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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政办函〔2015〕85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推动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决策部署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切实解决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会签时间过长,文件协调、修改、审核、报批环节工作效率低,文件印发后贯彻落实慢、贯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文件(送审稿),起草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细做实研究论证、征求意见、部门协商、修改完善和提交合法性审查等前期工作,确保文稿质量并符合有关程序和要求。特别是涉及多个部门业务工作的政策性文件,要坚决杜绝因前期工作不扎实、不到位和有关部门会上不表态、会后有意见而导致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的文件仍久拖不发的现象。

二、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若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省直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办公厅承办处室要根据会议精神对拟印发的文件抓紧修改、会签、审核、报批,文件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程序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省人民政府,若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6个工作日内会签上报;省政府办公厅承办处室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跟踪传批。

三、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省直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若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以省直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符合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重要敏感事项在文件印发前应向省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凡与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

四、对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若需省直部门间会签,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若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会签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部门未按照时限会签的,视为无不同意见。会签时有关部门如有不同意见,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应在文件及文件起草说明中明确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批。其他文件在部门间的会签时间,原则上也要按此执行。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做好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以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需公开的文件,原则上要于印发当日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以省直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需公开的文件,原则上也要于印发当日在省直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文件印发后,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9号)要求,由文件牵头起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六、省直有关部门要对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查,抓紧推动落实到位。省直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对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明确的决定事项和常务会议上省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要专门布置,建立台账,跟踪督办,逐一落实,并及时反馈。省政府督查室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督查落实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专项督查,确保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七、省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得到及时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将定期检查本通知执行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

八、其他拟以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自省政府办公厅收到文件起草部门提供的正式文稿之日起,原则上按照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文件的印发时限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印发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具体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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