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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5〕1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云南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闯出一条跨越式发展路子,围绕把云南建成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加快我省重点领域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重大意义的认识

经过多年持续不断打基础,我省产业发展的支撑条件不断改善,已经到了可以狠抓产业发展的新阶段,加快以工业为核心的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发展水平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生产性服务业涉及农业、工业等产业的多个环节,具有专业性强、创新活跃、产业融合度高、带动作用显著等特点,是全球产业竞争的战略制高点,是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着力点。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把转方式、调结构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科学规划布局、放宽市场准入、完善行业标准、创造环境条件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发展,有利于落实省委九届八次、九次全会部署,推动我省产业发展思路大调整,资源大整合,路径大创新;有利于实现服务业与农业、工业等在更高水平上的有机融合,推动我省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有利于引领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提升,促进我省产业逐步由生产制造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有利于提升经济内生发展动力,保持经济稳定增长,促进全省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有利于有效激发内需潜力,带动扩大社会就业,持续改善人民生活。

二、大力推进重点工作

(一)进一步放开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坚持“非禁即入”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不得对社会资本设置歧视性障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减少规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前置审批和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加快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企业登记条件,简化企业登记程序,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管理服务。(省工商局牵头,省编办、法制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因地制宜抓紧研究生产性服务业布局规划。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在中心城市、制造业集中区域、现代农业产业基地以及有条件的城镇等区域集聚,形成一批服务功能强、带动作用明显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实现规模效益和特色发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四)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高技术服务业领域深化改革,提高市场化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强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加快发展药品检验检测、医疗器械检验、进出口检验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等服务,发展在线检测,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体系。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应用型技术研发机构市场化改革,积极推进大型科技仪器社会使用共享平台建设,畅通服务供需信息渠道。有序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发展壮大与生产性服务业相关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民政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引导企业进一步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格局,分离和外包非核心业务,研究制定我省促进制造业主辅分离的有关政策措施。大力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服务和研发设计服务在生产领域的应用,推动制造业智能化、柔性化和服务化,促进定制生产等新模式创新发展。制定完善我省节能标准体系,加强节能执法检查,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管,创新节能环保服务业发展模式,鼓励发展环保服务业总承包,大力发展第三方节能环保服务体系,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整体节电解决方案等节能新机制,选择有条件的企业稳步推进协同资源化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支持建设区域性再生资源信息交易平台,鼓励发展再制造专业技术服务企业,配合做好再制造“以旧换再”工作,建立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大力发展融资租赁、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加强对商务咨询、售后服务的指导,支持推广新业务新模式,推动标准体系建设,研究制定促进其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商务厅、科技厅、金融办、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大力推进大理州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措施经验,适时启动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商务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为生产性服务业吸收外资创造公平、开放、透明的营商环境,提升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积极推进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严格执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并制定我省相应的备案管理办法,督促备案机关规范自身、服务企业,切实履行职责,改进监督、管理和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并按照规定做好项目核准及备案的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国家部署推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放开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对已经明确的扩大开放要求,抓紧研究制定落实配套政策措施。简化境外投资审批程序,开辟出境通关“绿色通道”,积极研究便利通关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商务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以吸引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入滇发展、切实提高我省生产性服务业水平为重点,加大项目挖掘、包装、推介与对接洽谈力度,大力开展“一对一”“点对点”的定向招商、精准招商和专题招商,积极吸引国内外著名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入滇投资发展,或设立各类功能性总部和分支机构、研发中心、营运基地等。 省招商合作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围绕桥头堡建设,发挥沿边开发开放优势,以南亚、东南亚为重点,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在境外设立技术开发、采购分销、物流代理、投资贸易服务等机构,拓展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空间。建立健全我省服务贸易促进体系,研究出台促进我省服务贸易发展的意见、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认定标准条件及优惠政策。加快发展现代物流,完善物流、仓储基础设施和通道建设,努力把云南建设成为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区域性物流中心和国际物流大通道。(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夯实与南亚、东南亚生产性服务业合作的基础。推进国际通信光缆及有关通信设施建设,发展小语种信息技术、跨境电子商务及跨境物流平台,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国际通信枢纽和区域信息汇集中心。构建云南沿边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金融区域专网、人民币跨境电子转账平台、银行卡跨境交易结算平台、人民币兑换周边国家非主要储备货币挂牌交易平台、电子商务跨境集中结算平台、金融信息跨境交换平台“一网五平台”金融基础设施体系。力争昆明市成为全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通关服务试点城市,建设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完善多部门协调协作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昆明海关,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财税政策

