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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
天然气推广利用明确工作责任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4〕1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然气利用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3〕161号),加快推进全省天然气支线管道、城市燃气管网、门站、加气站等利用设施建设,促进各地尽快通气、用气,促进天然气消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各地、有关部门天然气利用工作责任制度,分解天然气利用各项任务和目标,明确各部门、各州市职责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天然气设施建设和利用工作的紧迫性

中缅天然气管道已全线贯通,并与全国天然气主干管网联通正式通气运营。由于受地域、气源、价格、观念、行政审批、企业经营行为等因素影响,导致我省天然气支线管道、城市燃气管网(包括连接城市燃气管网的管道、门站)等设施建设推进滞后和相关对接工作不足,城市燃气推广利用或置换方案、销售价格方案制定不及时,部分城市燃气市场投资经营主体协调、整合工作不力等,目前中缅天然气管道主、支线沿线县市尚不能实现供气、用气,天然气资源过境流向省外。我省天然气利用设施建设和推广利用工作滞后,不仅管道沿线居民难以及时享受清洁能源,而且对今后争取天然气份额、培育壮大天然气利用市场带来不利影响。虽然天然气设施建设和市场利用主要以企业为主,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推进工作中仍负有重要责任。目前,天然气各类设施建设、燃气特许经营准入审批以及天然气的推广利用工作都由州、市及以下政府负责,省直有关部门负责行业利用的指导、协调。因此,将全省天然气推广利用各项工作责任分解到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明确责任,加快天然气设施建设,尽快通气、用气,推进全省天然气利用工作取得实效,是当前全省天然气利用发展工作的一个重点。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天然气设施建设和利用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把天然气利用推广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按照分解下达的任务要求,加大工作力度,推进天然气利用工作尽快全面铺开。

二、明确责任

(一)各州、市人民政府责任

按照现行职责权限,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天然气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负责本行政区域天然气支线管道、调峰及应急储备设施、城市燃气设施和加气站等项目审批及建设推进,负责推进天然气在汽车、工业等领域的利用,扩大城市、交通、工业等的天然气用量。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服务到位,研究协调解决问题,推进工作落实,确保天然气管网建设和推广利用工作各项任务如期实现(各 州、市推进设施建设、促进管道通气和天然气消费分年度责任见附表)。

(二)省直有关部门责任

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天然气利用的有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推进省级天然气管网设施重大项目建设,负责分管职责内的安全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省内天然气销售价格管理,加强成本监审,合理核定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城市配气价格等;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全省天然气工业利用的规划编制、行业管理及监督实施,组织天然气工业运行,推进天然气在工业领域的利用,负责分管职责内的安全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含城市燃气、加气站、城市调峰、交通干支线、运营船舶站网等)的编制并监督实施,城市燃气行业管理,城市燃气工程和加气站的建设审批,城市燃气运营和经营许可管理、人员培训等有关工作,负责分管职责内的安全监督;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运营客货汽车、船舶使用天然气的推广工作,协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做好全市交通干支线、运营船舶站网规划,负责分管职责内的安全监督;省商务厅负责协调天然气贸易,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加油加气合建站项目,协同做好全省加气站建设规划工作及运营监督,负责分管职责内的安全监督;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有关工作(各部门推进设施建设、促进管道通气和天然气消费分年度责任见附表)。

三、有关要求

(一)加快项目审批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共同努力、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对天然气利用设施建设项目加大支持力度,特别在用地政策方面加强支持协调,简化项目审批,限时办结;加快项目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安全评价等有关要件审批,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业主。各州、市人民政府,特别是中缅天然气干、支管道沿线的州、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推进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利用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尽快批准项目建设,倒排工期确保按期供气。

(二)做好天然气利用协调管理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做好天然气支线管道、城市燃气管网、城市门站、压缩天然气(CNG)母站、加气站等工程的建设协调服务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好天然气设施建设涉及的困难和问题,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提供有效的保障措施。要加强城市燃气管理,严格城市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加强燃气市场经营主体协调、整合工作,确保城市燃气经营秩序,对不能有效开展支线管道、城市燃气工程建设的,可尽快调整由有实力、投资积极性高的企业进行建设;要加快天然气支线及连接管道的建设,加强支线管道、连接管道与城市管网对接有关工作;要加快天然气置换、天然气销售价格、天然气利用等方案的研究制定工作,做到与支线管道及城市管网同步通气。

(三)采取措施促进天然气利用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然气利用发展意见的要求,以天然气政策和市场为导向,创新体制机制,制定有效政策措施,积极开拓天然气利用市场,优先发展城市燃气,加快推广天然气汽车利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利用,天然气燃料替代等用气项目,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

(四)开展天然气利用责任工作考核督查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按照各自职责,把分解下达的工作任务按时按量完成,特别是中缅天然气干、支管道沿线城市必须在2014年全部实现通气用气将作为一项硬指标进行考核。省人民政府下一步将与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签订任务目标责任书,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省政府督查室按照有关要求启动行政问责机制。

附件:

1.全省主要天然气支线管网建设目标及各县、市、区通(用)气责任分解表(略)

2.全省城市燃气管道建设目标责任表(略)

3.全省压缩天然气(CNG)母站建设目标责任表(略)

4.全省加气站建设目标责任表(略) 

5.全省扩大天然气用量责任分解表 (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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