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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突出重点领域立法。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我省“十二五”时期发展主题、主线和“两强一堡”战略,着力加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发展文化事业、保护资源环境、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法规、规章项目。做到成熟先立、急需先立,制定与修订并重,使立法更好地发挥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二、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政府立法必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要注重立法的质量,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完善立项论证、征求意见与意见采纳反馈、立法审查协调、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立法后评估等制度。立法草案都要通过“云南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起草部门网站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要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建立让社会知情、让公众参与、让群众评判的政府立法工作新机制,不断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新途径,使立法更加符合实际、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真正立得住、行得通、起作用。
三、认真落实立法规定。要坚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简政放权,坚持责权对等、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今后的立法项目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不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规定税收减免和财政资金比例,不规定机构编制。设定罚款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并对罚款数额和幅度进行论证。抓紧制定地方性法规授权事项的配套规定,起草部门报送的地方性法规送审稿中有要求制定配套规定的,要一并报送该规范性文件草案;没有报送或者不能与地方性法规同步实施的,原则上不在地方性法规中授权。
四、完善立法协调机制。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职权的,要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和沟通。向省人民政府上报送审稿时,要一并说明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对重大和复杂问题意见不一致、分歧较大的,省法制办要及时进行协调,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对政府立法中的重要程序,部门分管领导应当参加;对涉及的重大问题,部门主要领导应当参加研究和协调。
五、强化立法计划执行。列入《云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应当同时列入起草部门的年度工作考核目标。起草部门要按照立法计划确定的项目和完成时限,制定工作方案,全面组织落实。对立法计划确定的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起草和审查部门要抓紧工作、尽早完成,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规章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75号)要求,做好规章英文正式译本的翻译审定工作。对预备项目,起草部门要认真做好起草和调研、论证、听证等工作,待基本成熟并与省法制办沟通后向省人民政府上报送审稿;对研究项目,起草部门要扎实做好立法研究和起草准备工作。起草部门应当将立法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专款专用。报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和条文注释,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报送省人民政府(1式60份径送省法制办)。在立法计划具体执行中,省法制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对拟增加的立法项目应当进行补充论证,重要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
第一部分 地方性法规草案(41件)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5件)
1.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先提请审议关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决定草案(省人口计生委起草),再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全面修订,提请审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省人口计生委起草)。
2.为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公证职能作用,保护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请审议云南省公证条例草案(省司法厅起草)。
3.为落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提请审议关于修改涉及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省法制办起草)。
4.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提请审议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省水利厅起草)。
5.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上交通运输事业和谐发展,提请审议云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二、预备项目(8件)
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省林业厅起草),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省司法厅起草),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起草),云南省献血条例(省卫生厅起草),云南省滇中产业聚集区条例(滇中产业聚集区管委会起草),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省宗教局起草),云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省国资委起草),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省工商局起草)。
三、研究项目(28件)
云南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云南省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条例(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起草),云南省教育督导条例(省教育厅起草),云南省科学技术中介机构条例(省科技厅起草),云南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省民委起草),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省民政厅起草),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云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修订)(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省环境保护厅起草),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省农业厅起草),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省农业厅起草),云南省核桃产业管理条例(省林业厅起草),云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省林业厅起草),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修订)(省工商局起草),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省安全监管局起草),云南省出版管理条例(修订)(省新闻出版局起草),云南省全民健身条例(修订)(省体育局起草),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省统计局起草),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省法制办起草),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修订)(省法制办起草),云南省测绘条例(修订)(省测绘地信局起草),云南省地震灾害保险条例(省地震局起草),云南省国防动员条例(云南省军区起草)。
第二部分 规 章(28件)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6件)
1.为贯彻实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安置工作改革,制定云南省退役士兵安置规定(省民政厅起草)。
2.为贯彻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制定云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残联起草)。
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规定(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
4.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严格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明确公安消防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单位的监管、服务职责,简化有关消防行政审批工作,制定云南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公安厅起草)。
5.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6.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转变城乡建设用地发展模式,保护坝区农田,建设山地城镇,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制定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二、预备项目(7件)
云南省边境地区边民出境入境管理规定(省公安厅起草),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省林业厅起草),云南省消防产品管理规定(修订)(省公安厅起草),云南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修订)(省财政厅起草),云南省行政奖励规定(修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云南省建筑工程减隔震技术应用管理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云南省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规定(省外办起草)。
三、研究项目(15件)
云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起草),云南省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省安全厅起草),云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起草),云南省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定(省国土资源厅起草),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云南省蚕种管理办法(省农业厅起草),云南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规定(省林业厅起草),云南省河道管理办法(省水利厅起草),云南省计量校准监督管理办法(省质监局起草),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省质监局起草),云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省安全监管局起草),云南省省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省粮食局起草),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粮食局起草),云南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省金融办起草),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省金融办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