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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15〕3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创新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薄弱环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调结构、补短板,服务国家和我省生产力布局,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

(二)基本原则。非禁即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二、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

(三)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

1.启动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理清我省国有林场基本情况,待国家正式出台国有林场改革意见后,制定我省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性意见和改革试点方案,遵循“分类经营、试点先行、先易后难、整体推进”的原则,选择不同类型具有代表性的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开展我省改革试点工作,积极争取我省国有林场改革纳入全国试点范围。

2.深入开展林木采伐管理改革。深化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出台我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实施意见。建立林木采伐指标入村到户长效机制,逐步放活对集体林区商品林的采伐利用管控,放活对速生丰产用材林、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和竹林的管控,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方便林农自主经营。

3.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进一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四权”为重点,加快转变林业发展方式,优化森林资源配置,建立多元化林业经营主体,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力量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力争用2—3年时间,逐步形成权责明确、规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新型林业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生态良好、产业发展、农民增收、林区和谐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总体目标。

4.加快推进林权流转交易。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林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以转包、出租、转让、入股等形式向专业大户、家庭林场、合作林场、林农专业合作社、林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荒山荒地造林和退耕还林林地林权依法流转。

(四)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

1.加快发展新型经营主体。研究制定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大户等具体认定标准和有关指标,采取奖励补助等方式,扶持发展联户经营的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林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创新产业发展组织形式,提高集约化经营水平,鼓励各地建立健全服务平台和体系。

2.鼓励社会资本对流转林地承包经营。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性质、用途和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对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的,鼓励大力发展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森林生态旅游等生态产业,提高森林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重点扶持,并赋予对承包的林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五)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鼓励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探索专业治理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引导和规范治理市场健康发展。不断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继续推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行维护模式,鼓励工矿企业推行工业固体废物专业化治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以环境公用设施和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综合性或者区域性的合同环境服务,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环境服务,继续实施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行维护监督管理项目。稳妥推进购买社会环境监测服务,逐步扩大社会环境监测服务范围。

(六)积极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积极开展关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基础研究工作。从2015年7月1日起,针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污水中的5项重金属(铅、汞、铭、镉、神)污染物,按照调整后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要求,加强超限值污染物的监测和动态甄别,全面落实差别排污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研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配套政策。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

(七)培育农业、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资主体。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和运营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根据工程受益对象制定政府分类补贴政策,对企业供水、大户供水、高经济价值作物供水的工程,公共部分政府可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自用部分投资由受益对象自筹,并建立政府对粮食作物用水水价精准补贴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和使用权,由县级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界定并颁发权证,工程产权、使用权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农田水利工程由农业用水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运营管理,鼓励以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由专业队伍对农田水利工程进行管理、维护。盘活现有重大水利工程国有资产,选择一批工程通过股权出让、委托运营、整合改制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所筹资金用于新的工程建设。新建项目鼓励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

(八)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的,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以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承担公益性任务的,政府可对工程建设投资、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并落实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设施、重大水利工程等,可依法继承、转让、转租、抵押其有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九)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快建立水权制度,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允许各地通过水权交易满足新增合理用水需求。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等方式,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

(十)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出台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指导意见,将非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水平。综合考虑农民承受能力,在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费计收机制的基础上,合理调整农业用水价格,逐步达到保本水平。通过水利工程调用的城市环境用水及其他生态用水,按照不高于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合理核定。

1.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认真测算农业供水成本,并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供水价格至少达到补偿运行维护费用水平,力争达到成本水平;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达到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达到补偿成本适当盈利水平。充分利用渠系改造节水腾出来的空间等,适当提高农业用水价格。

2.分类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用水户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按照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他用途分类,在终端用水环节逐步实行分类定价。非农业用水主要包括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他用水,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照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照国内商业银行5年期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确定。结合灌溉或其他兴利目的的水力发电用水价格,按照电网销售电价的0.8%核定;仅用于发电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电网销售电价的1.6%—2.4%核定;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实行逐级递减的定价原则。

3.创新水价定价机制。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分级管理。省管和跨州、市水利工程及人工控制的滇池、洱海水利工程水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州、市属和跨县、市、区水利工程水价,由州、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县、市、区属水利工程水价,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实行政府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及社会资本投资的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由供水方和用水方协商方式确定。对社会资本投资的水库,可采取“一库一策”的方式制定价格。

4.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水利建设发挥价格导向作用,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对利用贷款、债券建设和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确保企业投资部分税后资本金内部收益率,高于当期发行的5年期储蓄式国债利率1—2个百分点。

四、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十一)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分类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事业单位改革,促进有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企业化管理转变;尚不具备改制条件的,将日常养护作业等业务剥离出来组建企业,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探索县市区、乡镇和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照行业“打包”投资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以确保安全稳定运营和增加有效供给为原则,重点培育一批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建设运营骨干企业,鼓励省、州市有关国有企业采取股份制、委托运营、合资组建项目公司、设立股权基金、债转股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进行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

