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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5〕19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引领各项工作,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发展战略,努力将我省建设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现就做好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着力为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省提供法治保障

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时完成深化经济和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以法治方式推动和保障改革。要坚持成熟先立、急需先立,制定与修订并重,把现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完善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抓紧开展有关清理工作,根据清理结果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废止的及时废止。

二、探索以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新途径

要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原则,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探索以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新途径。要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在进一步简政放权中释放市场和社会创业创新创造活力。立法项目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不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规定税收减免和财政资金比例,不规定机构编制。设定罚款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并对罚款数额和幅度进行论证。要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三、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

提高政府立法工作质量,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开展系统周密的调查研究。要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工作,增强调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现实的情况、历史的情况搞清楚,把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搞清楚,把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和矛盾搞清楚。要着重研究和制定切中要害的措施、办法,降低执法和守法成本,提高违法成本。要加强立法咨询、论证,准确把握和应对政府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增强法律制度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要注重政府立法效益,积极开展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并使这些工作常态化、规范化。要充分发扬民主,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的途径,完善社会公众意见表达机制和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四、切实加强对政府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应同时列入起草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尽早完成起草和审查工作,报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审议。对预备项目,也要抓紧调研,积极推动,适时提出。对研究项目,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论证。要特别注意研究现行法规、规章的修改完善问题,能够归并、整合的,要考虑予以归并、整合,注重系统性。

省法制办要跟踪了解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推动各起草部门抓紧对列入立法计划项目的研究起草工作。在立法审查工作中,要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研论证和协调,经充分协调各部门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列明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要建立立法计划执行情况评估机制,并把各起草部门完成立法计划的情况,作为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重要参考。

各起草部门要按照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起草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送审稿之前,要与省法制办充分沟通。向省人民政府报送送审稿时,要对立法的必要性,所规范领域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数据,起草过程中的主要问题、难点和协调情况,征求有关部门、州市人民政府、社会公众意见及其意见采纳情况等进行详细说明。不符合要求、不成熟的送审稿,由省法制办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报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和条文注释,要以上行文格式,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报送省人民政府(抄送省法制办60份)。在立法计划具体执行中,省法制办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对拟增加的立法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重要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

第一部分 地方性法规草案(34件)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3件)

1.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使我省立法工作与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提请审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省法制办起草)。

2.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提请审议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省司法厅起草)。

3.为加强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请审议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玉溪市人民政府起草)。

二、预备项目(11件)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省法制办起草),云南省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条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起草),云南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省民族宗教委起草),云南省禁毒条例(修订)(省公安厅起草),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省民政厅起草),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省水利厅起草),云南省献血条例(省卫生计生委起草),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省国资委起草),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省环境保护厅起草),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省安全监管局起草),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玉溪市人民政府起草)。

三、研究项目(20件)

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修订)(省法制办起草),云南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云南省节能监察条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起草),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起草),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修订)(省教育厅起草),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修订)(省科技厅起草),云南省志愿者服务条例(省民政厅起草),云南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省国土资源厅起草),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云南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省农业厅起草),云南省肥料管理条例(省农业厅起草),云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省林业厅起草),云南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省林业厅起草),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省工商局起草),云南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订)(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起草),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修订)(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起草),云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省社科联起草)。

第二部分 规章(21件)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5件)

1.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发展动力和社会创造力,制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法制办起草)。

2.为规范边境地区人员出境入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边境地区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云南省边境地区人员出境入境管理规定(省公安厅起草)。

3.为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修订云南省教育督导规定(省教育厅起草)。

4.为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保障道路公共交通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制定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起草)。

5.为建立健全我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细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制定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法制办起草)。

二、预备项目(6件)

云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法制办起草),云南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省教育厅起草),云南省减隔震建筑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云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省林业厅起草),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省质监局起草)。

三、研究项目(10件)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修订)(省法制办起草),云南省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省法制办起草),云南省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省安全厅起草),云南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省民政厅起草),云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省国土资源厅起草),云南省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定(省国土资源厅起草),云南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规定(省林业厅起草),云南省河道管理办法(省水利厅起草),云南省计量校准监督管理办法(省质监局起草),云南省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办法(省气象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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