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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15〕3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为契机,以我省示范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为切入点,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推广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和研发投入,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科学规划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步伐,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速发展。

二、目标要求及推广应用原则

(一)目标要求

到2015年底,在“昆明+3城市群”(昆明市、丽江市、玉溪市、大理市) 推广应用5000辆新能源汽车,其中,昆明市3400辆、丽江市800辆、玉溪市300辆、大理市500辆,推广范围涵盖公交客车、出租车、公务车辆、环卫、物流、邮政、特种车等领域。以云南电网公司和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企业为主体,在示范城市的公交停车场、大型客运站、城市重点区域、大型停车场所、大型居民小区及部分高速公路等区域,建立完善“规划布局合理、标准相对统一、数量适度超前、满足示范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配套设施;鼓励非示范城市群适度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二)推广应用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将新增公交客车、出租车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突破口,以纯电动汽车为重点,加大在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力度。积极鼓励消费者购置新能源汽车。市场条件成熟后,逐步过渡到以市场运作为主。

坚持阶段推广与整体推进相结合。以推广应用城市群为切入点,完成阶段目标任务,整体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其他城市和重点领域推广应用。

坚持示范应用与产业培育相结合。以示范应用带动市场、以市场促进产业发展,通过示范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扩大市场需求,加快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推动汽车企业转型升级。

坚持创新驱动与技术改造相结合。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突破关键零部件及核心技术;积极采用先进实用技术改造现有企业,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三、科学规划,加快充电设施建设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示范城市群要结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规划,在完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基础上,明确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的要求和比例,统一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满足阶段目标任务以及未来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市场需求。

(二)用地保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障用地指标,优先予以供地,确保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得到落实;城市现有居住小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临时停车位可根据消费者需求,改造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位;规划新建的居住小区和公共停车场要预留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停车位,满足市场需求;在高速公路服务区,适度超前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加快构建高速公路城际快充网络;对建设电动公交客车充电站和利用城区边角小宗地块建设示范充电站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照划拨方式供地。

(三)充电设施用电价格。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经营性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非经营性充电设施(如居民小区、私家车位等)用电价格按照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

四、积极探索、创新新能源汽车运营及推广应用模式

(一)建立和完善售后服务体系。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不断提高售后服务水平,提供车辆维修保养和运营模式辅导、人员培训、技术支持等售后服务,向推广应用单位提供质量可靠的动力电池、电传动系统等关键零部件。

(二)积极探索商业运营模式。推广应用示范城市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运营、自愿参与、自负盈亏”的原则,积极探索完善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汽车租赁、电池租赁和回收等服务领域;鼓励金融创新,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公交客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在个人使用领域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租赁、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模式,降低新能源汽车当期购买支出,实现可持续商业化运营。

(三)拓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域。以公交客车、出租车、公务车辆、环卫车、邮政用车、物流车和特种车等车辆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重点,逐步拓展其他应用领域,各示范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客车、公务车辆、环卫车、物流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四)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领域新技术应用。充分发挥智能电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新能源汽车运营模式创新中的应用,鼓励互联网企业参与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运营服务。

(五)建设开放有序竞争的新能源汽车市场。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市场的监管,建设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新能源汽车市场。

五、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和服务建设

(一)加强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各示范城市要建立新能源汽车事故预警信息系统和紧急处置机制,加强实时跟踪、数据采集、统计分析及故障诊断,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效果评估体系。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公交客车、出租车、环卫车、物流车等车辆要安装车辆运行技术状态实时监控装置,进行有效监控管理;私人购置的车辆可根据个人意愿安装实时监控装置。

(二)强化新能源汽车运行服务保障。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要在各示范城市至少设立1个售后服务网点,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维修和保养;定期对在线运行的新能源汽车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测试,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可靠。汽车生产企业对报废电池自行或指定专门单位进行回收处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六、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各职能部门参加。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各项工作,确保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二)建立和完善地方财政补贴政策。昆明市、丽江市、玉溪市和大理市等4个城市已列入国家2013—201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范围,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纳入省内财政补贴范围,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三)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执行《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第53号公告),自2014年9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免征车辆购置税。对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中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免征车船税。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义,使广大消费者了解新能源汽车性能,增强环保意识,提高公众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要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示范城市要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数量、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到位等情况以及在推广应用中遇到的问题。

附件: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任务分解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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