(一)积极整合现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逐年加大对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专项资金以补助的方式,重点支持制造企业分离非核心业务、从事生产性服务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生产性服务业公共基础设施、市场诚信体系、标准体系建设、公共服务平台、重大产业集聚区研发平台等服务业发展薄弱环节建设。鼓励开发区、产业集群区、现代农业产业基地、服务业集聚区和发展示范区积极建设重大服务平台。完善政府采购办法,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创新财政支持方式,积极研究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等方式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已有的各项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规定有幅度的,在权限范围内,按照最优惠的执行。按照国家部署扎实开展“营改增”推进扩围工作。对符合西部大开发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依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创新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实行免征营业税政策。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面向产业园区、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重点企业等做好涉企优惠税收政策的宣传,加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督查力度,切实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一)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方式。鼓励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以创新完善担保方式为突破口,开发适合生产性服务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引导和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提供保险保障。支持节能环保服务项目以应收账款质押获得贷款。研究制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信用保险保单质押、股权质押、商业保理等多种方式融资的可行措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牵头,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金融办、知识产权局、版权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鼓励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到“新三板”挂牌,支持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引导和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到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积极开展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直接融资服务、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要素市场培育发展等便利化行动。引导和鼓励保险机构以债权、股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方式投资生产性服务业。(省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改善金融服务环境。建立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全面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通过推动“保险+信贷”的合作模式,帮助小微企业解决信用贷款增信难的问题。完善动产抵(质)押登记公示体系,建立健全动产押品管理公司监管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行专项金融债券,服务小微企业。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扩大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和普惠金融。(省金融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厅、工商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土地和价格政策

(一)实行有利于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土地政策,合理安排用地,促进节约集约发展。全省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向生产性基础服务业倾斜,各州、市、县、区(滇中产业新区)在分解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优先保障列入省级发展规划的基础性服务项目,优先办理有关手续。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兴办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经依法批准,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用于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的工业企业,可按照新用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选择具备条件的城市和大理州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鼓励通过对城镇低效用地的改造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主要以市场决定价格的生产性服务业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放开生产性服务业价格。对列入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要加快落实用电、用水、用气与工业同价。对工业企业分离出的非核心业务,在水、电、气方面实行与原企业相同的价格政策。对用电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可按照规定参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加强对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和监督检查,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严厉查处自立项目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等乱收费行为。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按下限收取。(省物价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能源局、编办、法制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人才队伍建设

(一)大力推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提升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运营实施、评估交易、保护维权、投融资等服务水平,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建设与开发利用,扩大信息资源共享范围,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促进知识产权协同创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预警和维权援助机制。强化知识产权执法,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暡2014暢20号),依法保护各类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评比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营造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直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认真贯彻落实科教兴滇和人才强省战略,加强政府引导,大力培养和引进生产性服务业人才。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创新人才及团队培养,鼓励和支持部门、企业与院校建立生产性服务人才培养合作机制,依托有关高校和职教园区建立创意、设计、创新人才队伍行业培训基地,建设小语种信息技术人才基地,引导各类院校增设生产性服务业紧缺专业。研究出台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团队培养和设计、创意人才队伍建设的措施办法,建立创新发展服务平台。按照有关规定选送一批生产性服务业创新人才、经营人才和管理人才出国培训深造。搭建高效便捷的招才引智平台,及时发布各类人才需求导向信息,面向国内外招聘一批生产性服务业高端人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健全统计制度

建立和完善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制度与指标体系,抓好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统计基础工作,确保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出台后能及时有效开展工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行业统计资料,要注重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服务业统计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有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抓紧建立完善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信息发布制度,逐步形成年度、季度信息发布机制。(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和督促检查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重大意义,把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作为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工作任务,按照指导意见及本意见要求,紧紧围绕主要任务大力推进重点工作,对已经明确的政策措施抓好落实。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和工作实际,密切协作配合,积极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配套政策措施,成熟一项出台一项,同时要围绕指导意见政策措施分工表中各自系统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积极开展政策研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政策措施建议。各级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扶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省发展改革委要充分发挥总体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目标落实与考核、政策措施制定等督促检查工作。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加强本地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抓紧开展指导意见宣传活动,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社会宣传的同时,着力面向产业园区、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重点企业等做好宣传,使其了解发展导向和政策要求,引导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要集中力量,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摸清本地区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现状、主要问题和发展趋势,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针对性强、具体可行的政策措施建议,由省发展改革委认真梳理总结后报告省人民政府。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本地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情况以及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情况每半年(分别于1月10日前,7月1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1次,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各州、市发展改革委,滇中产业新区经济贸易发展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在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同时,要围绕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继续大力发展生活性服务业,落实和完善生活性服务业支持政策,做到生产性服务业与生活性服务业并重、现代服务业与传统服务业并举,切实把服务业打造成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引擎。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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