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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精神,设立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之外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审批职责。
2.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4.根据国家、云南省的规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职责下放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2.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职责下放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根据国家、云南省的规定,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承接的职责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
2.港澳台投资者在云南省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职责。
3.按照国家标准,组织我省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工作。
4.组织我省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
5.根据国家规定下放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其他职责。
(四)整合的职责
1.将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将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给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加强的职责
1.配合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地方标准制定。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5.加强中医药工作管理和中医药服务体系、基层服务能力建设,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云南省有关卫生计生、中医药工作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卫生计生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协助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卫生计生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计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贯彻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四)组织拟订并贯彻实施基层卫生计生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计生、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云南省药品增补目录,制定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
(八)负责综合管理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下同)的医疗、教育、科研工作;负责中医药继承与创新、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规划、指导中医医疗机构布局和综合改革。
(九)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计划生育相关数据采集和分析研究,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十)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三)组织拟订卫生计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计生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指导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四)指导卫生计生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计生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根据国家要求,组织卫生计生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干部保健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省重大活动与重要会议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艾滋病实施防控和干预,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蔓延。
(十七)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设23个内设机构(正处级)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机关自身建设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组织协调舆情监测、建议提案办理,推进“12320”卫生热线建设工作。办公室下设综合科、督查科、信访科。
(二)人事处
拟订卫生计生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类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计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卫生计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各地卫生计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计生资源配置工作,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指导卫生计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提出卫生计生医疗服务价格等政策建议;指导、监督卫生计生相关经费的管理使用。
(四)政策法规处
起草卫生计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和地方标准;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卫生计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指导、监督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参与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五)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和推进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六)疾病预防控制局(云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担云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医政医管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疗安全、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地方规范和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的有关工作;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疗机构药事、医疗机构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制度。
(八)基层卫生处
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承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妇幼健康服务处
拟订妇幼卫生计生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计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指导、检查、督促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和治疗。
(十)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十一)药政管理处
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拟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云南省药品增补目录,拟订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并指导实施。
(十二)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
(十三)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指导基层建立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共享及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五)宣传处
拟订卫生计生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计生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十六)科技教育处
拟订卫生计生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组织指导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组织指导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十七)中医传承发展处(云南省中医药管理局)
组织起草中医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拟定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综合管理中医的医疗、教育、科研工作;负责中医药人才的培养工作;负责实施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负责实施中医药科研计划,推进中医药科学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指导中医药行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负责中医药传承与发展,提高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指导和协调中医药对外交流与技术合作。
(十八)中医服务监督管理处
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职责;拟定中医工作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负责中医医疗机构及人员的准入和监督管理;指导其他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工作;加强中医特色优势和服务能力建设,以及中医药参与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十九)信息统计与考核评价处
承担卫生计生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实施卫生计生政策的评估、评价;指导各地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二十)对外交流合作处
组织指导卫生计生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与国外政府、民间的双边、多边合作交流工作,承担与港澳台地区卫生计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一)防治艾滋病综合处
起草或拟订艾滋病防治工作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需求评估、预算编制、安排计划,下达经费使用方案;负责组织协调、督查指导、评估考核工作,联络和接待接洽有关部门、机构和组织;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信息编制和发布;承办云南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十二)防治艾滋病项目技术管理处
负责防治艾滋病的涉外事务,联系艾滋病防治有关外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及合作机构,接待来访,洽谈、引进有关对外合作项目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收集、整理国外有关信息,配置和整合外来资源,总结交流推广成功经验;协助办理有关艾滋病防治赴国外考察事务。
(二十三)保健局(云南省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并组织实施干部保健工作政策与规划;承担云南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直和中央驻滇单位、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管理工作,以及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重要外宾的医疗安排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201名(含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6名,保健局局长(云南省干部保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配备为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办公室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5名(含离退休人员办公室副主任1名),卫生计生监察专员6名(正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加挂云南省防治艾滋病局牌子。
(二)指导云南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三)与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配合云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四)与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省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五)与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向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尽快制定、修订。2.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3.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六)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局受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对涉及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监督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局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七)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