(十二)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分类推动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先选择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固废处置等条件相对成熟的领域开展市场化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市场化建设的规模和领域。各级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可通过委托运营、股权出让、融资租赁、基金引导、整合改制、技术资源合作、后勤社会化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十三)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要求,把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发展为中小城市,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推行基础设施建设与新城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特色商业区和中心商务区建设等商业地产开发的市场化融合模式,配套建设城镇基础设施。选择若干具有产业基础、特色资源和区位优势的县城和重点镇推行试点,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建立完善城镇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等价格体系,科学确定城镇基础设施正常运营的征收标准和范围。健全价格调整机制,凡收费不足以维持设施正常运营成本的,当地政府应给予补贴,保障企业在正常利润下经营。

1.采取政府引导、市场推进,适时调整提高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加快推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和企业化运营,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收费征收率,探索改革垃圾处理收费方式。

2.提高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促进终端配套设施建设。根据《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指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4〕63号),将全省污水处理收费指导标准提高为每立方米1.00元。各地依照定价权限和定价程序,根据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以及适当筹集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的需要,在省定的污水处理费指导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20%,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其中,对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处理管网建设和运营的企业,从收费中提取每立方米0.20元的管网建设贴息补助。

五、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资机制

(十五)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一是根据国家铁路分类建设的要求,对我省“十三五”及中长期规划项目逐个进行梳理,分类研究提出各项目建设及筹资模式,积极争取更多的项目纳入国家主导的干线铁路建设范畴,努力取得国家规划和资金支持。贯彻国家向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开放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要求,密切跟踪国家有关配套政策走向,研究探索政府财政性资金适当引导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我省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建设的综合配套政策措施。二是进一步建立完善招商引资机制,积极引进有实力、有信誉、有资质的投资者,以合资、合作、合股、独资等形式,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BO0、TOT等方式,开发建设有关铁路项目。三是抓紧设置铁路建设基金,制定完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努力扩大基金规模,畅通资金使用渠道,维护资金安全。四是盘活铁路用地资源,鼓励土地综合开发利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开发利用铁路沿线土地资源的有关政策,按照“谁投资、谁收益和市场化、集约化”的原则,统筹安排铁路车站及线路周边土地资源综合开发,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发展。五是完善价格管理。适时放开地方铁路、社会资本投资控股新建铁路客货运输价格,由铁路运输企业自主确定,改善铁路建设的投融资环境。

(十六)完善公路投融资模式。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的公路投融资模式,按照“政府主导、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的思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认真落实“一路一策、桥隧分开”的经营性高速公路定价机制,规范沿线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逐步建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完善收费公路资产管理体系,推进高速公路产权资产化、证券化,不断拓展高速公路融资渠道,统筹推进普通公路建设。鼓励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以合资、合作、独资和控股等方式投入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确保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十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水运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改革机场建设投融资模式,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机场建设的积极性。积极推进盈利状况较好、具备条件的机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探索通过转让机场股权实现股份制改造,吸引战略投资人完善机场法人治理结构,回收股权转让资金用于机场建设。探索发展“航电结合”等投融资模式,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投资补助,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航电枢纽。

六、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投资

(十八)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建设。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政策及信息,为社会资本进入电力领域营造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项目。在资源开发许可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竞争,依法优选投资主体。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通过混合所有制形式和开发主体多元股份制结构开发运营水电和新能源项目。鼓励社会资本根据规划参股或投资建设火电及分布式燃气机组,参与火电站脱硫、脱硝装置的建设、改造和运营。

(十九)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网建设。由电网企业按照企业经营管理权限,对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的项目提出工作方案,报有关部门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情况。配合国家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我省跨区域电力交换枢纽建设。电网企业要尽快制定和公布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试点方案;在县级供电企业首先开展省内试点,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配电网设施建设和改造。开放新能源和分布式能源并网、储能装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等领域,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电网企业应为新能源和分布式能源并网、储能装置、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服务,提高服务效率,保障无障碍接入。

(二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油气管网、储存设施和煤炭储运建设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地方国有企业等参股建设油气管网主干线、地下储气库、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控股建设油气管网支线、原油和成品油商业储备库。统一规划、统筹安排,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家规划确定的石化基地炼化一体化项目建设。推进煤炭交易市场建设,促进煤炭物流科学发展。按照科学合理布局,明确建设标准,运用市场手段推进全省区域性和地方性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煤炭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在煤炭年交易量1000万吨以上的地区建设区域性煤炭交易市场,在煤炭年交易量200万吨以上的地区建设地方性煤炭交易市场。根据煤炭生产和消费布局,结合区域发展规划,建设一批煤炭物流节点,培育大型煤炭物流企业,鼓励大中型煤炭企业剥离物流业务,发展专业化煤炭物流。围绕云贵煤炭外运通道(沪昆横向通道、南昆纵向通道)建设大中型煤炭储配基地。按照国家煤炭应急储备的总体部署,加快煤炭应急储备建设。

