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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发展迅速,截至2014年底,全省公路通车里程约23万公里,其中农村公路达19.78万公里,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农村公路普遍存在“重建轻养”的现象,路政管理的体制和机制不完善,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管理经费落实不到位,路政管理工作亟待加强。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农村公路直接服务于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村经济,是农民群众出行的主要通道,是促进农村经济融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纽带。各地、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站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建好路是发展,管好路也是发展”的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强化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要以保护路产、维护路权法定职责为重点,加紧完善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着力提升农村公路的通行能力、安全品质和服务水平,积极营造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良好风气,让农村公路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先导性、基础性、服务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明确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主要任务
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农村公路管理水平,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有关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农村公路沿线开展长期性的爱路护路和安全教育,曝光违反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不良行为,不断提高沿线群众爱路护路的主动性和交通安全意识,逐步形成了解路政管理知识、支持路政管理工作、自觉遵守路政管理规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严禁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倾倒垃圾、焚烧物品、放养牲畜,禁止设置障碍、挖沟引水、种植作物,禁止利用农村公路边沟排放污物、堵塞边沟,禁止采石、取土、采空作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农村公路两侧自公路用地外缘以外,按照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标准划定农村公路控制区,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在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范围内,乡道、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范围内,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隧道和渡口周围200米范围内,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农村公路、桥梁、渡口和隧道安全的活动。
(三)加强超限治理。一是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与县级政府、县级政府与货运源头企业签订源头监管专项目标责任书,分解工作任务,落实治超责任。省交通运输厅每年在全省范围内至少通报1次对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的治超考核结果。二是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安、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动,严把货物装载源头关口,杜绝超限运输车辆出厂、载货、上路。同时,开展超限治理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车辆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人举报的超限超载车辆情况。三是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以及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涵洞两端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限制超限车辆通行。四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动态管理,实现农村公路治超网络与国省道干线公路治超网络的有机对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县道、乡道设立固定超限监测站(点)。
(四)加强日常巡检。加大农村公路路政巡查的力度和密度,及早发现影响农村公路通行的活动,依法查处各类违反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制和资金保障措施农村公路点多、线长、面广,各级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按照“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农村公路的保护,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职能,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路政工作的行业管理,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政策、计划和制度,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作用,统筹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全面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地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认真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政策、计划和制度,确保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路产路权保护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要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将乡道、村道路政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街道要有路政专管员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并可聘用一定数量的村道路政协管员。农村公路路政专管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人选,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经培训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上路执法。村道路政协管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和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兼任,或在当地有威望的人员中选拔,有条件的要对村道路政协管员进行专业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要对农村公路路政专管员、村道路政协管员履行职责给予必要的保障。提倡村民委员会制定涉路村规民约,通过村规民约促进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经费要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的规定予以落实。省级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安排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加大统筹力度,多渠道筹集管理资金,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等相关资金安排用于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装备配置及办案的经费,按照县域经济发展综合评价3种分类等级,参照县道每年每公里350—7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175—35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50—100元的标准执行。要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的使用方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