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部门
- 省市政府
- 省政府部门
- 州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拟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组织、受理和推荐工作,并根据情况组织本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以及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凡在云南省内依法成立的中小企业,达到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即工业企业为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农业企业为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服务业等其他行业企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二)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或提供技术服务,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
(三)企业至少拥有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商标、标准、新药证书、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认定的科技成果或其他专有技术等,或者企业近5年承担县(区)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1项以上。
第六条 认定分为申请审核认定和备案认定两类。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试点)企业、云南省农产品深加工科技型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优质种业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园等,直接备案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再专门申报备案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工作方式。
第八条 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信息表》及相关附件。
第九条 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申报企业填报信息进行网络形式审查,同时对纸质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与网络申报材料一致。对符合条件要求的签署推荐意见,并将推荐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至省科技行政管理部I'
第十条 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建会审委员会,并邀请省工信、财政、税务等有关管理部门及行业专家定期对申报企业进行集中审定。
第十一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通过会审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认定证书,并纳入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四章 认定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定期网上更新企业年度数据,连续两年不进行数据更新的企业,将取消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十三条 认定通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接受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协助安排必要的调研和其他相关调查材料的报送。
第十四条 认定通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将取消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五条 项目扶持。凡是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中小企业必须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优先推荐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六条 金融支持。积极向创业投资、商业银行、保险机构、科技担保等机构推荐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融资项目,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科技保险等优先给予补助,积极培育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第十七条 税收优惠。加强对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和技术辅导等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平台支撑。鼓励和引导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平台、大型仪器协作网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免费或低价开放共享。
第十九条 人才扶持。通过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人才、院士专家工作站等方式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人才和智力支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引进人才。
第二十条 信息服务。建设“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优先为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政策、科技文献、专利标准、技术创新、技术转移、企业竞争情报等方面的信息与咨询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24号)废止。
附件: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