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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34号
《云南省吸引省外科技型中小企业落户云南专项补助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2月12日云南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4日起施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3月5日
第一条 为吸引科技型中小企业落户云南,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云发〔2013〕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科技厅负责新落户云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遴选、补助政策落实及相关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专项经费补助,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科技经费。
第三条 申请专项补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从省外新落户云南、注册时间3年以上。
(二)首次申请云南省吸引省外科技型中小企业落户云南专项补助,经云南省科技厅依据《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四)企业产品投产3年累计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1亿元。
(五)企业应属于云南省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重点产业领域。
(六)企业应建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
(七)企业主营产品核心技术受中国法律保护,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专利、商标、标准、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经认定的科技成果或其他专有技术等。
第四条 省科技厅常年受理补助申请,分批组织评审。
(一)申请材料准备。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二)审核推荐。按属地管理原则,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落户云南专项补助材料的审核和推荐。
(三)受理审查。省科技厅对专项补助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材料予以受理。
(四)专家评审。省科技厅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到企业进行实地考查。
(五)立项审定。省科技厅分管处室在专家评审意见及实地考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立项建议,报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六)公示。经审定通过的项目,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核查。公示无异议的,省科技厅立项批复,分批编入年度计划。
第五条 申请吸引科技型中小企业落户云南专项补助,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一式8份,材料清单如下:
(一)《吸引科技型中小企业落户云南专项补助申请书》(格式详见附件1、附件2)。
(二)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特种经营行业的生产许可资质证明等。
(四)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省外新落户云南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与企业主营产品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3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研发投入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七)投产3年来的销售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八)项目建设相关证明材料:立项审批、环评审批、用地审批及相关建设许可证明材料等。
(九)项目所形成产品的相关资质:有关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须提供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强制性认证产品证书。
(十)可以证明企业符合补助条件、有利于享受专项补助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经省科技厅立项扶持的企业,按照近3年度企业投入研发经费额度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第七条 专项补助经费应用于企业研发项目。研发项目应有明确的研发内容、技术经济指标要求,并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联。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按照《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科财发〔2008〕78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调整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云财教〔2012〕306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获省科技厅立项扶持的新落户云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有一定额度的自筹经费用于研发项目,自筹经费与专项补助经费的比例应不低于1:1.
第九条 省科技厅对立项扶持的企业按照《云南省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行“一年一报告,三年一复审”的动态管理方式进行管理。企业应定期报送企业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省科技厅的有关考核,按要求提供有关调查材料,协助安排必要的调研。
第十条 申请单位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凡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补助经费的,省科技厅将全额追回补助资金,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财政科技经费补助申请。违反法律、法规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4日起施行。
附件:
1.吸引省外科技型中小企业落户云南专项补助申请书申请表(略)
2.吸引省外科技型中小企业落户云南专项补助申请书编写提纲(略)