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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中药(民族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云政发〔2015〕2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充分发挥我省得天独厚的中医药资源优势,进一步做大做强中药(民族药)产业,推进中药(民族药)产业健康、跨越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围绕“努力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发展目标,抓住国家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和孟中印缅经济走廊等重大战略机遇,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政策措施为保障,以健全标准、做大品种、做强企业、培育品牌为抓手,规范中药材种植,延伸产业链,完善市场流通体系,深度挖掘发展潜力,推进“云药之乡”建设,将中药(民族药)产业培育成为富民兴滇的新兴产业。

(二)发展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在统筹规划、营造产业政策环境中的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构建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

——创新驱动,培育品牌。着力突破一批制约中药(民族药)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培育一批特色明显、市场前景广阔、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大品种、大企业。

——传承保护,突出特色。以优势资源、重点品种、重点企业为核心,加强民族医药的挖掘、保护、继承,促进中药(民族药)知识产权保护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医药互动,协调共赢。提升中医服务能力,推动和扩大省内中药(民族药)使用,建立医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机制,促进中医药协调发展。

——开放合作,集聚发展。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着力提升云南中药(民族药)国际化、现代化水平。推进行业整合、企业兼并重组,推动产业集群、集聚、集约发展。

(三)发展目标

1.经济总量目标。到2017年,全省中药(民族药)总产值达到900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到2020年,全省中药(民族药)总产值达到1400亿元,年均增长15%以上。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建成国际化天然药物产业基地。

2.基地发展目标。到2017年,全省中药材种植面积(包括道地药材、药食两用药材、植物提取物和新资源食品种植面积)达到800万亩。建设100个省级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100个省级中药材种植(养殖)科技示范园,申报国家认证中药材GAP种植基地达20个以上。

3.企业培育目标。到2017年,营业收入过300亿元企业集团1户,100亿—300亿元企业集团1户,50亿—100亿元企业集团2户,10亿元—50亿元企业20户,1亿—10亿元企业90户。培育上市企业1户以上。

4.技术创新目标。到2017年,建成2个以上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10个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3个以上国家基本药物中药材资源信息监测与服务站。新增中药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1项以上,中药(民族药)二次开发品种不少于15个。

5.品种培育目标。到2017年,销售规模达50亿元的品种(系列)1个,30亿—50亿元的品种(系列)2个,单品种销售过10亿元的大品种15个,过亿元的品种70个。

6.品牌培育目标。到2017年,新增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认证10个,地理标志保护产品4个,地理标志注册商标4件,中国驰名商标3件。

二、重点任务

(四)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依托昆明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及玉溪、楚雄、曲靖、红河等产业园区,打造“滇中现代中药(民族药)经济圈”,形成研发创新、高端制造、现代流通、市场销售的产业核心。同时,以产业链为主线,优化产业要素布局,辐射带动滇西南、滇东南、滇东北、滇西和滇西北等区域药材种植基地,文山三七、昭通天麻、保山紫皮石斛等产地交易市场及西双版纳傣药、楚雄彝药、迪庆藏药等云南特色民族药产业布局,形成产业集聚、错位发展、区域联动、各具特色的产业发展格局。

(五)建设优质中药材基地

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建立“协会+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四位一体的中药材农业组织管理体系,推动中药材组织化、标准化、规模化、信息化、产业化发展。

加强地区传统优势药物植物品种收集评价、中药材品种选育、种植管理规范制定、药材标准体系建设、药材质量市场监管,推进药材GAP、无公害/绿色/有机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等各类资质认证。

建立中药材种苗繁育和推广基地,积极开展林下中药材仿生种植。重点发展三七、天麻、当归、茯苓、木香、半夏等云南道地药材;加快发展石斛、灯盏花、血竭、银杏、滇黄精、草乌、青叶胆、滇龙胆等优势、特色药材;有序发展重楼、白芨、云黄连等野生濒危品种;因地制宜发展辣木、玛咖、红球藻、螺旋藻、蓝莓等新资源品种和美洲大蠊、水蛭等特种动物药材,及适宜云南种植(养殖)的名贵、大宗药材品种。

(六)加快培育中药饮片

优先支持具有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种植基地的药材饮片品种,为中药材资源就地转化提供支持。促进中药饮片等加工、炮制关键技术与设备的创新及产业化。协助和指导企业做好资质认证、申报、技术提升等工作,培育中药饮片大企业、大品牌。

(七)做大做强中成药

支持品种二次开发,重点开展IV期临床、中药保护、循证医学等再评价研究。激活“休眠”、“半休眠”品种,鼓励优势品种、同质化品种整合。

支持优强企业并购,推动跨区域、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关联企业构建产业联盟,推进产业链上下游资源整合,促进原料储备、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的统筹发展。

(八)加快发展天然健康产品与植物提取物

以三七、天麻、石斛、茯苓、当归、辣木、玛咖、红球藻、螺旋藻、万寿菊、蓝莓等为重点品种,打造一批保健品行业的大品种、大品牌、大企业。

以三七皂苷/多糖、银杏黄酮/内酯、石斛多糖、灯盏花素、薯蓣皂苷、辣素、桉叶油、叶黄素、虾青素等为重点,打造一批国内外有竞争力的植物提取物,并延伸产业链,积极开发新产品。

(九)增强创新能力

依托科研院所、高校、创新平台,加强产学研合作,通过第三方服务与开放合作模式,形成产业公共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积极申请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重点构建形成中药(民族药)研发,新药产品工艺及稳定性研究,药理、安全性、药效研究评价等中药研发链,形成较完善的中药材育种、规范化种植与加工科技研发体系,推进中药材种植加工、中药(民族药)产品研发、生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促进科技成果的形成和推广应用。

