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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近年来,全省各地、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取得积极进展。2014年,全省高校毕业生数量继续增加,就业创业工作十分艰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要位置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抓住我省推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有利契机,依托民营经济、园区经济、县域经济3大战役,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狠抓政策落实,扎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工作,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不降低,力争创业比例有所提高。
二、进一步畅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要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尤其要加快发展就业吸纳能力强的服务业,着力发展研发设计、现代物流、融资租赁、检验检测等对高校毕业生需求比较集中的生产性服务业,同时加快发展各类生活性服务业,拓展新领域,发展新业态,不断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的分析研判,结合全省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措施,引导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进一步健全激励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军入伍。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2014年继续公开招聘15000余名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从事教育、医疗卫生、农业科技、文化、社区服务等社会领域服务工作。继续实施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就业服务项目。推进“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中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定向招录基层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
(三)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单位和个人应缴纳部分),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分级负责,政策执行到2015年底。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照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用人单位可按照每人最高不超过600元的标准申请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5200元为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四)继续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各地、有关部门、高校要密切协作,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切实保证服务不断线。每年9月底前,各级教育部门要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及时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做好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工作,建立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掌握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个人基本情况、求职意向、就业服务需求、提供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使每名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的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与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跟踪服务,为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持续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加大大学生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力度,将普通高等院校毕业前2年的学生纳入培训对象范围,提升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提升就业见习质量,从2014年7月1日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费省级补助资金从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600元,提高部分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继续推进高校毕业生“走出去”就业计划。大力开展“云南青年志在四方”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和完善云南省应届高校毕业生 “走出去”就业创业机制,依托“部省合作”、“央企入滇”、“滇沪合作”和“教育部对口支援滇西”等项目,发挥驻外机构作用,主动加强与中央机关、国家部委、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大型民营企业和其他省 (区、市)的联系,向外输送更多的云南籍高校毕业生。对到省外就业的省内应届高校云南籍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对云南籍毕业生出省就业创业比例达10%的云南省高校,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对超出部分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政策执行到2017年底。
三、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六)加大创业扶持力度。加大“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对自主创业大学生的扶持力度,优化贷款审批流程、降低贷款门槛,落实“1+3”后续跟踪服务措施,通过完善抵押、质押、联保、保证和信用贷款等方式,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融资帮扶,努力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对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按照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七)实施 “云岭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从2014—2017年,实施 “云岭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力争3年扶持2万名大学生实现自主创业,带动6万人就业。从2014年起,在省财政安排的创业专项资金中设立 “云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扶持:对毕业学年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经营实体,经项目评审后,每年评选100个,给予3万元—5万元无偿资助;对经 “贷免扶补”或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稳定经营2年以上、带动就业5人以上、偿还贷款记录良好、并按期纳税的优秀大学生经营实体,通过项目评审后,每年评选1000个,协调金融机构再次给予2年期50万元以内的贷款扶持,并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60%给予贴息;对毕业学年和毕业后1年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未享受大学生创业园区孵化的经营实体,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场租补贴;对毕业学年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办网店,持续经营半年以上,且月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2000元资金补贴。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重点面向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八)开展青年创业示范园创建活动。鼓励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企业、高校等组织通过自建、合建、联建等方式,建设以大学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示范园。对达到园区建设标准,经评审认定的给予奖励性补助。从2014年起,在省财政安排500万元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资金的基础上,省级再增加500万元,共安排1000万元作为补助资金,增加部分从云南省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每年评审10个省级示范园区,给予每个示范园区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九)降低工商注册登记门槛。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工商登记制度,简化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高校毕业生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不受出资数额限制。除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的项目外,新办小型微型企业经工商部门备案后允许试营业1年,1年后按照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商标权、专利技术、专用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资产可作为企业注册资本。创业人员可以租赁宾馆、酒店、商场等作为经营场所。
(十)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各地要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措施
(十一)完善高校毕业生公共人才服务措施。各级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要结合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求职需求,加强网络信息服务,实现云南人才网、云南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网、云南公共就业服务网的互联互通,搭建覆盖全省的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网络招聘活动,为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求职提供信息服务。设立省级大学生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省级“大学生就业创业导师库”,在网络服务平台上实现创业成果展示、创业导师资源共享。开展就业创业服务和大学生就业创业技能培训 “进校园、进园区、进社区”活动。精心组织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搭建信息平台,促进就业岗位供需对接。
鼓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到高校设立就业人才服务工作站,为在校生送政策、送指导、送信息、送服务。积极开展就业创业典型高校、示范性就业指导机构和就业示范课程建设活动。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人员纳入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范围。
(十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给予重点帮扶,加大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力度。在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3个藏区县和8个人口较少民族 (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颇族)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求职补贴的基础上,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求职补贴发放范围,从2014年起,将求职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1000元,并确保在毕业生离校前全部发放到位,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营造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环境
(十三)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各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条件限制,不得将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条件。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
(十四)消除就业壁垒。各地、有关部门要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 《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六、推动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
(十五)深化教育机制改革。积极调整教育结构,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动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 “双证书”制度,深化校企合作、校地合作、校产合作、工学结合,推进行业特色高校、新设本科高校转型发展,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力度,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第一线的专门人才。改革研究生培养模式,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类型和规模。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增强毕业生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
(十六)建立和完善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和联动机制。建立高校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就业与招生、培养、经费、院校设置联动机制,健全专业预警、退出和动态调整机制。有关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开展人才需求研究,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信息,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就业的良性互动。
七、强化宣传舆论引导
(十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有关部门、高校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要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使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重视和采取的政策措施。通过大力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挖掘就业岗位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要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了解和回应社会关切,掌握舆论主导权。
(十八)强化舆论引导。各地、有关部门、高校要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及创业过程中涌现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以正确的舆论引导社会各方面全面客观地看待当前就业形势,共同关心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和择业观,转变就业观念,先就业、再择业,以积极向上的心态走向社会,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不平凡的业绩。
八、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
(十九)强化政府责任。建立全省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加大投入力度,统筹安排就业创业资金。加强目标责任督查,督促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各项工作,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十)形成工作合力。各地、有关部门、高校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作为当前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目标任务管理和责任落实机制,统筹协调、密切配合,积极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