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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增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能力,改善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环境,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扶持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遴选、扶持政策落实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遴选条件
(一)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本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企业依法在本省登记注册1年以上、5年以内。
(三)企业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四)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万元以上,其中,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足30万元的企业,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第五条 遴选程序
(一)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按照遴选条件从已通过审核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进行初筛,从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投入及经营状况等三方面制定遴选指标体系,对符合遴选条件的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择优遴选,提出拟扶持的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
(二)拟扶持的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处室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的遴选名单返回企业所属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知权产权等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四)经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后的遴选企业名单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公会审定。
(五)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拟遴选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给予企业资金扶持。
在云南省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初创期企业,可直接获得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
第六条 扶持方式
(一)经省科技厅审定的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后补助形式给予每家企业补助资金10万元,用于企业研发与创新,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
(二)省科技厅对遴选审定的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提供科技金融、技术转移、科技专家等科技创新服务。
第七条 实施管理
参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后补助实施办法(试行)进行管理。
第八条 提交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核查材料的企业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凡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追回补助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财政科技经费补助申请。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4月10日发布的《云南省扶持初创期优秀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办法》(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