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部门
- 省市政府
- 省政府部门
- 州市政府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精神,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是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客观需要,是当前改进和创新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解决财政收支矛盾的有效措施,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方法,也是推进财政改革和落实新修订的预算法的必然要求。当前,全省各地各部门均存在一定数额的财政存量资金,与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支持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把有限的资金用到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刀刃上。
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总体目标和主要原则
(一)总体目标。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云发〔2014〕28号)有关要求,以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为主要目标,在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的同时,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主要原则。定期清理、分类处理。定期开展存量资金清理盘活工作,全面摸清全省各地各部门存量资金情况,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方案,确保全省存量资金规模逐年下降。
全面推进、狠抓重点。盘活存量资金工作在全省各级财政、各部门全面开展。同时,要狠抓一般公共预算存量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结余结转资金和部门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清理和盘活。规范管理、提高效益。要通过清理盘活存量资金工作,提高各级财政资金统筹能力,提升各地各部门预算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着眼长远、惩防并举。既要着力于盘活当前已有的存量资金,也要加强制度规范、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将来产生更多的存量资金;既要注重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也要注重事后督查和问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措施和要求
(一)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减少资金闲置和沉淀
1.加快转移支付资金下达进度。中央安排下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省级应当在30日内下达到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和省直管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和60日内下达;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分期下达预算,或先预付后结算。
2.加大统筹力度,健全预算执行监控制度。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项目执行的时效性,切实减少财政资金的闲置和沉淀。对预算已确定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项目计划及时组织实施。各级财政年初预算尚未细化的项目资金,
应于当年6月底前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超过当年9月底仍未落实的,原则上收回财政统筹用于其他亟需项目;对当年确定不能执行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调整预算,将资金调剂用于当年亟需的项目和其他有条件实施的项目。
(二)加大结转结余资金的清理力度
3.加强对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清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结转资金开展全面清理,对地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超过1年的,一律收回同级财政统筹安排,逐年压缩本级财力安排资金的结转结余规模。各级一般公共预算2013年及以前年度结转(不含权责发生制)资金,除2014年以前已签订合同约定需在2015年继续安排使用的外,其余结转资金一律作为结余资金管理,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预算。要加快2014年结转资金执行进度,不需按照原用途使用的,应按照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从2015年起,凡结转超过2年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一律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统筹用于年度预算编制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4.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管理。政府性基金要实现“当年收入、当年支出暠,每项政府性基金年末结转超过当年收入30%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部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政府性基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应用于重点支出和民生领域,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
5.加强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对中央和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2年以上的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的,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含省财政直管县、滇中产业新区)汇集交回省财政。已分配到部门的由同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
对中央和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2年以内的资金,各地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加大整合力度,调整用于同一类科目下的其他项目,报省财政厅和省项目主管部门备案。中央下达的转移支付,由省财政厅和省项目主管部门分别报国家有关部委备案。对各级应交回省财政的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各地应于2015年3月15日前交回省财政,以后年度于每年1月10日前将应交回上级转移支付情况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纳入省与各地年终结算办理。
6.加强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结转资金执行力度,对项目执行完毕的净结余资金,部门不得调剂用于其他项目,应交回同级财政。对沉淀在部门2年以上的项目结转资金,必须在2015年3月15日前交回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三)加强国库管理,提升资金管理水平
7.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从2014年起,各级财政部门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照权责发生制列支,严禁违规采取权责发生制方式虚列支出。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外,凡在总预算会计中采取借记“一般预算支出暠、贷记“暂存款暠科目方式核算的,一律按照虚列支出问题处理。对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项,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各级财政部门要对2013年及以前年度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的事项进行清理,结余资金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并在2016年底前使用完毕。对因清理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新产生的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要在2年内使用完毕。
