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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市政府
- 省政府部门
- 州市政府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企业:
当前,我省钢铁行业生产成本高企,沿海钢铁企业加快开拓我省市场,使我省钢铁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企业小、散、弱和同质化竞争严重等诸多问题集中暴发,加之与产能严重过剩叠加,导致我省钢铁行业全面亏损,资金短缺,企业开工不足,关停现象加剧,产能发挥率仅为50%,面临严重的生存危机。为缓解当前钢铁行业的严重困难,加快化解产能过剩的矛盾,促进我省钢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4〕23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鼓励企业扩销。认真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7号),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0日止,对钢铁行业优强企业给予扩销补助。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优先采购本省企业生产的优质钢材。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商昆明铁路局,努力降低我省钢材物流成本。(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钢铁行业协会等配合)
(二)加快钢结构建筑及高强抗震钢系列建材推广应用。鼓励鲁甸、景谷等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中使用钢结构建筑,逐步向农村危房改造、移民搬迁、异地安置等民宅以及中小学危房改造、医院等公用公益性设施推广。在中小学和医院建设中使用钢结构建筑技术的,可替代减隔震技术的使用要求,享受同样推广政策。支持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国家机关、机场、车站等公共建筑使用钢结构。按照《鲁甸6.5级地震灾区钢结构抗震安居民房建设奖励方法》(云建震〔2014〕527号)要求,落实鲁甸地震灾区钢结构建房3万户居民奖励资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交通运输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二、发挥价格政策调控作用
(一)汛期富余水电市场化消纳向钢铁行业倾斜。以2014年10月用电量作为市场化交易基数电量,增量电量纳入2015年市场化交易,并向钢铁优强企业倾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钢铁行业协会配合)
(二)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对未经过国家建成违规项目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公告的钢铁企业实施差别化电价,其中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实施淘汰类电价(每千瓦时加收0.30元),其他企业实行限制类电价(每千瓦时加收0.10元)。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提出企业名单,省物价局明确相应企业应执行的电价标准,电网企业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电价标准抄收电费。加强电价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行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云南电网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落实有保有控金融政策
(一)向金融机构推荐钢铁行业银企合作名单。根据我省钢铁企业当前经济运行情况,按照加大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过剩产能、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向境外转移产能、开拓市场的信贷支持,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等信贷指导政策,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钢铁行业协会研究提出银企合作名单,由省金融办不定期联合有关部门向金融机构推荐,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钢铁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限贷,确保钢铁企业正常合理的融资需求。2014年名单按照《云南省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融资服务支持钢铁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云金办〔2014〕335号)实施。(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召开银企对接工作会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牵头,省钢铁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配合,不定期召开钢铁行业银企对接工作会议,重点介绍云南钢铁行业经济运行、供求趋势以及重点企业发展情况,为银行和企业加强交流沟通搭建平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金融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四、严格控制产能盲目扩张
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钢铁行业项目管理。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钢铁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有关业务。不得安排用地指标,严禁通过修改和调整规划为钢铁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提供用地空间,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企业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擅自建设新增产能项目的,一经查实,将对企业实施拉闸停电;金融机构要及时清理金融债权,将违规企业向社会公示。(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暡物价局暢、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推动全省钢铁行业深化兼并重组,支持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开展强强联合,实施战略性重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钢铁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的淘汰落后、改造提升、新产品开发和节能减排项目,现有工业转型升级资金要优先予以支持;对因兼并重组发生的税费,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减免。鼓励企业逐步从钢铁行业退出,转产发展其他产业。对符合《中共云南省委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云发〔2014〕20号)等文件要求的转产项目,享受按照投资总额中银行贷款的6%给予企业贴息补助政策,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信息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定期发布钢铁行业产能利用、市场供需等有关信息,引导企业科学决策。(省钢铁行业协会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配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