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部门
- 省市政府
- 省政府部门
- 州市政府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推动全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坚持扶贫济困、改革创新、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坚持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推动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到2020年,全省慈善事业法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慈善活动公开透明,慈善行为规范有序,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全社会支持和参与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二、培育发展慈善组织
培育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联合会、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探索建立慈善社区、慈善集市、慈善超市、慈善医院、慈善药店、慈善学校等各类基层慈善实体。优化慈善组织发展环境,促进慈善组织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加快形成与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益慈善组织体系。
三、加强慈善组织能力建设
健全以慈善组织章程为核心的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自治机制,提高慈善资源的开发能力、社会动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高效救助能力。坚持诚信原则,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推行服务承诺制,提高社会公信力。
四、鼓励支持开展慈善活动
加强宣传、创新参与方式、拓展服务载体和健全工作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提供志愿服务等。各类慈善组织要重点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和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鼓励企业将慈善事业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并结合企业资源和专业特长,制定慈善事业发展计划和实施方案,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在更广领域为社会作贡献。鼓励会展中心、体育场馆、公园、商场、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地、用水、用电等便利,减免有关费用。鼓励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媒体等宣传单位为慈善组织发布公告或年度检查报告等信息公开事项提供支持。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渠道。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慈善事业。
五、积极拓展慈善募捐渠道
依托社区社会组织、邮政、物业管理公司等的便民服务设施创新发展慈善超市,改进其运营方式,逐步探索在社区、学校等场所规范设立社会捐助点,发挥网络捐赠技术优势,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开展捐赠。推进废旧捐赠物资综合利用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和制度。
六、严格规范慈善募捐活动和捐赠款物使用
积极引导慈善组织重点围绕扶贫济困开展募捐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并制定具体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包括募捐活动的目的、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的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所募款物用途、拟提取的工作经费比例、剩余财产处理方式等内容。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跨行政区域开展募捐活动,应向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单位等特定范围内为帮助特定对象开展互助性募捐活动。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等。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照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谋利。
严格规范使用捐赠款物,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有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
七、加快推进志愿服务
完善慈善志愿者登记、培训、时间积累和表彰等制度,动员社会公众特别是有专长的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购买保险,有效保障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改进志愿服务查询和证明提供方式,逐步实现志愿服务在线记录和网上查询。积极推进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
八、落实财税扶持政策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据税法规定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国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据税法规定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对境外向我省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对各类慈善组织公益性建设项目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慈善组织提供的公益性社会服务收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建立健全慈善事业发展机制
加强社会救助与慈善资源信息对接,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及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着力搭建政府部门、慈善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协商合作平台,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要向审计等有关部门开放。探索建立社会福利领域吸纳慈善资源参与机制,加大社会福利对象救助保障开放度,积极引导慈善组织向孤儿、残疾人、特困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救助保障,提高社会福利工作的社会参与水平。采取加大福彩公益金投入、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和方式,重点扶持亟需培育的慈善组织和扶贫济困的慈善项目,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积极探索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提供慈善服务有关工作,各级政府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逐步探索慈善组织、公益创投机构合作开展公益创投的方式。鼓励信托公司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展以公益慈善为目的的公益信托业务,慈善组织应积极稳妥参与公益信托。
十、建立项目库和慈善信息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以社会慈善捐赠、慈善组织建设、慈善项目实施、慈善志愿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慈善事业发展信息统计制度,逐步建立以慈善需求和项目储备为重点的慈善项目库,定期向社会公布,促进慈善救助需求与慈善资源有效对接。积极推进集工作展示交流、信息数据统计、政策法规发布、资源需求对接、项目活动公告、业务指导监管等功能为一体的慈善信息平台建设,引导慈善主体入驻慈善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有关慈善信息。
十一、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
(一)公开内容。慈善组织应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基本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公开时限。慈善组织应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
物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1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
(三)公开途径。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指定的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应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有关方的询问。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十二、加强行政监管
民政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有关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加强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财产管理使用、履行信息公开等内容的日常监督检查,健全完善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建立慈善信托监管制度和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探索建立慈善负面清单制度,依法对慈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中政府资助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民政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有关监管信息,包括各类慈善组织名单及其设立、变更、评估、年检、注销、撤销登记信息,政府扶持鼓励政策措施、购买服务信息、受奖励及处罚信息、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年度统计信息,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健全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滇活动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三、加强社会监督
慈善行业组织和民政等监管部门要采取设立监督电话、开设网站投诉专栏等方式,畅通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完善社会公众监督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该组织或个人所属的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向民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举报。有关行业性组织要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项。有关政府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核实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捐赠人或者受益人对捐赠财产及其使用情况和慈善组织提供的服务有异议的,捐赠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五、加强慈善人才队伍建设
培养公民参与慈善活动的意识。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技工院校设置慈善有关学科专业,开设慈善有关课程。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积极开展慈善理论研究。支持各地面向慈善组织开发各类公益性岗位和社工岗位。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督促慈善组织建立完善从业人员劳动用工制度和有序流动、人员招聘、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等制度。
十六、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
各级政府应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予以表彰。省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云岭公益慈善奖”,制定表彰办法。
十七、加大慈善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现代传媒平台和手段,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宣传慈行善举、正面典型,以及慈善事业在服务困难群众、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开展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活动,倡导社会各界关心参与慈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乐施善举的传统美德,营造慈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列为社会建设和治理的重要事项,建立以政府牵头,民政、宣传、教育、文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扶贫、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和组织参与的慈善事业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好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监督管理等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办法,严格落实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主要任务分工和自身职能,尽快制定实施具体政策措施,省财政厅、民政厅、审计厅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