(二十一)理顺能源价格机制。以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思路和方向为指导,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台管道天然气临时销售价格实施方案,明确居民用气价格实行全省统一价,非居民用气临时销售最高限价及临时管输价。建立天然气价格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当国家制定的上游门站价格调整时,下游天然气购气价格同步、同向调整。今后逐步放开非居民用气价格。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在国家统一部署下,适时调整煤层气发电、余热余压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加强对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考核兑现,适时调整完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

七、推进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

(二十二)鼓励电信业进一步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民营企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通过竞争促进服务提升和资费水平下降,为用户提供更便捷、优惠和多样化的移动通信服务。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宽带接入网络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支持社会资本在互联网领域投资,引导社会资本参与IDC和ISP业务的经营活动。进一步完善对社会资本投资电信业的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引导社会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具体事项和试点办法,以及电信业务的申请条件、期限和程序等配套政策和规定,不断提高政策透明度。进一步加强对电信业的监管制度和能力建设,探索完善事中事后的监管政策。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我省电信市场健康发展。

(二十三)吸引民间资本加大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建立和完善互联网基础设施及应用服务市场监管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以“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宽带乡村”试点工程、中西部地区中小城市基础网络完善工程等创建工作为切入点,积极探索民间资本参与网络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模式,丰富网络应用推广模式,推动全省信息产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国际通信枢纽、区域信息汇集中心、“三网”融合工程、两化融合、智慧城市、云计算中心、灾备中心、CA认证中心、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重大信息化基础工程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平台、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二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已建或在建的云南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数字城市”空间框架、云南省时空信息云平台,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建设,提高政府信息化水平。引入民营企业建设民用卫星制造基地,建设中国一老挝卫星工业园区,发展民用卫星产业。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建设北斗卫星基础设施、终端制造及运营服务平台。

八、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

(二十五)加快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积极推进养老、文化、旅游和体育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改制,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机构改革。推动国有文化企业加快建设现代企业制度,探索建立主管主办制度与现代企业出资人制度有机衔接的机制。推进职业体育改革,创新体育场馆运营机制。加快健康服务业发展,努力推进医养结合,将符合条件的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变为养老机构。积极推进社会资本办医,以及公立医院资源丰富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事业单位改制,构建多元化的医疗服务体系。

(二十六)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健康服务业、养老服务业、康体休闲旅游业、体育服务业等。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各级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逐步扩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等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的过度扩张,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办医。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举办各种职业技能培训,支持民办学校特色发展。

(二十七)完善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好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八)改进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一是推进社会事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改革。民办教育和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教育和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二是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运用价格杠杆鼓励社会办医,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结合新一轮医药价格改革,全面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三是放开民办教育收费。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办学,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民办教育领域,激发民办教育活力,促进民办学历教育办出特色,结合国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我省民办教育发展实际,逐步有序放开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四是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由市场形成。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可结合对非营利性机构监管的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

九、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

(二十九)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认真总结经验,加强政策引导,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完善项目支持措施和财政补贴政策,切实控制和防范财政风险。健全PPP模式的法规体系,保障项目顺利运行。鼓励通过PPP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要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三十)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各方利益。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尽快发布标准合同范本,对PPP项目的业主选择、价格管理、回报方式、服务标准、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进行详细规定,规范合作关系。平衡好社会公众与投资者利益关系,既要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又要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

(三十一)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政府和投资者应对PPP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

(三十二)健全退出机制。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项目合作结束后,政府应组织做好接管工作,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处理等事项。

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十三)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环保、农林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政府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

(三十四)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对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十一、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三十五)探索创新信贷服务。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支持和引导功能,盘活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优化信贷结构,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有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提供融资支持。

(三十六)推进农业金融改革。加快培育农村金融组织,鼓励创新发展“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差异化、特色化服务。探索采取信用担保和贴息、业务奖励、风险补偿、费用补贴、投资基金,以及互助信用、保险增信等方式,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融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

(三十七)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加大对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拓展支持领域,努力为生态环保、农林水利、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公路、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可持续资金支持。

(三十八)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滇中城市经济圈、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组建服务滇中产业新区、城镇化的股权投资资金。政府可以使用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内的财政性资金,通过认购基金份额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十九)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采用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推动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项目建设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大力发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地方政府结合发展实际,依法依规发行债券,用于重点领域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领域建设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发行上市,引导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

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和省直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推动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省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抓紧制定有关配套措施,加快重点领域建设,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让社会资本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有关政策,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重点政策措施文件分工方案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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