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部门
- 省市政府
- 省政府部门
- 州市政府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8号)和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煤炭产业转型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完善服务机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支持和鼓励煤炭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煤炭产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工作
(一)切实减少煤矿企业和小煤矿数量。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要统筹安排关闭任务,鼓励早关、多关,到2015年底,全省煤矿数量在2013年基础上减少不低于400对。2年任务要统筹把握,坚决防止列入关闭范围的煤矿因突击抢采资源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二)讲求工作方法,加快工作进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坚决依法关闭,只有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才能纳入整合重组和改造升级。整合重组的煤矿2014年底前完成采矿权变更过户,2015年6月底前完成各类证照的变更手续。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审批,但不得擅自设立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省国土资源厅、工商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三)严格项目管理,严防“边建设,边生产”。经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审查确认的转型升级方案中的技术改造、机械化改造、改扩建煤矿项目(以下简称经省联席会议审查确认的煤矿项目),必须经竣工验收、取得验收批复并变更有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责任单位: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优化配置煤炭资源
(四)按1个矿区(井田)由1户主体企业开发,1个矿区内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原则上整合给1户主体企业开发的原则,根据企业整体实力尤其是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整合重组小煤矿的数量、产能及接续资源情况,优先将周边相邻的零星煤炭资源以协议方式配置给相应的整合重组主体企业。(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五)结合“十二五”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实施评估,调整和完善省级矿业权设置方案、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将经省联席会议审查确认的煤矿项目纳入规划和方案,优先改造和建设。(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简化转型升级煤矿行政审批事项
(六)经省联席会议审查确认的煤矿项目,以联席会议纪要方式予以确认,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审批职责依法进行审批、核准、备案,审批或核准中的重大问题由联席会议予以协调。煤矿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煤矿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并按照规定上报审批。(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七)经省联席会议审查确认的煤矿项目,其项目核准、项目设计、开工备案和项目验收等有关工作,按照“谁审批、谁核准、谁批复、谁备案、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云政发〔2014〕18号文件明令禁止的煤矿以外,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按照属地原则由州、市人民政府负责,但州、市不得下放到县、市、区;30万吨/年以上煤矿由省直有关部门负责。(责任单位: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八)经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审查确认的转型升级方案中整合重组、改造升级的煤矿,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地预审、地质灾害评估、水土保持方案等报件要精简材料、简化程序、限时办结。(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
四、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九)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等规定,对整合重组主体企业和整合主体煤矿发生的契税、营业税等,依法依规享受税收优惠。整合重组和资源重组发生资源变更过户的,免收煤炭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费。整合重组期间,暂停缴存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整合重组后的主体企业应按照规定办理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手续,履行恢复治理义务。(责任单位:省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十)在整合重组过程中,对矿业权人之间相互整合的,已缴纳的矿业权价款不再退还。对矿业权未被整合而直接关闭的,已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可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矿业权价款退还申请,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原缴纳矿业权价款额和剩余储量占原批准储量的比例,确定应退还的矿业权价款后,由财政部门予以退还。(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十一)省财政按照云政发〔2014〕18号文件对有关州、市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奖励性补助,在完成下达的关闭任务外,每超额关闭一对煤矿再给予一定奖励性补助,同时安排适当的工作经费。各产煤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安排相应专项资金支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
五、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十二)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定向并购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业整合重组;对属于关闭或退出的煤矿企业,通过保全资产和不良贷款转让、贷款损失核销等方式给予支持;创新支持煤炭企业发展金融产品,适当降低煤炭企业的银行融资成本,增强融资能力和还贷能力。(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云南银监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六、工作要求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产煤州、市党委、政府是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产煤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落实领导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推进本地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责任单位: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十四)规范工作程序。坚持政策公开、方案公开、整合重组主体名单公开、关闭煤矿名单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时效期限公开的原则,保证煤矿整合重组、改造升级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责任单位: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十五)做好舆论宣传。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要充分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的严峻形势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煤炭产业转型发展的决心,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积极宣传煤炭产业转型升级的先进经验和工作成果,为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责任单位: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省新闻办)
(十六)构建和谐矿区,维护社会稳定。稳妥处理整合重组资产、债权债务及有关纠纷,依法维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企业职工等合法权益;做好关闭煤矿产业转移、职工再就业培训、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及待遇计发等工作。(责任单位: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