作落实。对推进工作进度缓慢,未能按照要求于2016年1月起实行大病保险州市级统筹、城乡统筹和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州、市,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统计汇总报送省医改办,省医改办依据汇总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约谈有关州、市负责人。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州、市要加强对大病保险政策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保险责任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使群众广泛了解大病保险政策,为实施大病保险营造良好的政策和社会环境。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