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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5〕2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号)要求,加强全省环境监管执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环境安全,改善环境质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环境监管全覆盖

(一)完善地方环境法规政策。深入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开展我省现行环境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提出立、改、废清单。制(修)订《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通过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环境监测等方面的规定,完善符合我省省情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体系。(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法制办)

(二)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以实现环境监管“规范化、精细化、效能化、智能化”为总体目标,着力构建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将本地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确定重点监管范围、对象、等级、责任人,采取差别化管措施。划分方案于2015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巡查,以每年不少于20%的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并指导各地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州、市、县、区和滇中产业新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执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环保纠纷调处、环境执法、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有关工作。通过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推动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实现对监管区域和对象全覆盖。要完善跨行政区域环境执法合作机制和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在敏感地区、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实施环境联合监督检查,对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实施联合调查。(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

(三)全面整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要在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本地未批先建项目清理整改,整改方案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拆分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其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不合理的项目,坚决依法关停取缔。对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其中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坚决实施停产和限期整改等措施。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其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条件、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且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限期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纳入正常环境监管。省环境保护厅要组织专项督查和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抽查,对清理不全面、不准确的地区进行通报,责令重新清理。对违规建设问题严重且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

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四)重拳打击违法排污。按照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同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规定及时受理,对符合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评、监测、运维等环境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

(五)开展全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2015年,要对《云南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确定的六大工作重点开展全面排查整治,督促各级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工业企业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日常环境监管,提升监管水平,落实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排查整治结果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等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监察厅、安全监管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厅、公安厅)

(六)实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环境执法联动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制度、联络员制度、信息通报机制、案件联合调查机制、案件移送机制、重大案件会商和联合督办机制、奖惩机制等,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提高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效果。积极推进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衔接和协调。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在查办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时,发现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鼓励设立环境保护法庭,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环境保护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

(七)严格执法后督察。各地要把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尤其是屡查屡犯的重点违法案件作为后督察重点,制定方案,逐案列出执行要求和时间表,着力解决环境违法行为重处罚、轻整改或处罚、整改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拒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境保护、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法院落实强制措施。省直有关部门要成立督查组,对久拖不决的重点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切实防止污染反弹。(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法院,省工商局、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云南电网公司,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

(八)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制定《云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和《云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对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等开展评价,确定其环境保护诚信、良好、警示、不良等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金融机构要将其作为审查信贷等商业决策的重要参考,有关部门要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等方面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要制定财政和环境监管等激励政策,认真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环境信用,共同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

(九)加强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处置。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作为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按照《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完善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完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科学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

三、严格规范环境执法行为

(十)及时公开监管执法信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公布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完善年度环境质量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建立日常监督性监察和各类专项监察信息公开机制,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按月公开重点环境投诉案件和违法违规单位信息。(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

(十一)加强环境执法稽查。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加强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自2015年起,省环境保护厅每年对全省30%以上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和1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环境保护部门每年对本地30%以上的县、市、区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并将稽查情况报送当地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

(十二)强化监管责任追究。认真执行《云南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云南省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办法》,制定完善新环境保护法与党纪政纪处分衔接机制、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环境执法人员问责办法。对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渎职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责制度。(责任单位:省监察厅、环境保护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

四、形成环境监管执法合力

(十三)强化政府和部门责任。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统一监管,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具体环境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省环境保护厅(七彩云南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协调,重大事项报七彩云南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财政投入,提升当地环境监管能力,支持环境保护部门独立开展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要在2015年6月底前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环境指标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加大指标权重。审计机关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对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进一步强化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约谈等手段的运用,使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更好地履行领导责任。(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法制办)

(十四)落实社会主体责任。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觉守法。推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和技术,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按照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如实公开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网站、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其环境信息。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环境保护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

(十五)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的作用,认真查处举报案件,加强跟踪管理和效能管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建立环境重大信访案件督办机制和追责机制、重大建设项目邀请公众参与监督环境执法的工作机制,实行阳光执法、透明执法。探索建立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污染源。研究制定环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并尽快公布实施。建设单位在报批重大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从环保角度提出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积极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

五、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十六)加强环境监察、监测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强基层环境监管执法和监测队伍建设。在全省生态保护和工业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经济开发区、工业集聚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推进基层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积极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县、区(滇中产业新区)尝试综合执法试点。健全环境监察、监测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提升其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操守。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责任单位: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环境保护厅、法制办)

(十七)强化环境监察执法、监测能力保障。各地要加大财政投入,强化环境监察执法、监测能力保障。要保障全省环境监察执法、环境监测业务用车。结合环境监察执法实际,科学配备调查取证等环境执法装备;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

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制定完善具体措施,及时上报贯彻落实情况。省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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