(十)完善市场体系

建立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的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指导全省中药材规范种植和经营,保障中药材质量和用药安全。鼓励具有实力的药品流通企业与药品制造企业联合共建公共市场营销平台,推进医药服务与大数据、医药流通与物联网结合,大力发展药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构建高效、快捷、便民的现代医药流通体系。

积极参与和组织承办中药(民族药)产业展会、产品交易会和学术会议,提高云南中药(民族药)产品知名度。建立中国面向南亚、东南亚的传统医药交流中心,促进中医药服务贸易和国际化发展。

三、保障措施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

在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每年至少召开1次中药(民族药)产业专题会议,研究和解决全省中药(民族药)产业发展重大事项,适时组织研究企业上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一企一策”精准扶持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抓好政策落实。

(十二)优化服务环境

积极争取三七、天麻、石斛等道地药材和优势资源进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新资源食品目录。积极支持我省优势品种、特色品种进入国家和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新农合药品目录、基本药物目录,并在省内优先采购和使用。支持傣、彝、藏医疗机构制剂在民族地区县以上医疗机构调剂使用。

建设全省中药材行业统计信息数据平台,开展中药材种植、品种、区域、规模、价格、销售等信息数据收集,建立统计体系和信息发布机制,引导合理种植布局,提供价格预警。健全中药(民族药)产品价格监测体系,做好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

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加强中药材资源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适时启动收储制度,建立三七等重要中药材收储机制,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中药(民族药)产业健康发展。

建立中药(民族药)品牌保护协作机制,加大对中药材、中药(民族药)产品造假制假售假以及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建立涵盖种植、生产、经营和管理全环节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品牌诚信体系。

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新兴媒体平台,加大中药(民族药)重点资源的产业品牌塑造和公益形象宣传力度,打造一批云南特色药用资源、品种、产业的文化传播与品牌策划项目。

(十三)加大资金扶持

加大对中药(民族药)产业的扶持力度,财政、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扶贫、商务、质监、农业、林业、生物产业发展等部门有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药材基地、优势品种、优势企业、品牌培育、标准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针对销量大、具有市场潜力的重点中药材品种,建成标准化、规范化、规模化中药材生产基地,符合有关条件的给予资金扶持。有关扶持资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农业厅、林业厅、扶贫办有关专项资金支出。

省内企业成功并购省外企业并将工厂搬迁到我省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省内优强企业并购规模以上省内企业且在3年内年销售额增加5000万元以上的,整合省内多户企业生产同一品种且.年内单产品年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的,可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

新载入国家药品标准、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国家医保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省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激活省内“休眠”、“半休眠”品种且在.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省级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省级一次性给予拟上市医药企业50万—100万元培育资金。奖励资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专项资金支出。

省内企业获得中药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并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奖励-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认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有机或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开发项目,获得批准文号的新药开发、保健食品开发项目,及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云南)基地建设中的GAP、GCP认证项目,按照省科技计划申报并经审定后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省科技厅专项资金支出。

积极支持企业参加有关交流推介活动,对举办或参加行业交流会展的企业予以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商务厅专项资金支出。

扶持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及省级研发平台,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按照职能职责,由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从各自专项资金支出。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云发〔2014〕20号),对中药(民族药)行业新建投产项目,按照其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对中药(民族药)行业综合排名前3名的企业,试行3年内按照上年上缴地方税收新增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十四)落实税收优惠

中药(民族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中药(民族药)企业主营业务项目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药(民族药)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十五)拓宽融资渠道

转变财政投入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推进已设立的新兴产业创投基金、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中药(民族药)产业的支持力度-围绕中药材种植、加工、流通及健康服务业推进新设立生物医药产业有关的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基金以参股方式投资成长性较好的创新型企业。鼓励国内外知名投资人、投资团队或企业在我省设立面向生物医药产业的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并购基金,构建满足产业发展不同阶段的投资支撑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推进中药(民族药)资源整合、培育品牌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开展医药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医药企业上市融资和新三板挂牌。

(十六)保障土地供给

认真贯彻落实云发〔2014〕20号等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中药(民族药)产业建设项目予以土地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建立土地流转协调机制,保障中药材种植(养殖)的用地需求。

(十七)强化人才支撑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统筹推进中药(民族药)人才队伍建设,享受有关人才引进、培育政策,引进产业发展亟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落实“科技领军人才”、“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等人才培养经费支持。对能够推动我省中药(民族药)产业技术突破的特殊人才,允许自带优秀助手,可不受学历、职称、身份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比例设置等条件限制,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省级引进的高端科技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需采购的试验仪器设备,经批准,可自主采购。中药(民族药)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引入的人才及其团队,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高层次人才、科技入滇人才、服务业人才等扶持政策。鼓励中药(民族药)企业采取高薪聘用、股权激励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团队和职业经理人,经评审认定后的引进人才,按照认定等次由省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购房补贴,所在企业按高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经费。

(十八)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充分发挥省医药行业协会参谋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委托、授权、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其有偿服务能力的形成。省医药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统计和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咨询服务、信息发布;承担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前期调研起草工作;协助政府有关产业发展规划的实施-及时反映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及产业发展过程中企业对政府的有关诉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各领域专业协会和行业协会组织建设,不断壮大我省生物医药产业协作组织的力量。

除中药(民族药)外,其他生物医药子行业,如化学药(含化学原料药)、生物技术药、医疗器械(含卫生材料),参照本意见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工作任务分解表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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