8.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全面清理财政专户,除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报财政部和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户在2016年底前逐步撤销;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已经发文要求各地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清理归并或撤销。严格财政专户开立管理,各地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开立其他财政专户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逐级审核,并由省财政厅报经财政部核准;未经核准,一律不得新设财政专户;严禁先开立后补报;不得申请开立不符合开立条件的财政专户。各地各部门在制发涉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文件时要会商财政部门,不得擅自规定开立专户或要求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严格财政专户资金管理,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或转出专户进行保值增值,已经出借或转出专户的资金要限期收回;不得将财政性资金存款作为争取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条件;专户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中的资金,要按照规定并入其他财政专户分账核算或及时缴入国库。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或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除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和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要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9.清理财政暂存暂付款。积极清理财政暂存款,按照资金性质分类研究处理办法,应作为预算收入缴库的及时缴库,应调入平衡预算的及时调入预算。认真组织财政对外借款清查,通过通知追缴、预算扣款、列支核销等方式,着力清理财政暂付款,并在清理化解的同时,积极制定加强财政往来款项管理的措施和办法,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全面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强化预算执行约束。
(四)加强收支管理,规范收支行为
10.加强收入缴库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及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要落实全口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和《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非税收入的收缴。强化非税收入资金及时足额缴库管理,取消执收单位收入过渡性账户,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暂未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库的,应当将缴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缴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坚决杜绝延迟缴库等调节财政收入的行为。严禁采取各种方式虚列收入或应计未计收入挂往来。
11.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一是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建立健全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审批、备案和核准制度,对开立账户手续不全的,一律退回完善;对违规开立和多头开立银行账户的预算单位责令限期撤并;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新设实有资金账户,严格控制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规模。二是对预算安排的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支付业务,严禁违规从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上级主管单位及所属下级单位转拨;严禁使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外的单位其他账户资金垫付部门预算已安排的支出,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进一步压缩现金结算支付量,严控单位大额、高频提现行为,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三是坚决杜绝违规“以拨作支暠、虚列支出、挤占挪用资金等行为;规范权责发生制管理,除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和国家统一规定的事项外,各地不得扩大按照权责发生制列支的范围。四是严格落实公务卡结算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对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除按照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严禁使用现金结算。
12.加强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偿债准备金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控制预算周转金额度,不得超过预算法规定的比例。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编制年度预算调入后的剩余规模不得超过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5%;超过5%的,各地应加大冲减赤字或化解政府债务支出力度。加强偿债准备金管理,从2015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确需偿债的,一律编制3年滚动预算并分年度纳入预算安排;对已设立的各类偿债准备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存量债务。
13.编制3年滚动预算。从2015年起,在各级财政编制本地3年财政规划的同时,对目标比较明确的项目,各部门必须编制3年滚动预算,特别是要选取重点领域开展3年滚动预算试点,加强项目库管理,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明确规划期内将要开展的项目。对列入3年滚动预算的项目,各部门各单位要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资金一旦下达就能实际使用;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的资金,要及时调剂用于规划内的其他项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加强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加强预算管理的具体操作方案和措施,切实推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省财政厅要加大对各地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工作指导,建立健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挂钩机制。
(二)建立财政存量资金的定期清理机制。2014年末省级开展财政存量资金清理的工作,省财政厅、审计厅要尽快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各地要尽快组织开展财政存量资金的清理工作,全面摸清本地本部门存量资金情况,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方案,报同级政府审定,并将清理情况以州市为单位汇总后,于2015年3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汇总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要建立部门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使用情况季报制度,从2015年开始,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各部门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报送结转结余资金使用情况,未形成支出的要说明原因。省财政厅、审计厅每半年要将存量资金清理情况专题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三)加大督查和问责力度。各地要建立定期审计抽查制度。从2015年开始,审计部门要将财政存量资金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对项目组织实施不力导致资金沉淀的,及时收缴财政;对发现弄虚作假调整项目、转移资金等违规违纪问题的,追究有关领导和财务人员的责任。监察部门要严肃处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政府督查室要将部门盘活存量资金工作列入年度专项督查事项。对于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违法违规开立财政专户等行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严格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各地各部门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时,要妥善处理财政资金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前提下,防止突击花钱,防止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防止投向不当增加财政风险。严肃财经法纪,厉行勤俭节约,加大对违规违纪事件的处罚力度,对有关责任人要严格问责、严肃处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